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生申诉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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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师生申诉制度的产生与背景
  
  申诉制度是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部分,又是相对独立的一种运作方式。申诉制度的重要社会功能就在于使社会成员对行政行为不满或反对的诉求能及时反映和得到处理,纠正和弥补由于违法和失当行政行为所带来的消极后果。当前,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与办学主体素质的相对落后,形成了明显的反差,办学思想和管理理念与当前教育形势的发展有一定的距离。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让渡了大量的私权空间,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纠纷的方式已经被广大公民认同与采用。2003年7月23日,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校内教师申诉渠道,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的争议,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建立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申诉的法定权利。”允许教师、学生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对学校和教师做出的各种不当行为提出申诉。
  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法、中学德育教育大纲等规定,学校和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重学生的发展权,尊重学生参与学校各项活动的权利,尊重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发明创造权,尊重学生平等的学习权利;保护学生个人发表见解的权利,保护学生的个性、特长,保护学生个人隐私,保护学生的健康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靠侵犯学生的权益来达到某种教育效果,实际上是教育无能和教育倒退的表现,不是也不应当是教育法治和教育进步的内容。
  由于社会、家庭以及教师本人对教育法、教师法等认识不足,导致学校和教师的违法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严重存在,并不时见诸报端。譬如,随意占用学生上课时间,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有缺点的学生退学,因迟到或未完成作业,甚至家长未在作业上签名而不许学生听课等行为,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责打学生、代行体罚或自罚、罚打扫卫生、罚做体育动作、罚冻、罚值日、罚超量做作业等行为,侵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无故拖堂、限制学生正当活动、非法搜查等,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隐匿、毁弃或私自拆看学生信件,随意公开学生家庭隐私及成绩排行、日记等行为,侵犯学生的隐私权;损坏学生财物,乱罚款、乱收费或变相收费,变相向学生索礼索物等行为,侵犯学生的财产权等等。
  学生也是公民,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申诉权。但是对于学生的申诉权,现有的法律只有实体上的规定,并没有程序上的具体说明。学生如何行使申诉权、向谁申诉、申诉的时效、申诉答复的期限,以及对申诉结果仍然不服又如何救济等问题,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作出过明确的规定。面对申诉途径的缺失和司法救济的无助,大多数学生不知道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学生申诉制度”的出台可以说是应运而生,不仅必要,而且及时,它针对学校和教师不当的教育、管理、侵权行为而制定,是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一个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校、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通过“学生申诉制度”的施行,最终可以达到“师生关系零距离、教育行为零事故、教学质量零缺陷”的目的。学生申诉制度的推出体现了学校和老师法律意识的增强,体现了学校对学生的尊重和关爱,它使学生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明确,有利于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进一步端正师德师风。当然,学生们在享有申诉权的同时,也更应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自觉地尊师爱师。
  
  二、申诉制度的概念与主旨
  
  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采用什么方法能获得恢复和补救?对于事业单位的教师的聘用合同方面的纠纷,可通过现行人事争议的仲裁来解决。对于人事争议仲裁不服的,教师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不涉及聘用合同的,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则可以通过行政申诉的行政法律途径——教师申诉来加以解决与权益维护,这就是教师申诉制度。我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是宪法关于公民申诉权利规定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
  《教师法》确立的这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程序的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就是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学生申诉制度是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向主管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申诉理由、请求处理,获得恢复和补救的一个法律途径的制度。
  
  三、教师申诉制度的主要内容与程序
  
  (一)申诉范围
  (1)教师认为所在级部(处室)、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2)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3)教师对受理申诉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受理组织
  (1)受理组织依次为申诉人所在级部(处室)、学校办公会或教代会;(2)教师对其所在级部(处室)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3)教师提出申诉应向组织提出,不要向所在级部(处室)的个人提出,否则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
  (三)申诉分类
  教师申诉的管辖,是指所在级部(处室)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1)隶属管辖。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其所在级部(处室)提出申诉。
  (2)地域管辖。指学校聘任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级部(处室)的管理权限,由所在级部(处室)受理。
  (3)选择管辖。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级部(处室)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
  (4)移送管辖。指所在级部(处室)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级部(处室)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受理申诉的级部(处室)对案件的查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教师,不得拖延推诿。
  (四)申诉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1)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2)主管的级部(处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①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③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3)应诉有关级部(处室)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①其所在级部(处室)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②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③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
  ④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
  ⑤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
  教师对学校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4)教师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
  
  四、师生申诉制度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从当前学校申诉制度的发展状况来看,学校申诉制度仅仅是校内的一项师生救济制度,是对学校民主机制的补充和细化。在建立健全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不足,因为毕竟国家法律对此并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定程序规定。但是学校管理倡导“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也要以“以人为本”为出发点,它的建立毕竟维护了师生的合法权益,开辟了民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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