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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续弦过世,孟老先生还能住在她家吗?
孟老先生年近七旬,5年前他的老伴因病离他而去。在孟老先生沉浸在悲痛之中的时候,他多年前的一位邻居朱阿姨出现在他的生活当中,朱阿姨一直照顾孟老先生的日常生活,两个人在生活中产生了感情,便在去年年初登记结婚。
由于孟老先生居室条件简陋,且有大龄残疾儿子同住,双方商定,婚后孟老先生搬到朱阿姨家中居住,户口也迁到朱阿姨处。在两老结婚之前,朱阿姨的儿子崔某就扬言,孟老先生是看中他母亲的房子而和她结婚的,还说绝对不会让孟老先生占有其母亲的房子。
今年年初,朱阿姨突发心脏病不幸去世,没有留下遗言。操办后事不久,崔某私自闯进孟老先生的房间,要孟老先生搬出房屋,不然就对孟老先生动粗。
孟老先生同其争论道:“你又不住在这间房子里,户口也不在,而我的户口在这里,这房屋也有我的一份,我当然有权住在这里。”崔某见口头上没法让孟老先生搬出去,于是趁有一天孟老先生不在家的时候,将房屋中的家具敲坏。
现在,孟老先生由于家具等被严重损坏,无法正常生活,他想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
【专家解析】
老年人再婚中最容易发生的纠纷就是财产分配和住房问题。很多子女并不反对老年人再婚,但是对于老年人过世后的遗产继承有很多的疑虑。
在此案中,崔某也是为了独占其母亲的房子,而对继父孟老先生动用了极端的手段。从法律上说,只要没有遗嘱,有法定继承权的人都有依法继承遗产的权利。
本案中的房屋,是朱阿姨的婚前财产,两老在婚前并没有约定或财产公证。因而,朱阿姨病故以后,房屋作为朱阿姨的遗产,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孟老先生和朱阿姨的儿子崔某共同继承。
在本案中,崔某采用了粗暴的手段,妨碍了孟老先生的居住权,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如果朱阿姨的房屋属于公房,只要孟老先生的户口在内,孟老先生就有这间房屋的居住权、使用权,他人不得妨碍。
一般处理此类继承的方法是,先将房屋估价,然后进行遗产分割,取得房屋一方需货币化补贴另一方,也可以将房屋卖了直接分配。
【案例2】
继子将来对自己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
老林早年丧偶,膝下无子。后与离异女子张某相识并再婚,生下一女,老林中年得女,自然疼爱不已,视如掌上明珠。张某与前夫也生有一子,且随张某生活,一家四口倒也相安无事。
5年以后,张某在狱中服刑的前夫刑满释放,张某鉴于自己再婚后又有了孩子,无论经济状况和住房条件都不甚理想,而前夫的经济情况尚可。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儿子的监护权改判给前夫。前夫对张某的诉讼主张也不存异议,法院一审判决孩子的监护权归父亲所有,由此男孩离开了林家,随其生父共同生活。
这时,老林的心中起了疑惑:这样一个曾经与自己有过抚养关系的继子,将来对自己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呢?想到自己的身体不是很好,万一自己不在了,而女儿又未成人,其教育抚养令自己担忧,唯恐妻子会偏袒前夫的儿子。于是老林带着这些问题前来咨询,希望立下遗嘱,或有更好的办法尽可能把自己的婚前财产留给女儿。
目前,在我国开设的财产公证业务中,参与办理的多数为年轻人。实际上,夫妻财产公证对再婚的中老年人来说尤为重要。有人会认为去办理财产公证显得夫妻之间太斤斤计较,恐怕会影响感情或引起别人的议论,也有人对支付2%的公证费感到不能接受。
可是从另一个角度上来看,相对于年轻人追求婚姻中的自由和独立,财产公证更能帮助再婚中老年人消除日后因财产纠纷引起的烦恼。目前一部分小辈阻挠老年人再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集中在财产问题上,不是怀疑对方看中自己父母的遗产,就是担心日后自己的利益要受损失。这时候,进行夫妻财产公证,使得双方的经济情况更为独立、明晰,不仅消除了儿女的后顾之忧,也令再婚夫妇的生活更加安心美满。
【专家解析】
我国《继承法》中明确指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所指的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本案中,因张某解除了与儿子的监护权,所以老林与继子的抚养关系也自然解除,其当然不再成为老林的法定继承人,但仍享有张某的财产继承权。
老林对亲生女儿的关爱可以理解,老林若想在遗嘱中将自己个人的婚前财产全部留给女儿,较好的办法就是进行夫妻婚前财产公证。
老林如婚前办理了财产公证,那么,他的婚前财产继子就没有法定的继承权,而他的女儿有继承父母双方财产的权利。不过现在看来,有些“事后诸葛亮”。
续弦过世,孟老先生还能住在她家吗?
孟老先生年近七旬,5年前他的老伴因病离他而去。在孟老先生沉浸在悲痛之中的时候,他多年前的一位邻居朱阿姨出现在他的生活当中,朱阿姨一直照顾孟老先生的日常生活,两个人在生活中产生了感情,便在去年年初登记结婚。
由于孟老先生居室条件简陋,且有大龄残疾儿子同住,双方商定,婚后孟老先生搬到朱阿姨家中居住,户口也迁到朱阿姨处。在两老结婚之前,朱阿姨的儿子崔某就扬言,孟老先生是看中他母亲的房子而和她结婚的,还说绝对不会让孟老先生占有其母亲的房子。
今年年初,朱阿姨突发心脏病不幸去世,没有留下遗言。操办后事不久,崔某私自闯进孟老先生的房间,要孟老先生搬出房屋,不然就对孟老先生动粗。
孟老先生同其争论道:“你又不住在这间房子里,户口也不在,而我的户口在这里,这房屋也有我的一份,我当然有权住在这里。”崔某见口头上没法让孟老先生搬出去,于是趁有一天孟老先生不在家的时候,将房屋中的家具敲坏。
现在,孟老先生由于家具等被严重损坏,无法正常生活,他想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
【专家解析】
老年人再婚中最容易发生的纠纷就是财产分配和住房问题。很多子女并不反对老年人再婚,但是对于老年人过世后的遗产继承有很多的疑虑。
在此案中,崔某也是为了独占其母亲的房子,而对继父孟老先生动用了极端的手段。从法律上说,只要没有遗嘱,有法定继承权的人都有依法继承遗产的权利。
本案中的房屋,是朱阿姨的婚前财产,两老在婚前并没有约定或财产公证。因而,朱阿姨病故以后,房屋作为朱阿姨的遗产,按照法律规定,应由孟老先生和朱阿姨的儿子崔某共同继承。
在本案中,崔某采用了粗暴的手段,妨碍了孟老先生的居住权,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如果朱阿姨的房屋属于公房,只要孟老先生的户口在内,孟老先生就有这间房屋的居住权、使用权,他人不得妨碍。
一般处理此类继承的方法是,先将房屋估价,然后进行遗产分割,取得房屋一方需货币化补贴另一方,也可以将房屋卖了直接分配。
【案例2】
继子将来对自己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
老林早年丧偶,膝下无子。后与离异女子张某相识并再婚,生下一女,老林中年得女,自然疼爱不已,视如掌上明珠。张某与前夫也生有一子,且随张某生活,一家四口倒也相安无事。
5年以后,张某在狱中服刑的前夫刑满释放,张某鉴于自己再婚后又有了孩子,无论经济状况和住房条件都不甚理想,而前夫的经济情况尚可。于是,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儿子的监护权改判给前夫。前夫对张某的诉讼主张也不存异议,法院一审判决孩子的监护权归父亲所有,由此男孩离开了林家,随其生父共同生活。
这时,老林的心中起了疑惑:这样一个曾经与自己有过抚养关系的继子,将来对自己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呢?想到自己的身体不是很好,万一自己不在了,而女儿又未成人,其教育抚养令自己担忧,唯恐妻子会偏袒前夫的儿子。于是老林带着这些问题前来咨询,希望立下遗嘱,或有更好的办法尽可能把自己的婚前财产留给女儿。
目前,在我国开设的财产公证业务中,参与办理的多数为年轻人。实际上,夫妻财产公证对再婚的中老年人来说尤为重要。有人会认为去办理财产公证显得夫妻之间太斤斤计较,恐怕会影响感情或引起别人的议论,也有人对支付2%的公证费感到不能接受。
可是从另一个角度上来看,相对于年轻人追求婚姻中的自由和独立,财产公证更能帮助再婚中老年人消除日后因财产纠纷引起的烦恼。目前一部分小辈阻挠老年人再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集中在财产问题上,不是怀疑对方看中自己父母的遗产,就是担心日后自己的利益要受损失。这时候,进行夫妻财产公证,使得双方的经济情况更为独立、明晰,不仅消除了儿女的后顾之忧,也令再婚夫妇的生活更加安心美满。
【专家解析】
我国《继承法》中明确指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所指的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本案中,因张某解除了与儿子的监护权,所以老林与继子的抚养关系也自然解除,其当然不再成为老林的法定继承人,但仍享有张某的财产继承权。
老林对亲生女儿的关爱可以理解,老林若想在遗嘱中将自己个人的婚前财产全部留给女儿,较好的办法就是进行夫妻婚前财产公证。
老林如婚前办理了财产公证,那么,他的婚前财产继子就没有法定的继承权,而他的女儿有继承父母双方财产的权利。不过现在看来,有些“事后诸葛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