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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红罐”之争是最近引发的颇受国民关注的一个话题,王老吉、加多宝的“红罐”之争由来已久,诸如“怕上火喝王老吉”,“正宗凉茶加多宝”等广告语,深受流传。“红罐”之争的背后隐藏着很多的法律问题,本文将对其重点分析,让大家能够更为直接的了解他们缠斗事件的原因。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加多宝
一、“红罐”之争的由来
1997年2月12日,广州医药集团注册申请了“王老吉”商标。之后鸿道集团旗下的多加宝公司取得了独家使用“王老吉”红罐在中国大陆的生产销售使用权,至2010年5月2日(而广药集团下属企业王老吉药业,则自主生产销售绿盒装王老吉)。随后,双方在2000年签订了第二份合同,将商标使用期限延长至2010年。在取得“王老吉”的商标使用权后,加多宝集团对该品牌进行了包装和宣传。在加多宝的努力下,王老吉凉茶在销售额始终维持在140亿元上下,无可争议地成为“中国饮料第一品牌”。然而,2010年10月,广药启动王老吉的商标评估程序,王老吉的品牌价值为1080元,成为中国目前第一品牌并公开全球招募新的合作伙伴。
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李益民分别于2001和2003年与鸿道集团签订两份补充协议,将商标使用权的有效期从原来的2010年延至2020年,并于其间获得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300万元贿赂。李益民与2005年以受贿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陈鸿道也已保释外逃,至今未能将其抓捕归案。广药集团认为,李益民是受贿后才签订商标租赁时限延长协议的,因此认为该补充协议无效,商标租赁期限已于 2010 年到期。红色、绿色两种包装的王老吉商标大战,就此引发。广药集团于2012年上诉广州中院要求加多宝赔偿其损失,广州中院判决加多宝涉嫌不正当竞争,赔偿王老吉损失。加多宝不服判决上诉之广东高院,该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广东高院将“红罐”装潢权判归广州王老吉所有。
二、“红罐”之争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加多宝是否构成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秘密收买竞争对手的代理人或者雇员的方式,争夺交易机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不正当行为。在本案中鸿道集团旗下的多加宝公司在“王老吉”的品牌运营成熟之后,为继续坐享“王老吉”商标带来的巨额利润,没有选择去开发新的产品,却开始用金钱贿赂广药集团高层领导争取合同的延续期。根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以销售和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与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以受贿论处。”
2001和2003年,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向时任广药集团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的李益民行贿300万元,顺利签订两份补充协议,将商标使用权的有效期从原来的2010年延至2020年。李益民于2005年以受贿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陈鸿道也已保释外逃,至今未能将其抓捕归案。
本案中,鸿道集团明知其行为是对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违反,并且也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但依旧抱着侥幸的心理铤而走险,通过主动给付巨款给李益民以延长合同期限,其行为是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加多宝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加多宝是否涉嫌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对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如质量和价格的虚假表示,诋毁性比较广告、变相广告宣传行为都被我国的法律认定为是虚假宣传行为。
“红罐”商标权之争,广州医药集团与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变成了冤家对头。2012年11月30日,广药集团以加多宝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索赔千万元的诉讼。广药集团还同时向法院申请诉中禁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广告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诉中禁令裁定书,裁定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法院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饮料畅销全国多年,对大众而言,“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首先会想到“王老吉”的凉茶。加多宝公司使用上述广告语误导了公众,使之以为两者为同一产品。因此,加多宝集团及行为涉嫌虚假宣传。
三、“红罐”之争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当时的经济背景下制定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很有必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该法相关规定不完善的弊端也在不断显现。生活中出现法律未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得到有效打击,如加多宝单方面更改字体的行为,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来分析,该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并且以市场竞争为目的,其修改商标的行为也损害了广药集团的合法权益,但是受害者却无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该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而主张侵权赔偿,而只能依据《合同法》和《商标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和目的是不一致的。
(二)加大企业对商标专用权的重视程度
“红罐”王老吉商标争议,争议的背后在于商标的价值,根源是在于“王老吉”的商标注册专用权在中国的归属。由于商标注册及保护具有地域性,即使加多宝拥有王老吉在港台及海外的商标注册权,但在国内使用王老吉商标也必须要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可口可乐总裁曾说,如果可口可乐在世界各地的厂房被一把大火烧光,只要可口可乐的品牌还在,一夜之间就能恢复,就是品牌的价值。国内企业应该在建立之初就树立品牌意识,与其为别人做嫁衣裳,不如用心经营拥有专用权的商标。
总之,通过加多宝、王老吉的纠纷我们可以看出正常的商业行为能使公司较快发展,而“挑战”法律的行为注定要为此付出代价。这其中为了维护竞争法体系的统一,消除不正当竞争法律中的冲突,必须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使其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势,并能够更好的为市场正当竞争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付志新.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建议[J].人大建设,2007(10).
[2]种明钊,盛学军,江帆.竞争法[M].法律出版社,2011
[3]吴勇毅.王老吉商标争夺战[J].新财经,2011(01)
作者简介:周超,男,汉族,云南大理永平县人,法学硕士,单位: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公司与企业法。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加多宝
一、“红罐”之争的由来
1997年2月12日,广州医药集团注册申请了“王老吉”商标。之后鸿道集团旗下的多加宝公司取得了独家使用“王老吉”红罐在中国大陆的生产销售使用权,至2010年5月2日(而广药集团下属企业王老吉药业,则自主生产销售绿盒装王老吉)。随后,双方在2000年签订了第二份合同,将商标使用期限延长至2010年。在取得“王老吉”的商标使用权后,加多宝集团对该品牌进行了包装和宣传。在加多宝的努力下,王老吉凉茶在销售额始终维持在140亿元上下,无可争议地成为“中国饮料第一品牌”。然而,2010年10月,广药启动王老吉的商标评估程序,王老吉的品牌价值为1080元,成为中国目前第一品牌并公开全球招募新的合作伙伴。
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李益民分别于2001和2003年与鸿道集团签订两份补充协议,将商标使用权的有效期从原来的2010年延至2020年,并于其间获得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300万元贿赂。李益民与2005年以受贿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陈鸿道也已保释外逃,至今未能将其抓捕归案。广药集团认为,李益民是受贿后才签订商标租赁时限延长协议的,因此认为该补充协议无效,商标租赁期限已于 2010 年到期。红色、绿色两种包装的王老吉商标大战,就此引发。广药集团于2012年上诉广州中院要求加多宝赔偿其损失,广州中院判决加多宝涉嫌不正当竞争,赔偿王老吉损失。加多宝不服判决上诉之广东高院,该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广东高院将“红罐”装潢权判归广州王老吉所有。
二、“红罐”之争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加多宝是否构成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秘密收买竞争对手的代理人或者雇员的方式,争夺交易机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不正当行为。在本案中鸿道集团旗下的多加宝公司在“王老吉”的品牌运营成熟之后,为继续坐享“王老吉”商标带来的巨额利润,没有选择去开发新的产品,却开始用金钱贿赂广药集团高层领导争取合同的延续期。根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以销售和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与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以受贿论处。”
2001和2003年,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向时任广药集团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的李益民行贿300万元,顺利签订两份补充协议,将商标使用权的有效期从原来的2010年延至2020年。李益民于2005年以受贿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陈鸿道也已保释外逃,至今未能将其抓捕归案。
本案中,鸿道集团明知其行为是对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违反,并且也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但依旧抱着侥幸的心理铤而走险,通过主动给付巨款给李益民以延长合同期限,其行为是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加多宝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加多宝是否涉嫌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对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如质量和价格的虚假表示,诋毁性比较广告、变相广告宣传行为都被我国的法律认定为是虚假宣传行为。
“红罐”商标权之争,广州医药集团与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变成了冤家对头。2012年11月30日,广药集团以加多宝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索赔千万元的诉讼。广药集团还同时向法院申请诉中禁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广告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诉中禁令裁定书,裁定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法院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饮料畅销全国多年,对大众而言,“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首先会想到“王老吉”的凉茶。加多宝公司使用上述广告语误导了公众,使之以为两者为同一产品。因此,加多宝集团及行为涉嫌虚假宣传。
三、“红罐”之争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199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当时的经济背景下制定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很有必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该法相关规定不完善的弊端也在不断显现。生活中出现法律未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得到有效打击,如加多宝单方面更改字体的行为,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来分析,该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并且以市场竞争为目的,其修改商标的行为也损害了广药集团的合法权益,但是受害者却无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该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而主张侵权赔偿,而只能依据《合同法》和《商标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价值和目的是不一致的。
(二)加大企业对商标专用权的重视程度
“红罐”王老吉商标争议,争议的背后在于商标的价值,根源是在于“王老吉”的商标注册专用权在中国的归属。由于商标注册及保护具有地域性,即使加多宝拥有王老吉在港台及海外的商标注册权,但在国内使用王老吉商标也必须要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可口可乐总裁曾说,如果可口可乐在世界各地的厂房被一把大火烧光,只要可口可乐的品牌还在,一夜之间就能恢复,就是品牌的价值。国内企业应该在建立之初就树立品牌意识,与其为别人做嫁衣裳,不如用心经营拥有专用权的商标。
总之,通过加多宝、王老吉的纠纷我们可以看出正常的商业行为能使公司较快发展,而“挑战”法律的行为注定要为此付出代价。这其中为了维护竞争法体系的统一,消除不正当竞争法律中的冲突,必须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使其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势,并能够更好的为市场正当竞争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付志新.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建议[J].人大建设,2007(10).
[2]种明钊,盛学军,江帆.竞争法[M].法律出版社,2011
[3]吴勇毅.王老吉商标争夺战[J].新财经,2011(01)
作者简介:周超,男,汉族,云南大理永平县人,法学硕士,单位: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研究方向:公司与企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