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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资助贫困生的理论支持
(一)高等教育的性质和外部性特征
高等教育是准公共产品,个人接受高等教育在使自身获益的同时,也会对他人和社会产生正的外部性。一方面,个人接受高等教育的社会边际收益MRS,高于私人边际收益MRP,高等教育对社会存在正的外部性;而另一方面,由于高等教育的外部性受益范围很广,私人之间通过市场交易使外部效应内部化的交易成本往往高于溢出的边际收益,足以抵消这种交易的好处,自由交换的市场机制在这里失效。此时。可以依靠政府补贴或社会补偿使私人接受高等教育的边际成本线MCS下降至MCP,使均衡时的受教育水平从Q1达到符合社会效率时的水平Q2,这时,社会福利水平会净增加。可见,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单纯的市场制度是有缺陷的,如果政府或其他受益的社会主体能以较低的成本解决外部性问题,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这正是高等教育资助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之一。
高等教育外部性的一般表现:(1)增加税收收入。一般而言,教育水平较高的人其收入水平也较高,因而其缴纳的税收特别是个人所得税也比较多。(2)增加社会内聚力。降低犯罪率,改善社会治安状况。(3)保持和发扬民主自由。(4)改善社会健康状况。(5)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高等教育的外部性具有一般正外部性的特征:效用传递不通过价格机制、外部效应与个人收益的不可分割性。除此之外,还具有其独特性:(1)根据上面的分析,高等教育是具有“价格排他性”的准公共物品。(2)高等教育外部性涉及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除了接受高等教育服务以外的消费者个体等。
(二)成本分担理论
根据“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有关理论,学生是高等教育的最直接受益者,高等教育外部性涉及对象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除了接受高等教育服务以外的消费者个体等理应在高教成本分担中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学生个人及其家庭分担教育成本,必须考虑社会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也就是教育消费能力。依据消费结构理论,目前世界各国高等教育收取学费标准一般控制在总教育成本的25%以内。
国家和社会是高等教育的直接和间接受益者。高等教育对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机构和环境的积极作用正是国家和社会受益于高等教育的具体体现,因此,国家和社会(包括个人和机构)理应承担高教经费的绝大部分。
工商企业是高等教育成果的主要享有者。工商企业通过接纳吸收大量受过高等教育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大量应用高校专利成果,实施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从而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增加了企业利润,壮大了经济实力。所以,工商企业有义务和责任在支持高等教育中发挥作用。
既然高等教育是“准公共物品”,除了给受教育者本人带来收益以外,还具有正的“外部效应”,社会是高等教育外部效应的受益者,按照市场经济效率法则和成本分担原则,“谁收益谁付费”,社会资助高等教育分担成本就责无旁贷,
二、社会资助主体和形式
(一)社会资助主体
1、企业:包括商业性金融机构。企业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热心公益,支持教育,正体现了企业的经营理念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2、社会组织:指为一定目的而由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包括自然人,法人)所组成的并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包括人民群众团体,海外教育机构、社会公益团体和学术研究团体。特别是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和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的公益性组织,在贫困生资助体系中应发挥更大的作用。
3、个人:主要有海外华侨、社会名人、知名校友、爱心人士等,包括贫困生的亲属、邻居、朋友等。
(二)社会资助的形式
1、不同额度的奖学金资助或直接捐赠。无论是通过设立基金或是直接捐赠的方式资助贫困生,都是直接的无偿资助。
设立基金,是指国内外教育机构、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成功人士、校友、专家学者)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如国际教育扶贫基金会、福特基金会等。
捐赠指直接向高校或贫困学生提供的资助,包括基于血缘关系(兄弟姐妹等)、亲缘关系(亲戚)、业缘关系(同学老师)、地缘关系(邻里)的直接支持和帮助;也包括其他社会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对高校贫困生发动募集的支持和帮助。
2、提供勤工助学岗位。高校勤工助学是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在学校及社会有关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和管理下,利用课余时间及假期,参加一些自己力所能及的劳动,服务于社会,获得一定收入,贴补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开支,以助于完成学业的一种活动。
高校贫困生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虽然经济上贫困,但掌握了较丰富的知识和技能,社会企事业单位若能为他们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则可以达到双赢的目的。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可以月最少的成本获得优秀的劳动力;另一方面,贫困生可以通过自己劳动获得报酬,来解决学习和生活的费用。
3、提供借贷或为学生向金融机构借贷提供担保。助学贷款是无息或低息的,在我国现有资助体系中,助学贷款已经发挥着主渠道作用。但是在其实施过程中却不尽如人意,其中,贷款拖欠就是一大难题。商业银行在对学生偿还贷款的信度怀有疑虑的情况下,不放心发放贷款给学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担保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这种政策背景下,若企业能配合银行制定措施,如为贫困生先行垫付偿还借款、督促本企业录用的贫困大学生及时还贷,效益良好的企业为贫困大学生贷款提供担保等,学生申请将容易得多,银行也会更安心地贷款给贫困学生。
4、签订联合培养协议。联合培养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与学校、贫困生个人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由单位每年向贫困生提供为数不少的助学金,学生毕业之后去该单位工作。
这种校企无缝链接式的联合培养模式,不仅解决了贫困生的学费难题,还大大提高了大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使学院培养的人才更加适合企业的需求。就企业而言,使企业从被动选择转向主动开发,保证了学院培养的学生更适合企业的岗位需求,达到了学院、企业和学生的三赢。
三、结语
大学贫困生社会支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要靠国家、地方政府、社会各界、学校、学生多方面的参与、支持。大学贫困生问题的彻底解决有赖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赖于从根本上消除贫困,有赖于全社会的保障体系、信用制度真正建立健全。
(一)高等教育的性质和外部性特征
高等教育是准公共产品,个人接受高等教育在使自身获益的同时,也会对他人和社会产生正的外部性。一方面,个人接受高等教育的社会边际收益MRS,高于私人边际收益MRP,高等教育对社会存在正的外部性;而另一方面,由于高等教育的外部性受益范围很广,私人之间通过市场交易使外部效应内部化的交易成本往往高于溢出的边际收益,足以抵消这种交易的好处,自由交换的市场机制在这里失效。此时。可以依靠政府补贴或社会补偿使私人接受高等教育的边际成本线MCS下降至MCP,使均衡时的受教育水平从Q1达到符合社会效率时的水平Q2,这时,社会福利水平会净增加。可见,由于外部性的存在,单纯的市场制度是有缺陷的,如果政府或其他受益的社会主体能以较低的成本解决外部性问题,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这正是高等教育资助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之一。
高等教育外部性的一般表现:(1)增加税收收入。一般而言,教育水平较高的人其收入水平也较高,因而其缴纳的税收特别是个人所得税也比较多。(2)增加社会内聚力。降低犯罪率,改善社会治安状况。(3)保持和发扬民主自由。(4)改善社会健康状况。(5)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高等教育的外部性具有一般正外部性的特征:效用传递不通过价格机制、外部效应与个人收益的不可分割性。除此之外,还具有其独特性:(1)根据上面的分析,高等教育是具有“价格排他性”的准公共物品。(2)高等教育外部性涉及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除了接受高等教育服务以外的消费者个体等。
(二)成本分担理论
根据“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有关理论,学生是高等教育的最直接受益者,高等教育外部性涉及对象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除了接受高等教育服务以外的消费者个体等理应在高教成本分担中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学生个人及其家庭分担教育成本,必须考虑社会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也就是教育消费能力。依据消费结构理论,目前世界各国高等教育收取学费标准一般控制在总教育成本的25%以内。
国家和社会是高等教育的直接和间接受益者。高等教育对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机构和环境的积极作用正是国家和社会受益于高等教育的具体体现,因此,国家和社会(包括个人和机构)理应承担高教经费的绝大部分。
工商企业是高等教育成果的主要享有者。工商企业通过接纳吸收大量受过高等教育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大量应用高校专利成果,实施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从而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增加了企业利润,壮大了经济实力。所以,工商企业有义务和责任在支持高等教育中发挥作用。
既然高等教育是“准公共物品”,除了给受教育者本人带来收益以外,还具有正的“外部效应”,社会是高等教育外部效应的受益者,按照市场经济效率法则和成本分担原则,“谁收益谁付费”,社会资助高等教育分担成本就责无旁贷,
二、社会资助主体和形式
(一)社会资助主体
1、企业:包括商业性金融机构。企业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热心公益,支持教育,正体现了企业的经营理念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2、社会组织:指为一定目的而由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包括自然人,法人)所组成的并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包括人民群众团体,海外教育机构、社会公益团体和学术研究团体。特别是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和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的公益性组织,在贫困生资助体系中应发挥更大的作用。
3、个人:主要有海外华侨、社会名人、知名校友、爱心人士等,包括贫困生的亲属、邻居、朋友等。
(二)社会资助的形式
1、不同额度的奖学金资助或直接捐赠。无论是通过设立基金或是直接捐赠的方式资助贫困生,都是直接的无偿资助。
设立基金,是指国内外教育机构、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成功人士、校友、专家学者)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如国际教育扶贫基金会、福特基金会等。
捐赠指直接向高校或贫困学生提供的资助,包括基于血缘关系(兄弟姐妹等)、亲缘关系(亲戚)、业缘关系(同学老师)、地缘关系(邻里)的直接支持和帮助;也包括其他社会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对高校贫困生发动募集的支持和帮助。
2、提供勤工助学岗位。高校勤工助学是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在学校及社会有关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和管理下,利用课余时间及假期,参加一些自己力所能及的劳动,服务于社会,获得一定收入,贴补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开支,以助于完成学业的一种活动。
高校贫困生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虽然经济上贫困,但掌握了较丰富的知识和技能,社会企事业单位若能为他们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则可以达到双赢的目的。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可以月最少的成本获得优秀的劳动力;另一方面,贫困生可以通过自己劳动获得报酬,来解决学习和生活的费用。
3、提供借贷或为学生向金融机构借贷提供担保。助学贷款是无息或低息的,在我国现有资助体系中,助学贷款已经发挥着主渠道作用。但是在其实施过程中却不尽如人意,其中,贷款拖欠就是一大难题。商业银行在对学生偿还贷款的信度怀有疑虑的情况下,不放心发放贷款给学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担保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这种政策背景下,若企业能配合银行制定措施,如为贫困生先行垫付偿还借款、督促本企业录用的贫困大学生及时还贷,效益良好的企业为贫困大学生贷款提供担保等,学生申请将容易得多,银行也会更安心地贷款给贫困学生。
4、签订联合培养协议。联合培养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与学校、贫困生个人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由单位每年向贫困生提供为数不少的助学金,学生毕业之后去该单位工作。
这种校企无缝链接式的联合培养模式,不仅解决了贫困生的学费难题,还大大提高了大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使学院培养的人才更加适合企业的需求。就企业而言,使企业从被动选择转向主动开发,保证了学院培养的学生更适合企业的岗位需求,达到了学院、企业和学生的三赢。
三、结语
大学贫困生社会支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要靠国家、地方政府、社会各界、学校、学生多方面的参与、支持。大学贫困生问题的彻底解决有赖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赖于从根本上消除贫困,有赖于全社会的保障体系、信用制度真正建立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