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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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对于跨国公司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传统的国际法理论认为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但是这明显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随着经济和贸易全球化发展,跨国公司不断发展壮大,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能够独立的承担责任,已经符合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应当具有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关键词:国际法主体;跨国公司;全球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跨国公司的在国际舞台上的作用不断增强,其发展已经影响到国际关系的发展。那么它在国际法上究竟具有怎么样的地位也应当有相应的确定。有关跨国公司到底能否享有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一直存在争议。传统的国际法理论当然否定其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但是现代国际法已经越来越偏向于承认其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一、关于跨国公司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相关理论
  1.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这是我国主流的学术观点。以王铁崖教授为代表,他认为,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是国际法主体,个人和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他还指出:因为它们没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没有相应的权利能力,也不能独立的承担义务与责任,所以在国际法上不具有主体的资格。[1]余劲松教授也持此种观点,他认为跨国公司是根据国内法设立的,并且在国际上没有专门调整公司的法律,所以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人,而非国际法主体。
  在笔者看来,此种学说是稍有偏颇的。从国内层面上看,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是国内法规定的,并且可以限制甚至取消。而国家是否也可以通过国内法来取消跨国公司的地位,那么我们能否通过国内法的规定来否认跨国公司具有国内法主体地位这一普遍原则呢?在国际层面上,国际组织的主体地位也是通过条约和协定也赋予的,那么我们也可以通过国际条约来取消其主体地位吗?所以,从逻辑上说,单从跨国公司是根据国内法设立来否定其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是站不住脚的。是否具有法律主体的资格的判断标准,应当从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来进行判断,而非单从它是产生于某个法律部门,这样就本末倒置了。
  2.跨国公司具有一定程度上国际法主体地位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判断一个法律实体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关键要看他是否能够享有相应的权利,并且还要看它是否具有能够独立的承担义务和责任的能力。进入20世纪以后,国际社会快速发展,国际关系也有了突飞猛进的进步,尤其是经济的发展。这就使得在实践中,跨国公司具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国际法律人格。例如,英国学者阿库斯特指出:个人和公司在一定的范围内也具有国际法律人格。[2]在其他的法学理论著作中也有相似的说法。认为跨国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参与国际关系并且可以推动国际经济的进步与发展,是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的。[3]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20世纪之后,跨国公司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对国际社会在政治和经济体系都有着巨大的影响。跨国公司成为国际法主体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是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
  二、当今跨国公司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传统的观点已经不符合当今国际社会的发展,随着国际法主体理论的发展,新兴的国际法主体必然有其成为国际法主体的道理,有其自身的发展潜力和影响力。跨国公司就是最明显的例子。
  1.跨国公司在特定的领域能独立的承担义务与责任
  作为国际法主体最主要的是能够独立的承担义务与责任。国际环境法中有很多关于跨国公司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从中就可以看出跨国公司符合国际法主体的相应条件。例如,在环境方面的《跨国公司行为守则》,它是由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来制定的,其立法目的就是要从国际法层面为规制跨国公司活动创造依据。其中就对跨国公司在环保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另外,北美自由贸易区下设的北美环境合作委员会,也可以对违反成员国环境法规的跨国公司提出警告并直接实施制裁,这一例子也有力地证明了跨国公司独立承担国际义务与责任的事实。
  2.跨国公司具有一定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
  首先,跨国公司享有缔结条约的能力。比如,它可以与国家缔结特许协议。其次,跨国公司还可以根据国际环境法的规定,享有相应的诉讼资格。例如,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在处理双方有争议的案件中,当事人的一方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跨国公司。在这里处理的案件中,跨国公司与缔约国具有平等对抗的地位。在诉讼主体资格上并无差异。又如,在国际海底资源“平行开发制”中,虽然未承认跨国公司可以作为是法庭的当事方,但是承认了其作为海底争端分庭当事方的地位。事实上海底争端分庭与海洋法法庭没有很大的区别,只不过是一种文字游戏而已。事实上就还是承认了它的资格。所以,跨国公司在其法庭中的地位让其实际上享受到了只有国际法主体才能享有的权利。
  三、结论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跨国企业的力量不断壮大,在现代社会和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跨国公司在国际社会承担的责任集中表现在环境和人权方面,但这是远远不够的。笔者认为,未来的国际法理论不仅应当承认跨国公司的主体地位,还应该制定更加明确的国际条约来规制跨国公司的行为,并且对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
  参考文献:
  [1]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98页.
  [2][英]M.阿库斯特著.《现代国际法概论》,汪暄、朱奇武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80页.
  [3]潘抱存.《中国国际法理论新探索》,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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