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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学史上的注家试图用各种方法,避免诠解出庄子的“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 有许人“为恶” 之思想.然他们的这一做法,并不得当.应老实承认, “为恶无近刑” 之本义就是人若“不得己” 为恶时,应以“无近刑”作为自己的行事底线原则.庄子这一思想,虽放低了对人们的道德底线要求,但它是一有特殊情境针对性的思想原则.故它并非在主张两间之苟且做法,以为全生避患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