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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建构了证人制度基本框架,确立证人出庭作证,如实陈述,人身和财产安全受保护等基本规则,但对实现这些规则的制度设计存在着缺陷甚至空白.现代刑事证人制度应以证人权利义务平衡为价值取向,反映在立法上则是证人处罚制度与证人享有异议权和上诉权共存;证人承担出庭作证义务与证人保护及获得经济补偿制度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