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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共同体成员为了追求生活的便利忍受交通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这是效率与安全两种价值之间的协调。个体不恰当地使用交通工具会对秩序共同体构成更大的安全威胁,当这种危险超过必要的限度,刑法就会做出反应。在成熟的法治国家,刑法会以梯度的方式做出反应。当倾向于追求安全时,刑法干预的前置应当是风险社会合适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