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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阐述创新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必要性,从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和建设单位管理几个环节分析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手段的创新。根据实践分析探讨创新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的标底标审制度;立足建设项目全过程,深入施工环节,实现从固定资产投资的动态审计;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从业主角度控制固定资产投资造价的偏离,从而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关键词] 固定资产 投资审计 创新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逐渐扩大,地方政府一直本着加大对固定资产审计力度的思想,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在长期以来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模式中也逐渐出现了种种问题,造成了当前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局限性,直接影响了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工作质量与成效。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为了更好地实现审计机关或其他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监督职能,面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中的盲角,创新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招投标活动过程的审计监督,特别是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形式下应建立工程建设标底审计制度。
招投标活动过程是建设项目整个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不仅产生最终的施工单位,同时也对这个项目的预算价格,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等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但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仍然或多或少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施工企业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招标代理机构人为操纵招标结果,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参与标底编制,特别是在工程量清单形式下投标单位为了保持总报价占优势而在单项报价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但这时会出现“超常价”从而使得工程在发生变更后决算造价严重失真。由于传统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主要以事后监督为主,对这些问题难以及时制止,甚至难以发现,使得审计人员在事后再纠正造价偏离时常常处于被动,削弱了审计监督的力度。
鉴于这些为从源头上预防工程造价与实际的偏离应该改变以往只进行工程建设决算审计为标底审计和决算审计相结合的审计制度,规定凡属政府投资且应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公开招投标前,一律对标底进行审计,特别是商务标部分,出现的超低或超高价,从事工程投资审计的人员应对其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原因。审计后的标底再反馈给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招标代理机构,分别进行标底调整和招标文件审定,未经审计的工程标底,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这样审计机关就能撑握在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监督的主动性,及时性,准确性。
二、立足建设项目全过程,深入施工环节,了解建筑产品生产的主要过程,掌握工程造价变动的真正原因,实现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从静态向动态转化。
《审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从监督的内容上看是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的结果的监督,从监督的时间上看则是事后的监督。因此,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审计,只能通过对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进行事后监督。而国家建设项目是从立项设计到开工实施的一系列活动,包括设计、概算、预算、招投标、施工、监理等过程。我们传统审计工作的重点放在事后对上报的工程决算和文字资料的审核上,审计人员只能对完工后的建筑产品进行表面上的测量、推算,而审计所依赖的工程实施过程的检测资料主要以监理单位提供的资料为主。但在实际审计中发现,监理单位可能没有尽职尽责,其提供的资料可能不能客观反映工程实施过程的真实情况,或填写不规范,或当时编造虚假记录,或事后补做虚假记录,或找不具监理资质的人员编造等等。所有这些,说明工程监理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监理验收,监理存在“走过场”的现象。因此,对工程隐蔽签证不实、虚签、多签工程量的鉴证问题,基本上只能靠审计人员专业知识、经验判断,这样给我们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增大了审计风险。
所以审计人员在有必要了解的施工环节进入现场,及时记录竣工后我们无法推测的数据,了解施工中的新工艺和新材料,保证我们在建筑产品生产过程中掌握准确资料,为竣工后准确核定工程造价打好铺垫。这样在施工环节中动态跟踪使审计结果更真实、更可靠。
三、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从业主角度控制固定资产投资造价的偏离。
首先把握好建筑施工合同签订这一关。我国招投标法明文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实际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对有些规定不甚了解而使得承包方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钻空子”,致使建设单位在觉得似乎合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实际上不应该再次进入工程造价的条款。比如某医院住院楼属高层建筑,签订合同时中标单位又提出采用泵送砼需增加费用,因工期紧需增加模板占用量等本应该在标底中由投标单位考虑的费用,类似这样的不平等条款给审计人员的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
其次建设单位普遍存在对建设项目 “重立项,轻管理”现象,部分项目未能建立健全造价、施工、质量、进度、设备材料采购、后期管护及验收等工程管理内控制度,造成监理、技术人员未能认真进行原始测量和隐蔽工程验收,导致工程原始资料不齐全,工程决算不完整,如审计一般是查阅形成固定资产的技术经济活动中留下的相关资料,当前由于工程管理不规范,许多资料都是事后补办,难免存在缺漏现象;或工程资料管理不规范,工程竣工后工程资料未及时归档,由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个人保存,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岗位变动,有些资料已很难找到,审计时就很难对形成固定资产的技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等作出评价。
针对这种现象审计机关应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审计人员可以参与建筑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查看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一致,有无实质性变更,特别是结算条款的变更。同时要求建设单位提高责任意识,重视内部管理,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程结算等进行初审把关,并对所有工程项目资料归档管理,为开展工程造价审计工作奠定良好的资料基础。
当前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逐步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日趋纷繁,审计内容越来越复杂,审计工作量越来越大,人们对审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从事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人员不断创新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理念,把握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关键词] 固定资产 投资审计 创新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逐渐扩大,地方政府一直本着加大对固定资产审计力度的思想,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在长期以来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模式中也逐渐出现了种种问题,造成了当前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局限性,直接影响了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工作质量与成效。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为了更好地实现审计机关或其他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监督职能,面对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中的盲角,创新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招投标活动过程的审计监督,特别是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形式下应建立工程建设标底审计制度。
招投标活动过程是建设项目整个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不仅产生最终的施工单位,同时也对这个项目的预算价格,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等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但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仍然或多或少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施工企业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招标代理机构人为操纵招标结果,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参与标底编制,特别是在工程量清单形式下投标单位为了保持总报价占优势而在单项报价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但这时会出现“超常价”从而使得工程在发生变更后决算造价严重失真。由于传统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主要以事后监督为主,对这些问题难以及时制止,甚至难以发现,使得审计人员在事后再纠正造价偏离时常常处于被动,削弱了审计监督的力度。
鉴于这些为从源头上预防工程造价与实际的偏离应该改变以往只进行工程建设决算审计为标底审计和决算审计相结合的审计制度,规定凡属政府投资且应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公开招投标前,一律对标底进行审计,特别是商务标部分,出现的超低或超高价,从事工程投资审计的人员应对其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原因。审计后的标底再反馈给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招标代理机构,分别进行标底调整和招标文件审定,未经审计的工程标底,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这样审计机关就能撑握在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监督的主动性,及时性,准确性。
二、立足建设项目全过程,深入施工环节,了解建筑产品生产的主要过程,掌握工程造价变动的真正原因,实现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从静态向动态转化。
《审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从监督的内容上看是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的结果的监督,从监督的时间上看则是事后的监督。因此,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审计,只能通过对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进行事后监督。而国家建设项目是从立项设计到开工实施的一系列活动,包括设计、概算、预算、招投标、施工、监理等过程。我们传统审计工作的重点放在事后对上报的工程决算和文字资料的审核上,审计人员只能对完工后的建筑产品进行表面上的测量、推算,而审计所依赖的工程实施过程的检测资料主要以监理单位提供的资料为主。但在实际审计中发现,监理单位可能没有尽职尽责,其提供的资料可能不能客观反映工程实施过程的真实情况,或填写不规范,或当时编造虚假记录,或事后补做虚假记录,或找不具监理资质的人员编造等等。所有这些,说明工程监理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监理验收,监理存在“走过场”的现象。因此,对工程隐蔽签证不实、虚签、多签工程量的鉴证问题,基本上只能靠审计人员专业知识、经验判断,这样给我们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增大了审计风险。
所以审计人员在有必要了解的施工环节进入现场,及时记录竣工后我们无法推测的数据,了解施工中的新工艺和新材料,保证我们在建筑产品生产过程中掌握准确资料,为竣工后准确核定工程造价打好铺垫。这样在施工环节中动态跟踪使审计结果更真实、更可靠。
三、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从业主角度控制固定资产投资造价的偏离。
首先把握好建筑施工合同签订这一关。我国招投标法明文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实际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对有些规定不甚了解而使得承包方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钻空子”,致使建设单位在觉得似乎合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实际上不应该再次进入工程造价的条款。比如某医院住院楼属高层建筑,签订合同时中标单位又提出采用泵送砼需增加费用,因工期紧需增加模板占用量等本应该在标底中由投标单位考虑的费用,类似这样的不平等条款给审计人员的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
其次建设单位普遍存在对建设项目 “重立项,轻管理”现象,部分项目未能建立健全造价、施工、质量、进度、设备材料采购、后期管护及验收等工程管理内控制度,造成监理、技术人员未能认真进行原始测量和隐蔽工程验收,导致工程原始资料不齐全,工程决算不完整,如审计一般是查阅形成固定资产的技术经济活动中留下的相关资料,当前由于工程管理不规范,许多资料都是事后补办,难免存在缺漏现象;或工程资料管理不规范,工程竣工后工程资料未及时归档,由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个人保存,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岗位变动,有些资料已很难找到,审计时就很难对形成固定资产的技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等作出评价。
针对这种现象审计机关应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审计人员可以参与建筑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查看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一致,有无实质性变更,特别是结算条款的变更。同时要求建设单位提高责任意识,重视内部管理,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程结算等进行初审把关,并对所有工程项目资料归档管理,为开展工程造价审计工作奠定良好的资料基础。
当前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逐步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日趋纷繁,审计内容越来越复杂,审计工作量越来越大,人们对审计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从事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人员不断创新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理念,把握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