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赋予婚姻无过错方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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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婚姻法》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危害损害赔偿制度是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 First, the current “Marriage Law” system of damages for the legislative defects and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is a newly revised “Marriage Law”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provisions. Article 46 of the amended Marriage Law states: "No one who has caused a divorce in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laim for damages: (1) a bigamy; (2) a spouse who lives with someone; (3) ) Domestic violence; (4) Abuse, abandonment of fa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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