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就已然昭雪的冤假错案而言,其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办案机关出于提高破案速度的考量,以刑讯逼供等手段获取供词,在证据不充分甚至证据矛盾的情况下,为犯罪嫌疑人定刑,是办案机关过度追求结果正义而忽略程序正义的表现.此外,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一旦出现无法明确“罪与非罪”的情况,法院通常很少从“疑罪从无”的角度出发,因而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