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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中,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法律思想居于主流地位,为中国传统政治法律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礼治”中的民本思想、“德治”中的德主刑辅、“人治”中的贤人之治,对现代法治和德治有着深刻的影响,尤其是对现代法制的建设,影响更是不容忽视。
【关键词】礼治;德治;人治;法治
儒家思想也称为儒学,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很大,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其对中国、东亚乃至全世界都产生过深远影响。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法律思想,经过孟子、荀子和董仲舒的不断发展,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礼治”中的民本思想、“德治”中的德主刑辅、“人治”中的贤人之治,对我们今天研究个人法律地位,进行法制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具有借鉴意义和时代价值。
一、礼治与个人的法律地位
儒学侧重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伦理规则,然而在封建等级下的关系规则中,个人在多数情况下仅为义务主体,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因此,儒家的法律思想在这点上不利于个人价值的肯定。但是在“礼治”中,孔子对人进行了另一个层次的定位,即“爱人”。他对周礼进行了大胆的修正,将“亲亲”原则扩大为爱人,将仁与礼有机结合,形成了仁者爱人的思想,主张对个人的尊重及关注。为了实现真正爱人的目的,孔子提出了两种重要的主张与要求:一是以民为本,孔子认为人民大众的支持拥护对国家统治起决定性作用;二是宽惠于民,即宽以待民,惠民于利。这些以民为本的法律思想与我们今天倡导的以人为本有异曲同工之妙。依法治国必须使立法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稳定民心,这也是法律价值的应有内涵。尽管儒家提出“礼治”的目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但其关心人、重视人的民本思想,也体现了当今法的价值。
二、德治与法制建设
儒家的“德治”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是最彻底的办法,不是法律制裁所能办到的。德治也是孔孟儒学大力提倡的政治主张,“德主刑辅”便是历代王朝政教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原心论罪”对司法活动也影响巨大。(1)“德主刑辅”与立法道德化。儒家已经认识到刑罚的目的是劝民为善,而不单纯是为了惩罚。治狱的目的不是为了杀人立威,而是为了惩一劝百,制止犯罪,所以儒家提倡要宽猛相济,刑得其“中”。儒家主张德治,把教育作为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儒家所倡导的德主刑辅、宽猛相济思想是其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丰富的内涵对我们今天的现代立法与刑罚适用,具有巨大的参考价值。如现行刑法严格限制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许多罪名的死刑,并对免除死刑的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此举体现了“德主刑辅,宽猛相济”的思想。(2)“原心论罪”与司法道德化。立法道德化的必然结果便是司法道德化。司法道德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原心论罪”,法律的适用尽管必须考虑主体的主观因素,包括行为的动机、目的等,但主要的指向还是行为与结果等客观外在因素,起码是依据行为人的外在表现为主要标准来判断行为人的内在动机,从而依据法律规定来确认行为的性质,而立法并不必然包含对人的内在心理要求。董仲舒以《春秋》决狱确立了“原心论罪”的审判原则,而我国现行刑法犯罪构成中也需要考虑主观要件。司法道德化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宣讲道德的过程。儒生听讼的过程成为宣教活动,法庭则是教化的场所,以教化息是历来的国策。孔子一生都十分重视道德教化,当然,儒家道德教化的主要内容是封建的礼教或德教,但我们可以剔除糟粕,将这些内容根据当前我国社会道德的实践,赋予新的意义,加强对人民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有助于树立良好的道德风气,稳定社会秩序。(3)德治与法治。德治和法治是治国的方法。儒家提倡德治,但并不排除法治。每当教化无效时,就使用法治。但比较德与刑的关系,儒家注重道德教化。“德治”能防患于未然,“法治”只能对犯罪后的行为进行惩罚,这种法律思想与我国当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有异曲同工之妙。法治的特点是方便,见效快,但其有两大缺点,一是太看重外面的影响,二是引导功利计较的心理。而德治在早期可使法治的效果增加,中后期则可减少治国成本,使人民变得理性,生活幸福。从情感的活动,融合了人我,走尚情谊,尚礼让,不计较的路,这变身从来中国人之风。所以孔子的德治思想在早期增加了法治的成份,在中后期则加重德治的份量,并慢慢将法治成份减到最低,最终的目的还是使民有耻且格。但是,德治的建设需要几代人长久地努力,不可能一蹴而就。要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强调“法治”是极其必要的,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德治”的重要作用。2001年1月,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社会主义社会必须法德并举,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因为法律不可能调整社会的方方面面,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其不能预测新的社会关系和行为,立法者的局限性也使立法出现各种漏洞或空白,并且法律所表达的语言本身的缺陷也会使法律规范产生歧义和冲突,而这些法律所不可能避免的缺陷均需要道德来弥补。同时,只有把法律规范内化为人们的自觉意识,法律的目的才可能实现,法的社会化需要道德的支撑。在一个合理的限制下把道德义务规定为法律义务,也是对“德治”的彰扬。我们所提出的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在对儒家德主刑辅思想进行批判继承中形成的。国家的治理既不能忽视道德作用,也不能过分夸大道德作用,德治和法治相互支持,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同儒家的“德治”在根本目的上是有区别的。
三、人治与执法者的职业道德
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重要作用。人治思想的核心就是贤人政治,其主张国家应由德才兼备的贤人来治理,因为执政者本身的德行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风气的好坏和政令能否有效实施。儒家相信“人格”有强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础上便发展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儒家主张“为政在人”的人治,他们已认识到在治理国家中只有人才能保证法制的贯彻实行。儒家要求为政者不仅要道德高尚,同时还要具有治理国家的能力,使“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儒家人治思想中强调加强为政者自身建设这一合理因素,对我们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具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具有启迪的意义。执法者的道德在社会群体道德中位于核心地位。执法者的道德对行政效率、服务质量乃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进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官德、官风决定着民德、民风。若要提高全民的思想道德素养,实现社会风气的好转,关键是要提高执法者的道德素质,端正作风,经得住诱惑,杜绝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黑暗现象。只有执法者的道德素质提高,普通公民的素质才会随之提高,社会才能更加和谐。
四、结语
儒家思想历经千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思想,尽管它存在种种缺陷,但对于今天社会发展而言,这种思想仍有其现代价值。我们在现代化法制建设时,应将儒家思想中的“仁、义、礼、智、信”作为法制建设的价值基础,坚持以人为本,把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使两者更好地发挥治理国家的功能。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提高全民族道德修养的时候,更要注重提高执法者的道德修养,在吸收外国先进法律思想的同时,借鉴传统儒家法律思想的精华,促使和谐社会的早日实现。
参 考 文 献
[1]王瑛.儒家法律思想的时代价值[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4)
[2]陈帅.论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制建设的意义[J].林区教学.2008(6)
[3]赵运锋.儒家法律思想与现代法律思想的共鸣[J].焦作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4]李渊庭,阎秉华.梁漱溟先生讲孔孟[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6)
[5]林丽环.先秦儒家思想与现代企业管理[J].企业导报.2010(12下)
[6]何信全.儒学与现代民主[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7)
[7]唐凯麟,曹刚.重释传统儒家思想的现代价值评估[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11)
【关键词】礼治;德治;人治;法治
儒家思想也称为儒学,其对封建社会的影响很大,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其对中国、东亚乃至全世界都产生过深远影响。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法律思想,经过孟子、荀子和董仲舒的不断发展,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礼治”中的民本思想、“德治”中的德主刑辅、“人治”中的贤人之治,对我们今天研究个人法律地位,进行法制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具有借鉴意义和时代价值。
一、礼治与个人的法律地位
儒学侧重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伦理规则,然而在封建等级下的关系规则中,个人在多数情况下仅为义务主体,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因此,儒家的法律思想在这点上不利于个人价值的肯定。但是在“礼治”中,孔子对人进行了另一个层次的定位,即“爱人”。他对周礼进行了大胆的修正,将“亲亲”原则扩大为爱人,将仁与礼有机结合,形成了仁者爱人的思想,主张对个人的尊重及关注。为了实现真正爱人的目的,孔子提出了两种重要的主张与要求:一是以民为本,孔子认为人民大众的支持拥护对国家统治起决定性作用;二是宽惠于民,即宽以待民,惠民于利。这些以民为本的法律思想与我们今天倡导的以人为本有异曲同工之妙。依法治国必须使立法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稳定民心,这也是法律价值的应有内涵。尽管儒家提出“礼治”的目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但其关心人、重视人的民本思想,也体现了当今法的价值。
二、德治与法制建设
儒家的“德治”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是最彻底的办法,不是法律制裁所能办到的。德治也是孔孟儒学大力提倡的政治主张,“德主刑辅”便是历代王朝政教奉行的一条基本原则,“原心论罪”对司法活动也影响巨大。(1)“德主刑辅”与立法道德化。儒家已经认识到刑罚的目的是劝民为善,而不单纯是为了惩罚。治狱的目的不是为了杀人立威,而是为了惩一劝百,制止犯罪,所以儒家提倡要宽猛相济,刑得其“中”。儒家主张德治,把教育作为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儒家所倡导的德主刑辅、宽猛相济思想是其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丰富的内涵对我们今天的现代立法与刑罚适用,具有巨大的参考价值。如现行刑法严格限制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许多罪名的死刑,并对免除死刑的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此举体现了“德主刑辅,宽猛相济”的思想。(2)“原心论罪”与司法道德化。立法道德化的必然结果便是司法道德化。司法道德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原心论罪”,法律的适用尽管必须考虑主体的主观因素,包括行为的动机、目的等,但主要的指向还是行为与结果等客观外在因素,起码是依据行为人的外在表现为主要标准来判断行为人的内在动机,从而依据法律规定来确认行为的性质,而立法并不必然包含对人的内在心理要求。董仲舒以《春秋》决狱确立了“原心论罪”的审判原则,而我国现行刑法犯罪构成中也需要考虑主观要件。司法道德化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宣讲道德的过程。儒生听讼的过程成为宣教活动,法庭则是教化的场所,以教化息是历来的国策。孔子一生都十分重视道德教化,当然,儒家道德教化的主要内容是封建的礼教或德教,但我们可以剔除糟粕,将这些内容根据当前我国社会道德的实践,赋予新的意义,加强对人民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有助于树立良好的道德风气,稳定社会秩序。(3)德治与法治。德治和法治是治国的方法。儒家提倡德治,但并不排除法治。每当教化无效时,就使用法治。但比较德与刑的关系,儒家注重道德教化。“德治”能防患于未然,“法治”只能对犯罪后的行为进行惩罚,这种法律思想与我国当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有异曲同工之妙。法治的特点是方便,见效快,但其有两大缺点,一是太看重外面的影响,二是引导功利计较的心理。而德治在早期可使法治的效果增加,中后期则可减少治国成本,使人民变得理性,生活幸福。从情感的活动,融合了人我,走尚情谊,尚礼让,不计较的路,这变身从来中国人之风。所以孔子的德治思想在早期增加了法治的成份,在中后期则加重德治的份量,并慢慢将法治成份减到最低,最终的目的还是使民有耻且格。但是,德治的建设需要几代人长久地努力,不可能一蹴而就。要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强调“法治”是极其必要的,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德治”的重要作用。2001年1月,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社会主义社会必须法德并举,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因为法律不可能调整社会的方方面面,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其不能预测新的社会关系和行为,立法者的局限性也使立法出现各种漏洞或空白,并且法律所表达的语言本身的缺陷也会使法律规范产生歧义和冲突,而这些法律所不可能避免的缺陷均需要道德来弥补。同时,只有把法律规范内化为人们的自觉意识,法律的目的才可能实现,法的社会化需要道德的支撑。在一个合理的限制下把道德义务规定为法律义务,也是对“德治”的彰扬。我们所提出的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在对儒家德主刑辅思想进行批判继承中形成的。国家的治理既不能忽视道德作用,也不能过分夸大道德作用,德治和法治相互支持,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这同儒家的“德治”在根本目的上是有区别的。
三、人治与执法者的职业道德
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重要作用。人治思想的核心就是贤人政治,其主张国家应由德才兼备的贤人来治理,因为执政者本身的德行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风气的好坏和政令能否有效实施。儒家相信“人格”有强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础上便发展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儒家主张“为政在人”的人治,他们已认识到在治理国家中只有人才能保证法制的贯彻实行。儒家要求为政者不仅要道德高尚,同时还要具有治理国家的能力,使“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儒家人治思想中强调加强为政者自身建设这一合理因素,对我们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具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具有启迪的意义。执法者的道德在社会群体道德中位于核心地位。执法者的道德对行政效率、服务质量乃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进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官德、官风决定着民德、民风。若要提高全民的思想道德素养,实现社会风气的好转,关键是要提高执法者的道德素质,端正作风,经得住诱惑,杜绝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黑暗现象。只有执法者的道德素质提高,普通公民的素质才会随之提高,社会才能更加和谐。
四、结语
儒家思想历经千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思想,尽管它存在种种缺陷,但对于今天社会发展而言,这种思想仍有其现代价值。我们在现代化法制建设时,应将儒家思想中的“仁、义、礼、智、信”作为法制建设的价值基础,坚持以人为本,把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使两者更好地发挥治理国家的功能。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提高全民族道德修养的时候,更要注重提高执法者的道德修养,在吸收外国先进法律思想的同时,借鉴传统儒家法律思想的精华,促使和谐社会的早日实现。
参 考 文 献
[1]王瑛.儒家法律思想的时代价值[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4)
[2]陈帅.论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代法制建设的意义[J].林区教学.2008(6)
[3]赵运锋.儒家法律思想与现代法律思想的共鸣[J].焦作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4]李渊庭,阎秉华.梁漱溟先生讲孔孟[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6)
[5]林丽环.先秦儒家思想与现代企业管理[J].企业导报.2010(12下)
[6]何信全.儒学与现代民主[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7)
[7]唐凯麟,曹刚.重释传统儒家思想的现代价值评估[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