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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三分制的主要内容,是将行政管理职能分解为决策、执行、监督三部分。这一改革尝试,不同于西方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因为它集中在行政部门,依然体现党的一元化领导,也暂时没有在立法和司法方面推进改革
十六大报告中“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部分中有一句话:“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这不起眼的几十个字,仅仅几个月后的今天回过头来看,含义非常深远。因为在中央有关部门主导下,经济体制改革和开放的实验场深圳市,再度率先试验推行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管理创新:行政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分制改革。
20多年来,中国改革在持续深入,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和行政管理体制在进行双重转轨:国内方面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对外方面经济管理和规则向世界规则并轨。加入WTO后,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方式,正在从以前的直接干预方式,改为间接诱导的方式。相应的,政府机构设置也要作调整。因而,从决策到执行、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一揽子过程,都要有调整。这就是摆在中国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
我国原来的行政体制,基本照抄苏联。其特点是决策执行及一般性的监督和一揽子全能。以前在计划体制下,单位本位利益基本不存在,这种结构性的弊病基本没有发作的余地。但是经济改革和地方分权以来,各地方和部门的本位利益日益强化,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就是其体现方式。
此外,随着中国法制进程的深入,不少缺失的法律需要制订出来。而我国采取的主要是部门立法方式,于是单位部门便能够从草拟法律开始将部门本位利益揉在其中。在制订政府规章时,也同样出现这种只考虑对本单位本部门有利的规章。其结果是普遍出现法律和规章打架的现象,法律与法律,法律与规章,甲部门的规章与乙单位的规章打架屡见不鲜。一些官员更能上下其手,乘机索贿或刁难而提供交易成本,降低行政效率。这种情况显然与我国建设法制社会的初衷相违背。
官员固然可以强调廉洁自律,但是制度空子也让个别官员自肥。因此,完善制度建设,是我国各级政府带领国民发展经济,进入新时代的基本目标之一。
2003年1月中旬,深圳市宣布,正筹划构建一个决策、执行、监督的“行政三分制”全新政府架构,改革方案基本定稿并获中央有关部门原则同意,准备在今年上半年推行。这不同于西方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做法,因为我国行政体制的这一改革尝试,集中在行政部门,依然体现党的一元化领导,也暂时没有在立法和司法方面推进改革。
行政三分制的主要内容,是将行政管理职能分解为决策、执行、监督三部分。在相对分离的基础上,三者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协调。深圳将根据经济、城市和社会发展三大方向设立相应的三个决策局。总体上贯彻“慢决策、快执行”的方法,通过听证、征求民意、委托咨询等慎重考虑决策。一旦决策已定,便立即付诸实施。
决策部门只有决策权,执行部门只有执行权。执行中为政府部门的本位利益考虑的做法将得到极大限制,导致行政效率下降的寻租现象将得以控制和制止,或者说腐败的难度加大。监察和审计作为监督部门,直属市长(这点类似香港的廉政公署,虽在政府系列中,但是直接对行政长官负责)。预期这一改革的结果是,企业的交易成本降低,地方经济环境改善,经济发展得到新的动力。
深圳作为中央选定的公共行政体制改革试点,固然会从中大大受益。但是更重要的是,与20多年前深圳经济特区创立一样,这是为新时代中国行政体制的深入改革探索经验。而不断的改革创新,方是中国发展的动力源泉。
十六大报告中“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部分中有一句话:“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这不起眼的几十个字,仅仅几个月后的今天回过头来看,含义非常深远。因为在中央有关部门主导下,经济体制改革和开放的实验场深圳市,再度率先试验推行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管理创新:行政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三分制改革。
20多年来,中国改革在持续深入,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和行政管理体制在进行双重转轨:国内方面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对外方面经济管理和规则向世界规则并轨。加入WTO后,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方式,正在从以前的直接干预方式,改为间接诱导的方式。相应的,政府机构设置也要作调整。因而,从决策到执行、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一揽子过程,都要有调整。这就是摆在中国政府面前的重大课题。
我国原来的行政体制,基本照抄苏联。其特点是决策执行及一般性的监督和一揽子全能。以前在计划体制下,单位本位利益基本不存在,这种结构性的弊病基本没有发作的余地。但是经济改革和地方分权以来,各地方和部门的本位利益日益强化,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就是其体现方式。
此外,随着中国法制进程的深入,不少缺失的法律需要制订出来。而我国采取的主要是部门立法方式,于是单位部门便能够从草拟法律开始将部门本位利益揉在其中。在制订政府规章时,也同样出现这种只考虑对本单位本部门有利的规章。其结果是普遍出现法律和规章打架的现象,法律与法律,法律与规章,甲部门的规章与乙单位的规章打架屡见不鲜。一些官员更能上下其手,乘机索贿或刁难而提供交易成本,降低行政效率。这种情况显然与我国建设法制社会的初衷相违背。
官员固然可以强调廉洁自律,但是制度空子也让个别官员自肥。因此,完善制度建设,是我国各级政府带领国民发展经济,进入新时代的基本目标之一。
2003年1月中旬,深圳市宣布,正筹划构建一个决策、执行、监督的“行政三分制”全新政府架构,改革方案基本定稿并获中央有关部门原则同意,准备在今年上半年推行。这不同于西方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做法,因为我国行政体制的这一改革尝试,集中在行政部门,依然体现党的一元化领导,也暂时没有在立法和司法方面推进改革。
行政三分制的主要内容,是将行政管理职能分解为决策、执行、监督三部分。在相对分离的基础上,三者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协调。深圳将根据经济、城市和社会发展三大方向设立相应的三个决策局。总体上贯彻“慢决策、快执行”的方法,通过听证、征求民意、委托咨询等慎重考虑决策。一旦决策已定,便立即付诸实施。
决策部门只有决策权,执行部门只有执行权。执行中为政府部门的本位利益考虑的做法将得到极大限制,导致行政效率下降的寻租现象将得以控制和制止,或者说腐败的难度加大。监察和审计作为监督部门,直属市长(这点类似香港的廉政公署,虽在政府系列中,但是直接对行政长官负责)。预期这一改革的结果是,企业的交易成本降低,地方经济环境改善,经济发展得到新的动力。
深圳作为中央选定的公共行政体制改革试点,固然会从中大大受益。但是更重要的是,与20多年前深圳经济特区创立一样,这是为新时代中国行政体制的深入改革探索经验。而不断的改革创新,方是中国发展的动力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