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通农村要素市场:乡村振兴的逻辑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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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要求科学有序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振兴。没有产业振兴,就没有产业兴旺,没有产业兴旺,就谈不上乡村振兴。目前农村要素市场的发育确实滞后于城市地区。农村三大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力和资本。农村要素市场和农村产品市场都很重要。两者发育得好,可以相辅相成;发育不好,就相互受到影响。要素市场发育不好,产业振兴就不容易做到,农村产品市场也难以真正繁荣。从农村要素市场到农产品市场,实际上构成了多条供应链。理想的供应链,不是一种单链供应链,而是生态链、生态系统。 农村要素市场越发达,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的资源配置效率就越高,组合要素、将其转化为产品的效率就越高,农村产品市场上产品的供给就越是面向需求。产品(含服务)越是面向需求,越是满足需求,生产经营者对社会创造的价值就越大,自身的收益也越大。实现乡村产业振兴和产业兴旺,由此实现乡村振兴的逻辑就在于此。
  农村要素市场发展滞后。首当其冲的问题是农地制度问题较大。中国目前小农户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太少、户均经营规模偏小,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经济问题严重。鄉村振兴要求加快推行农业农村现代化。传统小农经济与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需要发展适度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参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共享其参与成果。农地转让交易限制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我国政府现在推行“三权”分治,方向是正确的。“三权”分治是指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离、区别对待。耕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承包权归农村集体成员,经营权允许承包方转让。但是,即使一些合作社之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了众多的受让的农地经营权,多数地区的农地经营权依然没有被授予权利证书,也就是没有权证化。农地经营权也容易被侵犯或收回。银行和农信社一般不愿意基于农地经营权抵押而向经营者放贷。它们担心一旦出现违约,这些农地经营权由于土地法规限制过多而难以变卖。也就是说,大量农地资产实际上是死资产或者半死的资产,还没有成为可资生财的活资本。
  大量农村产权没有得到确权和权证化。除了农地的权证化不足之外,还有很多地方的农宅、设施(如大棚)、海塘经营权等资源和资产都没有权证化。实际上,大量农村产权的确权(包括权证化)是其在较大范围内可转让交易和被充分利用的基础。确权和量化到户可以相结合,之后农村产权可以股份化,比如形成村股权经济合作社。这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就是新型经济合作组织,不同于原来的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以自行经营管理部分土地,也可以转让部分土地,也可以抵押土地经营权获得贷款。为了解决银行和农信社处置土地经营权的后顾之后,地方政府也可以建立土地收储管理处置机构。
  为了促进土地资产转让交易,地方政府需要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该中心需要建立和维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而且应该是线上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但是我国只有一半的县市有农村产权交易所或者中心,而且在线上运行的、活跃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较少。这与农村产权交易品种少和权证化不足有关,也与地方政府没有看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重要性有关。很多地方即便设有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也是线下交易平台,被动应付完成本地政府要求配合完成的农村产权转让交易手续。线下交易平台远远不如线上交易平台,但有平台总比没有平台要好。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有利于集中发布农村产权交易供求信息。线下平台能够触达的供给者和需求方数量和范围有限,难以保持交易频度和热度,发挥价格发现功能有限。线上平台则相反,能够触达的供给者和需求方数量大和范围广,更容易保持交易频度和热度,可以更充分地发挥价格发现功能。需求方根据其需求和对其经营项目的预期收益来出价,预期收益高者,一般出价可以更高。在同等条件下,价高者购得所交易的农村产权。这样,有利于土地资源朝着收益率更高的方向配置,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还容易与融资、担保和保险服务相结合,从而便利农村产权交易。另外,线下交易更容易出现腐败问题。线上交易透明度和规范程度更高,不容易出现腐败问题。
  农村土地产权和其他农村产权的交易活了,能够带动劳动力转移出农业领域,并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农村领域,参与农业农村现代化过程。农村土地产权被流转出去,作为流出方的农户获得转让费收入,其劳动力也从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他们可以被作为流入方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雇佣,也可以进入非农就业领域或者展开创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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