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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未来出生的人是否可以定义为民法意义上的主体为逻辑主线展开论述,分析了传统民法学说对民事主体范围界定之不足,进而指出了未来人类的正当权益及法律地位.笔者提出了人身权保护的独立性与特定化,其意义在于:首先,承认未来人人身权作为一个概念在理论上的独立性,承认该项权利在实际生活中的存在,即使未来人在现时是不存在的;其次,承认未来人的人身权的特定化,将未来人作为特定的单个主体对待,进行个别保护,而非视作一个整体.由此,就需要我们超越代际公平与集体人权的思维方式,在充分肯定二者的前提之下,在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