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携带凶器抢夺”的罪名转化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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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个罪名。我国刑法规定,实施抢夺行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依法以抢劫罪论处: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抢夺之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犯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量刑。在此,笔者对第二种情况进行分析,谈谈自己的一点见解。 Snatch of crime is a charge of property crime. Criminal law in our country stipulates that the practice of robbery may be punished by robbery under the following two conditions: Article 269 of the Criminal Law stipulates that after robbery, violence is used on the spot for the purpose of harboring stolen goods, resisting arrest or destruction, The threat of violence is transformed into a crime of robbery. Article 267 of the Criminal Law stipulates that anyone who takes a weapon or snatches a crime shall be convicted and sentenc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rime of robbery. Here, I analyze the second case, to talk about their own point of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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