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诉执行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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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通过非诉模式实现担保物权使得债权人能够高效、快捷地实现自己的担保物权,大大降低了其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对节约诉讼资源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因此,有必要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诉执行程序从管辖问题、具体程序、局限性三个方面进行详细的研究。
  关键词:担保物权;非诉执行程序;管辖;局限性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财的财产上设定的一种他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对该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作为实现债权最有力的担保方式,在经济领域被广泛运用。但是,在我国《物权法》和2013年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新《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前,债权人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周期漫长。债权人的债权不但不能及时受偿,还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进行诉讼,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甚至超过了无担保债权。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制度不仅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也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在《物权法》和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为担保物权通过非诉执行程序来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2015年02月0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诉法解释》”)更是对过非诉执行程序做出了更为细化的规定。通过非诉模式实现担保物权使得债权人能够高效、快捷地实现自己的担保物权,大大降低了其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对节约诉讼资源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本文将结合具体法律、法规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诉执行程序从管辖问题、具体程序、局限性三个方面进行详细的研究和阐述,以期对担保物权人采用此种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提供指导和借鉴的意义。
  一、管辖问题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除了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原则上应当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担保物为权利凭证的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具体程序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欲通过非诉执行程序实现担保物权,首先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其次,债权人需提供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再次,债权人需提供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和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的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等多种方式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应当围绕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几个方面来进行。如果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有错误,可以原法院向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债权人可以依据该裁定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实现债权。
  三、局限性
  对于事实清晰、双方无争议的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债权人可以直接按照上述程序顺利获得生效民事裁定,然后直接进入担保物权的强制执行程序,较之以前的诉讼方式确实简洁高效。但是,用上述方式来实现担保物权也存在相当大的局限性。一旦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便会阻碍该程序的进行,导致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被驳回,使债权人回到必须通过诉讼来实现担保物权的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因此,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审查尺度以及公正性将会严重影响到通过非诉执行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实施和发展,如果人民法院不经过认真审查和判断就轻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那么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诉执行程序就会变得相当脆弱和不堪一击,自然会在实施的过程中逐渐丧失生命力,变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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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赵剑英(1969—)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商法硕士,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主任,主要从事律师事务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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