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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上仍存有许多争议问题。对驰名商标的界定不应包含商誉要素,驰名商标在本质上是商标所呈现的一种事实状态。在对待驰名商标认定的地域范围上应采用国内地域性为原则,并辅之以对等保护原则为补充。正确界定驰名商标认定的时间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借混淆之名引入反淡化保护乃司法智慧的表现,应处理好司法解释与行政规范对待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基础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