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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治理”即电子化的治理,或者说是治理理念的电子化。由于治理强调多元主体的参与,它与公共管理的发展要求是相吻合的。因此,政府提供电子公共服务和网民通过网络参与公共事务,均可称为电子治理。不仅如此,电子党务、电子人大、电子校务等均可纳入电子治理的范畴之中来。
治理理念强调多元主体的参与,公共管理提供了多元主体参与的合法性基础,电子治理则为多元主体参与提供了技术支持。电子治理是治理的重要工具和基本环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电子治理的“电子”,不仅仅是指网络,还包括手机、电视、广播等。
电子治理的三种模式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中,曾经出现过两种基本的社会治理模式:农业社会所拥有的是一种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工业社会中产生的是一种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在后工业化的过程中,出现了公共管理,它是一种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人类文明史长达几千年,而网络发展史却只有短短几十年。但网络是社会发展的缩影,我们可以把电子治理理解为“压缩饼干”式的发展。
与社会治理模式相对应,电子治理模式可以概括为三种:
一是统治型电子治理模式。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是一种权治,主要运用行政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在统治型电子治理模式下,网络只是管制的工具。“在集权政体中,因特网是一个矛盾的存在,它既威胁又加强了政府对信息及社会的控制”。比如,沙特阿拉伯的皇家伊斯兰政府,运用全世界最复杂的一些过滤技术,执行着苛刻的社会控制。在美国,也有针对外国人的电子指纹档案库、政府迫使民航提供乘客名单等,信息技术越来越多地被用来实施控制。但网络是多节点的,从网络的最初设计构想来看,它是在指挥中心遭到破坏的时候,网络内各节点之间的沟通仍然可以顺畅进行,所以网络被设计成了一个分散的却又连为一体的体系,它的这一结构决定了不需要某个中央集权去对它进行控制,因此,网络天然就具有自由、平等、民主和开放的特点。随着网络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和普及,它为大众参与社会治理过程提供了便利的技术支持,尤其是在进入21世纪以后,网络技术不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正在开拓出网络民主生活的新天地,而且其发展具有难以想象的广阔空间。所以,如果把网络当做管制的工具,那么对于管制对象是防不胜防的。
二是管理型电子治理模式。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是一种法治,以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就管理型电子治理模式而言,主要是运用法律对网络行为进行规范。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电子政务法制建设,我国近年来也出台了许多有关电子政务的法规。但是,由于法律手段的滞后性,很多网络犯罪或网络失范行为往往缺少法律规范。
三是服务型电子治理模式。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是一种德治。道德手段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工具。“近代以来的社会进入一个‘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同步成长的历史阶段。人是道德的,这是因为人是在日常生活领域中长大成人的,在他进入公共领域以及私人领域中之后,也把他在日常生活领域中生成的意识、观念带入到了他的行为选择之中。然而,他开展社会活动的框架却是这样一个不鼓励、不支持道德行为的‘社会’。”由此彰显了公共管理德治的必要性。服务型电子治理模式本质上就是电子治理的德治。电子治理的伦理困境是制约电子治理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这一问题的解决,对于确保电子治理的正确发展方向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概括起来,电子治理的伦理困境主要有如下表现: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网络民主与网络舆情方面存在的问题;“数字鸿沟”衍生出的问题;信息共享方面存在的问题;政府官员的“选择性”接触问题;官民互动方面存在的问题;电子政务建设中的“形式主义”问题;等等。
电子社会的领域分离与电子治理的德治
网络具有匿名性和虚拟性的特点。网络的匿名性特点使得网络主体忘却了自己的责任,甚至为所欲为,产生了一些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网络的虚拟性并非真正的虚拟性,网络主体在网络上的所作所为,必然对现实的社会关系产生影响。
强化网络公共领域治理是十分必要的。“个人的领域是自由的领域,公众的领域是民主的领域。”网络所构筑的并非个人的领域,而是公众的领域,因而,不应无原则地强调个人自由。如果针对网络没有任何管束,必然会呈现网络无政府状态,其结果就是混乱。网络的无国界性带来了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困难,不仅在涉及网络犯罪时是如此,即使一般的网络行为也不同于现实行为。比如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当电子货币流在网络上瞬间完成时,如何界定交易的发生地?
自从互联网出现以后,特别是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出现以后,人类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个人、家庭、社区、企业、银行、行政机关、教育机构等,以遍布全球的网络为基础,超越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打破国家、地区以及文化不同的障碍,实现了彼此之间的互联互通,平等、安全、准确地进行信息交流,使传统的社会转型为“电子社会”。
“电子社会”往往也被称为“虚拟社会”。“虚拟社会”强调了该社会的“虚拟化”特性。虚拟社会是在网络空间中所形成的一个全新的社会,是由现实的和想象的虚拟化的产物——虚拟实体以及它在网络空间中的组合、联系、作用、活动,并联结在虚拟世界交互作用的人及其虚拟化存在所构成的社会。
“电子社会”这一概念可以较好地涵盖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领域。因此,其内涵和外延相对较为确定,不易发生理解上的歧义。虽然,“虚拟”的英文virtual从来没有常识意义上的“不现实”或“不真实”的含义。但是,汉语中的“虚拟”与“虚构”、“虚假”、“编造”等词近义,与“真实”和“实在”反义。因此“虚拟社会”这一概念往往会使人产生误解。其实,电子社会虽然是一个虚拟的社会,但并非虚幻的社会,它与现实社会是相对应的。
进入近代以来,整个社会分化为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和日常生活领域。我们可以依照这个思路来考察电子社会的领域分离:
(1)电子公共领域。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方式有很多种,网络参与是一种重要的方式,也是网络民主的重要表现。另外,通过网络监督,也有助于揭露一些腐败现象,比如“周久耕事件”。电子政府在电子公共领域中所起的作用,正如政府在现实公共领域中所起的作用:电子政府要管理电子公共事务,提供电子公共服务。需要指出的是,电子社团也是电子公共领域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2)电子私人领域。私人领域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追求目标。电子商务是电子私人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的发展一方面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拓展了互联网的应用。
(3)电子日常生活领域。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人们的日常生活领域也在互联网上“生根发芽”、“开花结果”。比如,网民在开心农场中“种菜”、“偷菜”。网上还有很多虚拟社区甚至是虚拟家庭。当然,也有许多交友网站。
既然电子社会分化为不同的领域,那么,电子治理就应在不同的领域中发挥相应的作用。在电子治理的诸多治理工具中,道德手段是“木桶”的“短板”,应予强化。亦即应构建电子治理的伦理机制,以德治网,实现电子社会的德治。
门泽尔针对美国大部分公共机构上网后所面临的伦理问题指出,一方面,公共行政人员存在伦理问题。当通过网络与公众打交道时,由于非“面对面”式的接触,行政人员很有可能在回答公众的问题时,采取人为的方式去避免那些“不愿意的社会接触”,也就是只选择对自己便利的“接触”;另一方面,在如何防止政府数据库的信息被滥用方面也存在着伦理问题。门泽尔认为,对在“财政紧张”压力下,政府部门利用自己的网页来做“广告”的非道德行为的出现,以及在政府机构上网后政府内部的业务沟通是否也要公开化等问题,需要通过伦理法则的确立,来防止政府整体行为的非道德问题。
电子社会的德治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
(1)电子公共领域的德治。“华南虎事件”如果发生在“前互联网时代”,周正龙以及某些政府部门的骗局完全可以得逞。但是,通过网民的参与,“华南虎事件”迅速成为一个网络事件。这一事件造成了政府公信力的丧失。因而,要实现电子公共领域的德治,首要的在于强化公共管理道德,加强政府诚信建设。
(2)电子私人领域的德治。私人领域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就可能会造成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侵犯。比如,网购欺诈现象时有发生。为此,除了在技术层面上采用PKI认证等之外,还必须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3)电子日常生活领域的德治。谁是“周立波事件”的最大受害者?是公众,是公序良俗。参与此事件的各方都赚得“盆满钵满”,扩大了知名度,引起了更多的关注。在这个问题上,政府缺位是令人遗憾的。公民道德规范同样体现在网络行为中,为此,政府应制定并引导网民遵循道德规范,引导网民文明上网,通过上网实名制和手机实名制,要求网民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帮助网民提高防范欺诈的能力。
总之,构建电子治理的伦理机制,目的就在于以德治来整合电子社会的不同领域,并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编/张立新)
治理理念强调多元主体的参与,公共管理提供了多元主体参与的合法性基础,电子治理则为多元主体参与提供了技术支持。电子治理是治理的重要工具和基本环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电子治理的“电子”,不仅仅是指网络,还包括手机、电视、广播等。
电子治理的三种模式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中,曾经出现过两种基本的社会治理模式:农业社会所拥有的是一种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工业社会中产生的是一种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在后工业化的过程中,出现了公共管理,它是一种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人类文明史长达几千年,而网络发展史却只有短短几十年。但网络是社会发展的缩影,我们可以把电子治理理解为“压缩饼干”式的发展。
与社会治理模式相对应,电子治理模式可以概括为三种:
一是统治型电子治理模式。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是一种权治,主要运用行政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在统治型电子治理模式下,网络只是管制的工具。“在集权政体中,因特网是一个矛盾的存在,它既威胁又加强了政府对信息及社会的控制”。比如,沙特阿拉伯的皇家伊斯兰政府,运用全世界最复杂的一些过滤技术,执行着苛刻的社会控制。在美国,也有针对外国人的电子指纹档案库、政府迫使民航提供乘客名单等,信息技术越来越多地被用来实施控制。但网络是多节点的,从网络的最初设计构想来看,它是在指挥中心遭到破坏的时候,网络内各节点之间的沟通仍然可以顺畅进行,所以网络被设计成了一个分散的却又连为一体的体系,它的这一结构决定了不需要某个中央集权去对它进行控制,因此,网络天然就具有自由、平等、民主和开放的特点。随着网络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和普及,它为大众参与社会治理过程提供了便利的技术支持,尤其是在进入21世纪以后,网络技术不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正在开拓出网络民主生活的新天地,而且其发展具有难以想象的广阔空间。所以,如果把网络当做管制的工具,那么对于管制对象是防不胜防的。
二是管理型电子治理模式。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是一种法治,以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就管理型电子治理模式而言,主要是运用法律对网络行为进行规范。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电子政务法制建设,我国近年来也出台了许多有关电子政务的法规。但是,由于法律手段的滞后性,很多网络犯罪或网络失范行为往往缺少法律规范。
三是服务型电子治理模式。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是一种德治。道德手段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工具。“近代以来的社会进入一个‘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同步成长的历史阶段。人是道德的,这是因为人是在日常生活领域中长大成人的,在他进入公共领域以及私人领域中之后,也把他在日常生活领域中生成的意识、观念带入到了他的行为选择之中。然而,他开展社会活动的框架却是这样一个不鼓励、不支持道德行为的‘社会’。”由此彰显了公共管理德治的必要性。服务型电子治理模式本质上就是电子治理的德治。电子治理的伦理困境是制约电子治理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这一问题的解决,对于确保电子治理的正确发展方向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概括起来,电子治理的伦理困境主要有如下表现: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网络民主与网络舆情方面存在的问题;“数字鸿沟”衍生出的问题;信息共享方面存在的问题;政府官员的“选择性”接触问题;官民互动方面存在的问题;电子政务建设中的“形式主义”问题;等等。
电子社会的领域分离与电子治理的德治
网络具有匿名性和虚拟性的特点。网络的匿名性特点使得网络主体忘却了自己的责任,甚至为所欲为,产生了一些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网络的虚拟性并非真正的虚拟性,网络主体在网络上的所作所为,必然对现实的社会关系产生影响。
强化网络公共领域治理是十分必要的。“个人的领域是自由的领域,公众的领域是民主的领域。”网络所构筑的并非个人的领域,而是公众的领域,因而,不应无原则地强调个人自由。如果针对网络没有任何管束,必然会呈现网络无政府状态,其结果就是混乱。网络的无国界性带来了网络公共领域治理的困难,不仅在涉及网络犯罪时是如此,即使一般的网络行为也不同于现实行为。比如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当电子货币流在网络上瞬间完成时,如何界定交易的发生地?
自从互联网出现以后,特别是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出现以后,人类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个人、家庭、社区、企业、银行、行政机关、教育机构等,以遍布全球的网络为基础,超越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打破国家、地区以及文化不同的障碍,实现了彼此之间的互联互通,平等、安全、准确地进行信息交流,使传统的社会转型为“电子社会”。
“电子社会”往往也被称为“虚拟社会”。“虚拟社会”强调了该社会的“虚拟化”特性。虚拟社会是在网络空间中所形成的一个全新的社会,是由现实的和想象的虚拟化的产物——虚拟实体以及它在网络空间中的组合、联系、作用、活动,并联结在虚拟世界交互作用的人及其虚拟化存在所构成的社会。
“电子社会”这一概念可以较好地涵盖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领域。因此,其内涵和外延相对较为确定,不易发生理解上的歧义。虽然,“虚拟”的英文virtual从来没有常识意义上的“不现实”或“不真实”的含义。但是,汉语中的“虚拟”与“虚构”、“虚假”、“编造”等词近义,与“真实”和“实在”反义。因此“虚拟社会”这一概念往往会使人产生误解。其实,电子社会虽然是一个虚拟的社会,但并非虚幻的社会,它与现实社会是相对应的。
进入近代以来,整个社会分化为公共领域、私人领域和日常生活领域。我们可以依照这个思路来考察电子社会的领域分离:
(1)电子公共领域。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方式有很多种,网络参与是一种重要的方式,也是网络民主的重要表现。另外,通过网络监督,也有助于揭露一些腐败现象,比如“周久耕事件”。电子政府在电子公共领域中所起的作用,正如政府在现实公共领域中所起的作用:电子政府要管理电子公共事务,提供电子公共服务。需要指出的是,电子社团也是电子公共领域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2)电子私人领域。私人领域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追求目标。电子商务是电子私人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的发展一方面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拓展了互联网的应用。
(3)电子日常生活领域。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人们的日常生活领域也在互联网上“生根发芽”、“开花结果”。比如,网民在开心农场中“种菜”、“偷菜”。网上还有很多虚拟社区甚至是虚拟家庭。当然,也有许多交友网站。
既然电子社会分化为不同的领域,那么,电子治理就应在不同的领域中发挥相应的作用。在电子治理的诸多治理工具中,道德手段是“木桶”的“短板”,应予强化。亦即应构建电子治理的伦理机制,以德治网,实现电子社会的德治。
门泽尔针对美国大部分公共机构上网后所面临的伦理问题指出,一方面,公共行政人员存在伦理问题。当通过网络与公众打交道时,由于非“面对面”式的接触,行政人员很有可能在回答公众的问题时,采取人为的方式去避免那些“不愿意的社会接触”,也就是只选择对自己便利的“接触”;另一方面,在如何防止政府数据库的信息被滥用方面也存在着伦理问题。门泽尔认为,对在“财政紧张”压力下,政府部门利用自己的网页来做“广告”的非道德行为的出现,以及在政府机构上网后政府内部的业务沟通是否也要公开化等问题,需要通过伦理法则的确立,来防止政府整体行为的非道德问题。
电子社会的德治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
(1)电子公共领域的德治。“华南虎事件”如果发生在“前互联网时代”,周正龙以及某些政府部门的骗局完全可以得逞。但是,通过网民的参与,“华南虎事件”迅速成为一个网络事件。这一事件造成了政府公信力的丧失。因而,要实现电子公共领域的德治,首要的在于强化公共管理道德,加强政府诚信建设。
(2)电子私人领域的德治。私人领域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就可能会造成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侵犯。比如,网购欺诈现象时有发生。为此,除了在技术层面上采用PKI认证等之外,还必须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3)电子日常生活领域的德治。谁是“周立波事件”的最大受害者?是公众,是公序良俗。参与此事件的各方都赚得“盆满钵满”,扩大了知名度,引起了更多的关注。在这个问题上,政府缺位是令人遗憾的。公民道德规范同样体现在网络行为中,为此,政府应制定并引导网民遵循道德规范,引导网民文明上网,通过上网实名制和手机实名制,要求网民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帮助网民提高防范欺诈的能力。
总之,构建电子治理的伦理机制,目的就在于以德治来整合电子社会的不同领域,并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编/张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