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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高校学生管理的对象以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为主,他们都具有自己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那么,根据高校学校自身的一些特殊性,以学生管理为基础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就应该是一个建立在基本平等基础上的契约性质,以体现契约双方的意志性。
关键词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 契约 自治
基金项目:本文属于笔者主持的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青年基金科研项目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名称“高等学校管理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7SB039。
作者简介:王秋红,四川民族学院法学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教育行政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192-02
据媒体报道,2010年10月20日晚11时许,21岁的西安大学生药家鑫开车去大学城见一个朋友,边开车边换光碟,撞上骑电动车的张妙。他怕张妙记下车牌,连捅数刀致其死亡。近日来关于药家鑫杀人案媒体诸多报道,但是笔者作为一名大学教育的从业者,提出如下问题:
1.作为一个在校的大学生,在行课期间为何能在深夜11点左右自行开车出现在街头?
2.其所在学校西安音乐学院在学生管理规定中是否有关于学生晚归的相关规定?
3.如果有,药家鑫为何不遵守学院的相关规定?
根据笔者多年从业经验,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为更好的进行教学管理和保护学生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对学校的出入制度一定会有相关的规定,如药家鑫所在学院西安音乐学院的保卫处和校卫队的工作职责里就有明确的“严格执行门禁制度和按规定时间开关校门……”等规定。学院的规章制度很明确的前提下,为何作为在校学生的药家鑫在正常的行课期间内却完全将如此规定置若罔闻?根据笔者多年学生管理经验,同药家鑫一样轻视甚至忽视校规校纪的学生并非个别现象。校规校纪得不到学生认可和遵守的原因在何处。
高校属于我国国民教育的序列,但不同于中小学教育的是,所针对的对象基本以年满十八周岁,有自主意识和强烈的独立意识。基于此,高校在进行学生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对象的特殊性而在管理制度上有所体现。作为相对独立和封闭的教育场所,高校在学生管理的过程中往往要面对学校自身的管理权与学生的自治权之间的冲突,这种突然在某种情况下甚至会变得非常尖锐,2003年非典期间,出于当时防治非典传播的需要,各个高校不同程度的采取了封校的措施,2003年五一期间,部分高校单方面取消五一长假直接导致学生通过砸东西、罢课甚至发大字报等方式向学校方抗议。
法治的历史实践表明,权利乃是不同主体间的利益集合体。但是由于在现实中,不同利益主体间相互追逐的有形或无形、物质或精神的资源相对于不同利益主体间的意义追求而言是稀缺的,其演化的结果必然是权利的冲突。为调和彼此间权利的冲突,法律应运而生,利益制度就是法律的生命力所在。法律在这里,并不创造或发明利益,而只是对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加以选择,对特定的利益予以承认,或者予以拒绝。 由于资源的限定性,而对利益追逐是无限的,因此,利益冲突导致的权利冲突必然无法避免。在我国的国情下,根本的利益冲突所占的绝对比例是很小的,大多数的冲突来自于人们主观认识的区别。在这基础上法律处于一个很尴尬的境地,即当法律无法以一个客观准确的标准来判断不同利益的孰优孰劣时,仍然还是需要对各种利益冲突进行平衡,否则,不同的利益主体将会陷入无休止的不涉及根本立场的争斗当中,使得社会出现极不和谐的现象,延缓社会发展进程。因此,法律更重要的任务在当前更多表现在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法律平衡。
那么法律怎样才能达到这样的目标实现平衡呢?是增加资源总量实现平衡还是通过消灭不同利益代表的减少需要?例如,六个饥饿的人需要共同来分一个蛋糕,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通过在增加五个蛋糕的方式来最大程度的满足不同利益需要还是消灭其中的五个人,否定他们的需求,从而满足最后一个人的利益需要。答案肯定是否定的。法律意境中权利义务总是相辅相生的,在总量上保持在一个大的平衡状态,对一方的绝对有益必然会对另一方造成绝对的损害,如果一味的追求一方利益而完全不顾对方损害的发展方式必然是毁灭式的,将会使社会陷入崩溃的边缘。此外,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利益其基本出发点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所必需的利益,体现法律的公益性,因此绝对否认一方利益实不可取。
由此看来,在权利冲突不可避免的前提下,法律通常采用界定权利主体的权利边界的方式来消除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冲突。
传统法学理论观点认为,法的基本内容即为界定不同利益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界限。苏力先生在他的著作中说道“权利是交叉重叠的,在两个权利之间无法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界限。除非我们专断的认定一个界限并声称这就是互不侵犯的界限。即使做了这样的界定,也只能在字面上保持权利的互不侵犯,它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改变权利的相互性。” 这种表面的互不侵犯,而实质的暗潮汹涌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并且随着越来越多的90后以及将来的00后进入高校之后,这种权利之间碰撞的可能性日益增加,整个高校内部整体处于权利相互性的境地。在此,可以大胆假设一下,如果高校的秩序不是无序的状态,高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能够得到学生自觉的遵守,那么当晚药家鑫也就不会深夜晚归,也就不会撞到路人张妙,可能一切悲剧就可以避免。
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高校在制定学生管理规定的时候往往是出于否定或者漠视利益另一方的方式,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作为这个相对封闭独立的人群中的行为守则,在这个特定的范围之内发挥着类似于法律的作用,但是却又在根本上违背了法律的发生机制。造成在校学生往往不愿意甚至漠视高校为他们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最终使得高校处于无序的状态。
高校作为学术自由、精神自由之地,其出现和发展就是以自治精神为其实质的,其相对独立和封闭的氛围也为其拥有相应的自治权提供了条件,相对应,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管理对象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也就具备一个相应群体中调节其组成成员行为规范的规则的地位,由于高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有准行政主体地位和对学生学籍、学历学位等方面处分权力,使得它所制定的学生管理制度具有相应的强制力,由此,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也就具备了法的性质与特征,结合之前叙述,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同样应调整和平衡高校和其学生之间的利益冲突,高校通过制定学生管理制度来界定两者间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界定不宜以否定任何一方的正当权利需求为代价,同时在我国有严格的教育法规的前提,也无法增大整体权利供应。而要达到学生对高校学生管理制度高度的心理认同度以确保他们能够自觉遵守其规定,就应该明确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法律性质为何。
在高校教育之中,一方面,高校本身作为教育资源的提供者和教学秩序的维持者,必须赋予其相应的管理权甚至是一定的处罚权,另一方面,学生作为教育资源的享受者和學校管理中权利义务的真正主体,必须承认他们的主体地位和一定的自治权。高校管理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同被管理者之间必然存在大量的利益和权利的冲突,但是这种冲突不是根本性利益的对抗性,他们同归于教育质量的提高这个前提下,仅仅是由于主体各方对同一事物的观察角度和立场差异而导致的利益冲突。由此,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可以调和和平衡的。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从表面上看是对学生行为的规范,是对学生各项权利的合法限制,如规定不能在学生宿舍使用违章电器,不能晚归,不能夜不归宿,等等。从传统法学理论来看,如果管理者要对被管理者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首先要考虑的是相应的措施是否涉及到法律所赋予被管理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如果由于某种目的的实现而不得不采取的限制措施中涉及被管理者的合法权利,就应考虑限制措施中的正当性。在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正当性则更多的来源于被管理者也就是学生对限制措施的认同度。认同则来自于自身的参与和自身意思的表达。
综上,为平衡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成本最省,效果最明显的方式就是吸收学生的主体意志,并将其体现于规定的具体条文之中。只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形成的契约由于其能最直接体现双方真实意志,所以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双方的认可和遵守。
《美国公民教育读本》中有这样的叙述:“每个公民都有与生俱来的权利即自然权利,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这些权利,在选择某个政府来保护自己权利的时候,公民以其个人利益为中心来确保政府的工作。”类推高校,作为一个群体的对外代表和对内的管理者,为确保自己的管理是有效的、高效的,就必须采用更多的机制来推进其在校学生的理性民主参与,培育学生的民主生活经验和技能,从学生的自治身份、权利意识和自治管理的行动中注入更多的民主契约精神和公共责任的理性考量,在此基础上的学生管理规定才能真正平衡高校和学生之间的利益冲突。
大学的最初状态,就是一群执着的人出于对知识和自由的热爱和追求而聚集在一起,学术研究的意义远远高于其教育功能。在那里,可以不受世俗权力的控制和影响而仅仅专注于学术的研究,在那个群体之中的行为规范也一定在考量各方利益主体的真实意志之后,在得到组织方和受教育方认可后才能生效的行为契约。现代文明进程将中国高校教育纳入到国民教育序列,其教育功能明显高于学术追求,但这不能否认高校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高校自治,去行政化等近年来也越来越受到国家和学术界的重视,相应的学生自治也就同样得到了各方的重视,体现学生自治精神最为集中的为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只要充分吸收学生的意志并将其外化为具体的管理精神和条文,要达到上述目的,就需还原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契约性质的真身。
学生自治权的萌发,进而主体意识的出现,使得学生不再仅是高校学生管理的客体,他必须以主体的姿态和身份进入高校学生管理当中。而高校环境中的学生自治权在实现自身权利的同时也达到对高校管理权的制约,制约的同时也保证了管理权的有效实施,使权力和责任达到平衡。使高校既受到制约,又能在学生自治权的推动下积极进取;既能促进高校的和谐发展,又能保障学生的自治权。
注释:
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页.
苏力.《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1页.
关键词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 契约 自治
基金项目:本文属于笔者主持的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青年基金科研项目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名称“高等学校管理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07SB039。
作者简介:王秋红,四川民族学院法学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教育行政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192-02
据媒体报道,2010年10月20日晚11时许,21岁的西安大学生药家鑫开车去大学城见一个朋友,边开车边换光碟,撞上骑电动车的张妙。他怕张妙记下车牌,连捅数刀致其死亡。近日来关于药家鑫杀人案媒体诸多报道,但是笔者作为一名大学教育的从业者,提出如下问题:
1.作为一个在校的大学生,在行课期间为何能在深夜11点左右自行开车出现在街头?
2.其所在学校西安音乐学院在学生管理规定中是否有关于学生晚归的相关规定?
3.如果有,药家鑫为何不遵守学院的相关规定?
根据笔者多年从业经验,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为更好的进行教学管理和保护学生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对学校的出入制度一定会有相关的规定,如药家鑫所在学院西安音乐学院的保卫处和校卫队的工作职责里就有明确的“严格执行门禁制度和按规定时间开关校门……”等规定。学院的规章制度很明确的前提下,为何作为在校学生的药家鑫在正常的行课期间内却完全将如此规定置若罔闻?根据笔者多年学生管理经验,同药家鑫一样轻视甚至忽视校规校纪的学生并非个别现象。校规校纪得不到学生认可和遵守的原因在何处。
高校属于我国国民教育的序列,但不同于中小学教育的是,所针对的对象基本以年满十八周岁,有自主意识和强烈的独立意识。基于此,高校在进行学生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对象的特殊性而在管理制度上有所体现。作为相对独立和封闭的教育场所,高校在学生管理的过程中往往要面对学校自身的管理权与学生的自治权之间的冲突,这种突然在某种情况下甚至会变得非常尖锐,2003年非典期间,出于当时防治非典传播的需要,各个高校不同程度的采取了封校的措施,2003年五一期间,部分高校单方面取消五一长假直接导致学生通过砸东西、罢课甚至发大字报等方式向学校方抗议。
法治的历史实践表明,权利乃是不同主体间的利益集合体。但是由于在现实中,不同利益主体间相互追逐的有形或无形、物质或精神的资源相对于不同利益主体间的意义追求而言是稀缺的,其演化的结果必然是权利的冲突。为调和彼此间权利的冲突,法律应运而生,利益制度就是法律的生命力所在。法律在这里,并不创造或发明利益,而只是对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加以选择,对特定的利益予以承认,或者予以拒绝。 由于资源的限定性,而对利益追逐是无限的,因此,利益冲突导致的权利冲突必然无法避免。在我国的国情下,根本的利益冲突所占的绝对比例是很小的,大多数的冲突来自于人们主观认识的区别。在这基础上法律处于一个很尴尬的境地,即当法律无法以一个客观准确的标准来判断不同利益的孰优孰劣时,仍然还是需要对各种利益冲突进行平衡,否则,不同的利益主体将会陷入无休止的不涉及根本立场的争斗当中,使得社会出现极不和谐的现象,延缓社会发展进程。因此,法律更重要的任务在当前更多表现在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法律平衡。
那么法律怎样才能达到这样的目标实现平衡呢?是增加资源总量实现平衡还是通过消灭不同利益代表的减少需要?例如,六个饥饿的人需要共同来分一个蛋糕,在这种特定的情况下,通过在增加五个蛋糕的方式来最大程度的满足不同利益需要还是消灭其中的五个人,否定他们的需求,从而满足最后一个人的利益需要。答案肯定是否定的。法律意境中权利义务总是相辅相生的,在总量上保持在一个大的平衡状态,对一方的绝对有益必然会对另一方造成绝对的损害,如果一味的追求一方利益而完全不顾对方损害的发展方式必然是毁灭式的,将会使社会陷入崩溃的边缘。此外,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利益其基本出发点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所必需的利益,体现法律的公益性,因此绝对否认一方利益实不可取。
由此看来,在权利冲突不可避免的前提下,法律通常采用界定权利主体的权利边界的方式来消除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冲突。
传统法学理论观点认为,法的基本内容即为界定不同利益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界限。苏力先生在他的著作中说道“权利是交叉重叠的,在两个权利之间无法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界限。除非我们专断的认定一个界限并声称这就是互不侵犯的界限。即使做了这样的界定,也只能在字面上保持权利的互不侵犯,它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改变权利的相互性。” 这种表面的互不侵犯,而实质的暗潮汹涌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并且随着越来越多的90后以及将来的00后进入高校之后,这种权利之间碰撞的可能性日益增加,整个高校内部整体处于权利相互性的境地。在此,可以大胆假设一下,如果高校的秩序不是无序的状态,高高校的学生管理制度能够得到学生自觉的遵守,那么当晚药家鑫也就不会深夜晚归,也就不会撞到路人张妙,可能一切悲剧就可以避免。
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高校在制定学生管理规定的时候往往是出于否定或者漠视利益另一方的方式,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作为这个相对封闭独立的人群中的行为守则,在这个特定的范围之内发挥着类似于法律的作用,但是却又在根本上违背了法律的发生机制。造成在校学生往往不愿意甚至漠视高校为他们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最终使得高校处于无序的状态。
高校作为学术自由、精神自由之地,其出现和发展就是以自治精神为其实质的,其相对独立和封闭的氛围也为其拥有相应的自治权提供了条件,相对应,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管理对象的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也就具备一个相应群体中调节其组成成员行为规范的规则的地位,由于高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拥有准行政主体地位和对学生学籍、学历学位等方面处分权力,使得它所制定的学生管理制度具有相应的强制力,由此,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也就具备了法的性质与特征,结合之前叙述,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同样应调整和平衡高校和其学生之间的利益冲突,高校通过制定学生管理制度来界定两者间的权利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界定不宜以否定任何一方的正当权利需求为代价,同时在我国有严格的教育法规的前提,也无法增大整体权利供应。而要达到学生对高校学生管理制度高度的心理认同度以确保他们能够自觉遵守其规定,就应该明确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法律性质为何。
在高校教育之中,一方面,高校本身作为教育资源的提供者和教学秩序的维持者,必须赋予其相应的管理权甚至是一定的处罚权,另一方面,学生作为教育资源的享受者和學校管理中权利义务的真正主体,必须承认他们的主体地位和一定的自治权。高校管理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同被管理者之间必然存在大量的利益和权利的冲突,但是这种冲突不是根本性利益的对抗性,他们同归于教育质量的提高这个前提下,仅仅是由于主体各方对同一事物的观察角度和立场差异而导致的利益冲突。由此,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可以调和和平衡的。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从表面上看是对学生行为的规范,是对学生各项权利的合法限制,如规定不能在学生宿舍使用违章电器,不能晚归,不能夜不归宿,等等。从传统法学理论来看,如果管理者要对被管理者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首先要考虑的是相应的措施是否涉及到法律所赋予被管理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如果由于某种目的的实现而不得不采取的限制措施中涉及被管理者的合法权利,就应考虑限制措施中的正当性。在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正当性则更多的来源于被管理者也就是学生对限制措施的认同度。认同则来自于自身的参与和自身意思的表达。
综上,为平衡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成本最省,效果最明显的方式就是吸收学生的主体意志,并将其体现于规定的具体条文之中。只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形成的契约由于其能最直接体现双方真实意志,所以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双方的认可和遵守。
《美国公民教育读本》中有这样的叙述:“每个公民都有与生俱来的权利即自然权利,政府的目的就是保护这些权利,在选择某个政府来保护自己权利的时候,公民以其个人利益为中心来确保政府的工作。”类推高校,作为一个群体的对外代表和对内的管理者,为确保自己的管理是有效的、高效的,就必须采用更多的机制来推进其在校学生的理性民主参与,培育学生的民主生活经验和技能,从学生的自治身份、权利意识和自治管理的行动中注入更多的民主契约精神和公共责任的理性考量,在此基础上的学生管理规定才能真正平衡高校和学生之间的利益冲突。
大学的最初状态,就是一群执着的人出于对知识和自由的热爱和追求而聚集在一起,学术研究的意义远远高于其教育功能。在那里,可以不受世俗权力的控制和影响而仅仅专注于学术的研究,在那个群体之中的行为规范也一定在考量各方利益主体的真实意志之后,在得到组织方和受教育方认可后才能生效的行为契约。现代文明进程将中国高校教育纳入到国民教育序列,其教育功能明显高于学术追求,但这不能否认高校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高校自治,去行政化等近年来也越来越受到国家和学术界的重视,相应的学生自治也就同样得到了各方的重视,体现学生自治精神最为集中的为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只要充分吸收学生的意志并将其外化为具体的管理精神和条文,要达到上述目的,就需还原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契约性质的真身。
学生自治权的萌发,进而主体意识的出现,使得学生不再仅是高校学生管理的客体,他必须以主体的姿态和身份进入高校学生管理当中。而高校环境中的学生自治权在实现自身权利的同时也达到对高校管理权的制约,制约的同时也保证了管理权的有效实施,使权力和责任达到平衡。使高校既受到制约,又能在学生自治权的推动下积极进取;既能促进高校的和谐发展,又能保障学生的自治权。
注释:
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页.
苏力.《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