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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已经进入市场流通,面临着如何署名的现实问题.如果利益相关的自然人没有在人工智能创作物中体现创作意志,则不具有通过署名来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人工智能自身则缺乏享有署名权的意思能力.从作品受众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角度来看,将创作主体的署名保留给人工智能仍有其必要性.应当将人工智能的署名定性为一种责任或义务,施加于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或法人,以避免未参与创作的主体在作品上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