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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时代,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带来的资源、环境和气候变化问题十分突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一方面推动了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也加剧了资源环境约束等问题。保护地球环境、构建循环经济、保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话题,绿色制造和循环经济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制造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实施“中国制造2025”规划,坚持创新驱动、智能转型、强化基础、绿色发展。再制造作为绿色制造的典型形式,是实现工业循环式发展的必然选择。再制造是对再制造毛坯进行专业化修复或升级改造,使其质量特性不低于原型新品水平的过程。再制造作为国家新兴战略性产业,是资源再生的高级形式,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也是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更是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高度契合了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战略,得到政府和企业的高度重视。发展再制造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需要政府综合运用规划、投资、产业、价格、财税、金融等政策措施,建立一个良性、面向市场、有利于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和环境,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近年来,我国政府和企业大力推动再制造产业化发展,已把再制造列为社会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务院2013年发布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提出,到2015年实现年再制造发动机80万台,变速箱、起动机、发电机等800万件,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农用机械等20万台套,再制造产业年产值达500亿元左右。
一、我国再制造产业发展现状
(一)我国再制造产业政策环境和技术环境不断优化
我国的再制造发展经历了产业萌生、科学论证和政府推进三个阶段,我国再制造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撑与法律法规的有效规范。我国再制造政策法规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再制造产业的发展逐渐走上了法制化道路。从2005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文件中首次提出支持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到2013年年底在再制造的相关领域,我国已经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不同层面上制定了30余项法律法规,其中国家再制造专项政策法规20余项。
自2005年以来,再制造产业发展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受到越来越多地关注,国家对再制造产业的发展日益重视,与之相关的国内再制造技术科技文献的CNKI发文数量和专利数量(申请和授权)基本呈逐年增长趋势。2005年我国再制造产业专利数量仅为21个,2010年专利数量上升为123个,到2012年增加至179个。从2005年到2013年,国内再制造技术科技文献的CNKI发文数量从78篇上升到443篇,增长了近5倍。再制造技术研究和专利数量逐年增长的背后得益于国家大量政策的倾斜和研究经费的投入,我国再制造试点企业数量和再制造产品目录不断增加,截止2014年底我国再制造试点企业已有77家,再制造产品目录已涵盖工程机械、电动机、办公设备、石油机械、机床、矿山机械、内燃机、轨道车辆、汽车零部件等9大类97种产品。我国再制造产业起步较晚,产业发展经历了概念提出、技术研发、企业试点推进,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目前国家采取的是政策导向、技术引领产业发展,因此在再制造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发取得突破,我国再制造产业政策环境和技术环境不断优化,已形成了“尺寸恢复、性能提升”的中国特色再制造技术模式。
(二) 再制造试点企业数量逐步扩大
为推进再制造产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充分发挥试点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再制造产业发展形势,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发布了再制造试点有关文件,截止2014年底我国再制造试点企业已有77家。2009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单位名单(第一批)》(工信厅节〔2009〕663号)涵盖工程机械、工业机电设备、机床、矿采机械、铁路机车设备、船舶、办公信息设备等有35个企业和产业集聚区。2010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与保护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294号),公布了14家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名单,其中包括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等3家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和济南复强动力有限公司等11家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2013年2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二批再制造试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3〕506号),北京奥宇可鑫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28家单位确定为第二批再制造试点单位。在77家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中,有34家试点企业位于华东地区,占试点企业的34%;华中地区有16家再制造试点企业,占总数的19%,东北和华北、华南和西北分别有9家和6家,西南地区仅有2家。在我国再制造试点企业中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比重较大,占试点企业的39%,其次为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我国再制造再制造试点企业呈现出聚集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占主导的特点。
(三) 再制造产品目录持续丰富
再制造的基本特征是性能和质量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为规范再制造产品生产、保障再制造产品质量,促进再制造产业化、规模化健康有序发展,引导再制造产品消费,2010年工信部印发了《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0〕303号)和《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工信厅节〔2010〕192号),明确了一套严格的再制造产品认定制度,再制造产品认定范围包括通用机械设备、专用机械设备、办公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等,认定包括“申报、初审与推荐、认定评价、结果发布”等四个阶段,通过认定的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明显位置或包装上使用再制造产品认定标志。2011—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发布了四批再制造产品目录,涵盖工程机械、电动机、办公设备、石油机械、机床、矿山机械、内燃机、轨道车辆、汽车零部件等28家企业9大类97种产品。 (四) 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工作稳步推进
为支持再制造产品的推广使用,促进再制造旧件回收,扩大再制造产品市场份额,我国开展了“以旧换再”工作。“以旧换再”是指境内再制造产品购买者交回旧件并以置换价购买再制造产品的行为。2013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再制造产业“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1303号),正式启动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工作。《通知》要求对符合“以旧换再”推广条件的再制造产品,中央财政按照其推广置换价格(再制造产品价格扣除旧件回收价格)的一定比例,通过试点企业对“以旧换再”再制造产品购买者给予一次性补贴,并设补贴上限。2013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意见》明确提出开展再制造“以旧换再”工作,拉动节能环保产品消费,对交回旧件并购买“以旧换再”再制造推广试点产品的消费者,给予一定比例补贴。为实施好再制造“以旧换再”试点工作,2014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制定了《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试点企业评审、管理、核查工作办法》和《再制造“以旧换再”产品编码规则》(发改办环资〔2014〕2202号),确定了再制造“以旧换再”推广试点企业的评审、管理、检查等环节,同时确定了再制造“以旧换再”推广产品编码规则。201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公布了10家再制造产品推广试点企业名单(再制造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及其再制造产品型号、推广价格等。2015年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产品包括84种型号17063台再制造汽车发动机和39种型号39480台再制造变速箱,并明确规定核定推广置换价格为企业的最高销售限价,企业销售不得超出这一价格。国家按照置换价格的10%进行补贴,再制造发动机最高补贴2000元,再制造变速箱最高补贴1000元。
二、我国再制造产业发展对策
国家对再制造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越来越多的企业致力于发展再制造,科研单位的研究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我国再制造产业发展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但是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在国家宏观政策为再制造的发展提供重大机遇的同时,我国再制造产业发展仍面临诸多挑战。因此必须要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完善和实施我国再制造政策法规及措施。
(一) 完善再制造法规规章,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
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废旧机电产品资源化的法律体系。根据我国再制造产业发展状况,全面梳理现有的政策措施,加快制订废旧汽车、工程机械、电子电器等资源化的单项法规和产品认证体系,研究制定《促进再制造产业发展条例》,逐步形成促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法规体系。同时鼓励出台促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不同效力层级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逐步形成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的形式,由宏观到具体的相互联系、协调一致的再制造政策法规体系。
加大对再制造企业的扶持力度。从财税政策上扶持再制造企业,逐步对再制造产品实行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政策,继续深化“以旧换再”试点工作,落实试点企业补贴资金的拨付;建议国家完善信贷、担保等投融资渠道,对通过自身销售和维修网络回收旧件的企业、再制造重点建设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将再制造产业发展纳入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支持再制造技术的研发、试点和示范推广等工作。
(二)建立再制造园区,促进再制造产业聚集化发展
再制造产业可以依托再制造产业园区或基地,实现再制造产业聚集化发展。在欧美国家再制造产业发展中,美国在美墨西边境,欧洲在中东欧,英国在伯明翰周边地区均形成了再制造产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宽松的产业政策、合理的劳动力成本、便利的旧件来源、完善的配套产业链、成熟的市场环境等因素促进了这些地区成为再制造企业的聚集区。集聚化发展有助于专业化回收、拆解、清洗、再制造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形成完整的产业链,促进企业规范化发展。与发达国家再制造产业发展规律一样,我国再制造行业的集聚发展将成趋势。2013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计划》提出推进再制造产业化示范试点工程,计划建设5—10个国家级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推动再制造业集聚发展。2015年4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2015年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发改环资〔2015〕769号),《计划》提出加快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加快实施高端再制造、智能再制造、在役再制造。目前国家发改委已批复建设湖南长沙(浏阳、宁乡)、江苏张家港和上海临港国家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建立再制造产业园区或基地,平台式推进我国再制造产业的发展,按照“技术产业化、产业积聚化、积聚规模化、规模园区化”的发展模式,以先进技术为先导,大力加强产学研合作,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集社会、经济、环保效益为一体的再制造产业链群。
(三) 健全再制造标准和认证体系,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和手段
开展再制造产品及过程认证技术研究和进行再制造企业的认证示范,可以保证再制造产品质量、规范再制造行业、保障消费者权益、为政府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和认证采信。再制造标准为认证认可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系统、完善的再制造产品标准体系是再制造产业得以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再制造因起步较晚,产品报废标准、旧件检验标准、再制造产品质量标准等的缺乏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再制造产业的发展。近年来再制造标准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公司企业以及科研单位和相关学术组织的重视,我国已经发布实施了16项再制造标准。尽管国家这些标准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制造质量标准体系的进步,但标准数量少,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因此鼓励国内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和再制造企业研究相关行业的再制造设计技术、再制造工艺技术、再制造品的质量检测技术和再制造评价技术等方面的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逐步规范和完善再制造产业的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的基础支撑、技术导向和市场规范作用,保证再制造产品质量、降低再制造费用、提高再制造效率,促进我再制造产业规范化发展。
(四)加强技术攻关和推广,推动关键设备产业化
加大再制造关键技术攻关,完善再制造产业技术链条。虽然我国在再制造关键技术上取得了显著突破,部分技术已产业化,但由于企业的生产工艺不同,使得技术需求不同。因此要加强从事再制造研究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合作,充分发挥机械产品再制造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作用,通过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成套工艺和装备的开发与工程化,建立再制造检测评价体系,构建再制造产学研用技术创新体系,加强成熟再制造技术和关键技术设备的产业化推广,加快我国机械产品再制造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实现我国再制造关键设备的批量化生产。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公众对再制造产品的认知度
尽管再制造产品有着严格质检程序,其产品质量和性能不低于新品,而价格只有新品的一半左右。但由于我国再制造产业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再制造作为新的理念还没有被消费者及社会广泛认同,不少国内消费者目前还难以接受和使用再制造产品,有些人甚至还把再制造产品与“二手货”混为一谈,对再制造产业的认识不足。因此要以绿色消费为核心,加大对再制造产业的宣传,普及再制造知识,引导消费者了解和接受再制造产业,主动积极消费再制造产品。同时要积极发挥政府的带头作用,鼓励各级政府在采购过程中选用再制造产品,以政府效用带动消费者选购再制造产品。
〔基金项目: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2014XY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2011CB013400)资助项目〕
一、我国再制造产业发展现状
(一)我国再制造产业政策环境和技术环境不断优化
我国的再制造发展经历了产业萌生、科学论证和政府推进三个阶段,我国再制造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撑与法律法规的有效规范。我国再制造政策法规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再制造产业的发展逐渐走上了法制化道路。从2005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文件中首次提出支持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到2013年年底在再制造的相关领域,我国已经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不同层面上制定了30余项法律法规,其中国家再制造专项政策法规20余项。
自2005年以来,再制造产业发展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受到越来越多地关注,国家对再制造产业的发展日益重视,与之相关的国内再制造技术科技文献的CNKI发文数量和专利数量(申请和授权)基本呈逐年增长趋势。2005年我国再制造产业专利数量仅为21个,2010年专利数量上升为123个,到2012年增加至179个。从2005年到2013年,国内再制造技术科技文献的CNKI发文数量从78篇上升到443篇,增长了近5倍。再制造技术研究和专利数量逐年增长的背后得益于国家大量政策的倾斜和研究经费的投入,我国再制造试点企业数量和再制造产品目录不断增加,截止2014年底我国再制造试点企业已有77家,再制造产品目录已涵盖工程机械、电动机、办公设备、石油机械、机床、矿山机械、内燃机、轨道车辆、汽车零部件等9大类97种产品。我国再制造产业起步较晚,产业发展经历了概念提出、技术研发、企业试点推进,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目前国家采取的是政策导向、技术引领产业发展,因此在再制造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发取得突破,我国再制造产业政策环境和技术环境不断优化,已形成了“尺寸恢复、性能提升”的中国特色再制造技术模式。
(二) 再制造试点企业数量逐步扩大
为推进再制造产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充分发挥试点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再制造产业发展形势,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发布了再制造试点有关文件,截止2014年底我国再制造试点企业已有77家。2009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单位名单(第一批)》(工信厅节〔2009〕663号)涵盖工程机械、工业机电设备、机床、矿采机械、铁路机车设备、船舶、办公信息设备等有35个企业和产业集聚区。2010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与保护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294号),公布了14家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名单,其中包括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等3家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和济南复强动力有限公司等11家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2013年2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二批再制造试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3〕506号),北京奥宇可鑫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28家单位确定为第二批再制造试点单位。在77家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中,有34家试点企业位于华东地区,占试点企业的34%;华中地区有16家再制造试点企业,占总数的19%,东北和华北、华南和西北分别有9家和6家,西南地区仅有2家。在我国再制造试点企业中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比重较大,占试点企业的39%,其次为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我国再制造再制造试点企业呈现出聚集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占主导的特点。
(三) 再制造产品目录持续丰富
再制造的基本特征是性能和质量达到或超过原型新品。为规范再制造产品生产、保障再制造产品质量,促进再制造产业化、规模化健康有序发展,引导再制造产品消费,2010年工信部印发了《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0〕303号)和《再制造产品认定实施指南》(工信厅节〔2010〕192号),明确了一套严格的再制造产品认定制度,再制造产品认定范围包括通用机械设备、专用机械设备、办公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及其零部件等,认定包括“申报、初审与推荐、认定评价、结果发布”等四个阶段,通过认定的再制造产品应在产品明显位置或包装上使用再制造产品认定标志。2011—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发布了四批再制造产品目录,涵盖工程机械、电动机、办公设备、石油机械、机床、矿山机械、内燃机、轨道车辆、汽车零部件等28家企业9大类97种产品。 (四) 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工作稳步推进
为支持再制造产品的推广使用,促进再制造旧件回收,扩大再制造产品市场份额,我国开展了“以旧换再”工作。“以旧换再”是指境内再制造产品购买者交回旧件并以置换价购买再制造产品的行为。2013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再制造产业“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1303号),正式启动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工作。《通知》要求对符合“以旧换再”推广条件的再制造产品,中央财政按照其推广置换价格(再制造产品价格扣除旧件回收价格)的一定比例,通过试点企业对“以旧换再”再制造产品购买者给予一次性补贴,并设补贴上限。2013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意见》明确提出开展再制造“以旧换再”工作,拉动节能环保产品消费,对交回旧件并购买“以旧换再”再制造推广试点产品的消费者,给予一定比例补贴。为实施好再制造“以旧换再”试点工作,2014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制定了《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试点企业评审、管理、核查工作办法》和《再制造“以旧换再”产品编码规则》(发改办环资〔2014〕2202号),确定了再制造“以旧换再”推广试点企业的评审、管理、检查等环节,同时确定了再制造“以旧换再”推广产品编码规则。201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公布了10家再制造产品推广试点企业名单(再制造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及其再制造产品型号、推广价格等。2015年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产品包括84种型号17063台再制造汽车发动机和39种型号39480台再制造变速箱,并明确规定核定推广置换价格为企业的最高销售限价,企业销售不得超出这一价格。国家按照置换价格的10%进行补贴,再制造发动机最高补贴2000元,再制造变速箱最高补贴1000元。
二、我国再制造产业发展对策
国家对再制造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越来越多的企业致力于发展再制造,科研单位的研究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我国再制造产业发展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但是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在国家宏观政策为再制造的发展提供重大机遇的同时,我国再制造产业发展仍面临诸多挑战。因此必须要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完善和实施我国再制造政策法规及措施。
(一) 完善再制造法规规章,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
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废旧机电产品资源化的法律体系。根据我国再制造产业发展状况,全面梳理现有的政策措施,加快制订废旧汽车、工程机械、电子电器等资源化的单项法规和产品认证体系,研究制定《促进再制造产业发展条例》,逐步形成促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法规体系。同时鼓励出台促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不同效力层级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逐步形成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的形式,由宏观到具体的相互联系、协调一致的再制造政策法规体系。
加大对再制造企业的扶持力度。从财税政策上扶持再制造企业,逐步对再制造产品实行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政策,继续深化“以旧换再”试点工作,落实试点企业补贴资金的拨付;建议国家完善信贷、担保等投融资渠道,对通过自身销售和维修网络回收旧件的企业、再制造重点建设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将再制造产业发展纳入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支持再制造技术的研发、试点和示范推广等工作。
(二)建立再制造园区,促进再制造产业聚集化发展
再制造产业可以依托再制造产业园区或基地,实现再制造产业聚集化发展。在欧美国家再制造产业发展中,美国在美墨西边境,欧洲在中东欧,英国在伯明翰周边地区均形成了再制造产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宽松的产业政策、合理的劳动力成本、便利的旧件来源、完善的配套产业链、成熟的市场环境等因素促进了这些地区成为再制造企业的聚集区。集聚化发展有助于专业化回收、拆解、清洗、再制造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形成完整的产业链,促进企业规范化发展。与发达国家再制造产业发展规律一样,我国再制造行业的集聚发展将成趋势。2013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国发〔2013〕5号),《计划》提出推进再制造产业化示范试点工程,计划建设5—10个国家级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推动再制造业集聚发展。2015年4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2015年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发改环资〔2015〕769号),《计划》提出加快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加快实施高端再制造、智能再制造、在役再制造。目前国家发改委已批复建设湖南长沙(浏阳、宁乡)、江苏张家港和上海临港国家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建立再制造产业园区或基地,平台式推进我国再制造产业的发展,按照“技术产业化、产业积聚化、积聚规模化、规模园区化”的发展模式,以先进技术为先导,大力加强产学研合作,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集社会、经济、环保效益为一体的再制造产业链群。
(三) 健全再制造标准和认证体系,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和手段
开展再制造产品及过程认证技术研究和进行再制造企业的认证示范,可以保证再制造产品质量、规范再制造行业、保障消费者权益、为政府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和认证采信。再制造标准为认证认可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系统、完善的再制造产品标准体系是再制造产业得以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再制造因起步较晚,产品报废标准、旧件检验标准、再制造产品质量标准等的缺乏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再制造产业的发展。近年来再制造标准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公司企业以及科研单位和相关学术组织的重视,我国已经发布实施了16项再制造标准。尽管国家这些标准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制造质量标准体系的进步,但标准数量少,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因此鼓励国内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和再制造企业研究相关行业的再制造设计技术、再制造工艺技术、再制造品的质量检测技术和再制造评价技术等方面的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逐步规范和完善再制造产业的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的基础支撑、技术导向和市场规范作用,保证再制造产品质量、降低再制造费用、提高再制造效率,促进我再制造产业规范化发展。
(四)加强技术攻关和推广,推动关键设备产业化
加大再制造关键技术攻关,完善再制造产业技术链条。虽然我国在再制造关键技术上取得了显著突破,部分技术已产业化,但由于企业的生产工艺不同,使得技术需求不同。因此要加强从事再制造研究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合作,充分发挥机械产品再制造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作用,通过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成套工艺和装备的开发与工程化,建立再制造检测评价体系,构建再制造产学研用技术创新体系,加强成熟再制造技术和关键技术设备的产业化推广,加快我国机械产品再制造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实现我国再制造关键设备的批量化生产。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公众对再制造产品的认知度
尽管再制造产品有着严格质检程序,其产品质量和性能不低于新品,而价格只有新品的一半左右。但由于我国再制造产业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再制造作为新的理念还没有被消费者及社会广泛认同,不少国内消费者目前还难以接受和使用再制造产品,有些人甚至还把再制造产品与“二手货”混为一谈,对再制造产业的认识不足。因此要以绿色消费为核心,加大对再制造产业的宣传,普及再制造知识,引导消费者了解和接受再制造产业,主动积极消费再制造产品。同时要积极发挥政府的带头作用,鼓励各级政府在采购过程中选用再制造产品,以政府效用带动消费者选购再制造产品。
〔基金项目:中国工程院咨询研究项目(2014XY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2011CB013400)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