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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律师法的实施,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如何适应新律师法的要求,应对新律师法中提出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三权”,作为侦查人员要正确对待律师的介入,做好初查工作,把握证据,提高侦查水平。
【关键词】律师法;反贪工作;影响;措施
新律师法正式实施近五年了,既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又对进一步提升侦查队伍整体素质和自侦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结合近几年的反贪工作实际,就如何适应律师法的要求,改进反贪侦查工作,围绕新律师法中提出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三权”,笔者谈一下个人认识。
一、关于“三权”对反贪侦查工作造成的影响
(一)会见权造成的影响:
1.给侦查人员带来意识误区
办案人员长期的“有罪推定”的思维惯性,使得办案人员的着力点,指向了尽快“固定好”嫌疑人“有罪”的各种证据,而担心律师会见等行为,会“干扰和妨碍”侦查。一方面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而律师法则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确容易引发侦查机关在认识上的误区。截至2013年5月,郾城区院反贪部门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76件94人。在侦查阶段律师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为11件,律师通过检察机关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也仅为9件。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易取得
法律规定查办一起案件要以证据为主,只要证据确实充分零口供也可以定案。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特别是贪贿受贿案件口供仍是查办案件的一个主要证据。由于律师在第一次讯问时的介入,即使初查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在办案人员的讯问中或沉默或周旋,口供取得难度加大。如2011年8月该院办理的孟某受贿案。在检察机关对其涉嫌受贿犯罪初查后,完全证实王某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孟某也承认其受贿事实,但在律师接触后,孟某开始给检察机关讨价还价,甚至出现翻供情况,给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带来了很多不利。
3.侦查行为趋于公开化
随着自侦部门初查工作结束,进入立案程序,所有的侦查行为都处于律师的监督之下,趋于公开透明。这就要求办案干警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熟知办案程序,不能出现任何差错,有时办案程序的对错决定案件实体的存亡。
4.查办串案、窝案成案率降低
近年来,该院成功查办了几起有影响有震动的窝案,线索都是在办案过程或讯问过程中发现的,律师的介入使得其他线索的保密性大大降低,突破一案后再继续深挖犯罪,查办串案窝案的成案率会大幅下降,严重影响了反贪工作的进展。
(二)调查取证权造成的影响
1.律师介入后的取证工作难度增大
一般在讯问嫌疑人以后有新情况产生,有许多证据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律师在讯问时介入后,办案人员进一步的取证就变成透明的、公开的、共同的,可是立场、角度却是对立的。办案人员的取证工作是为了定案,而律师的工作是专门为嫌疑人服务的,角度不同所取得的证据就会出现一个证人两种证言共同存在的现象,甚至会出现证人不作证,作证不实的情况,严重影响办案的进程和侦查的结果。
2.证人证言反复,动摇立案侦查的证据
经过缜密的初查工作取得了定案的证据,办案人员依据取得的证据立案侦查,而证人证言是定案证据中不可缺少的链条,律师介入后,以他的角度和立场对证人重新进行询问,在律师的点拨下,一些证人因某种压力或原因,出现证言反复或虚假证言情况,最终影响案件认定处理,甚至使案件的侦查工作功亏一篑,使真正犯罪的人逃脱法网。
(三)阅卷权造成的影响
从案件诉讼和处理讲,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犯罪事实最终是要围绕证据来认定和落实的,没有足够证据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案件的认定及处理都将受影响。就反贪侦查来说,律师阅卷权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公诉部门对移送起诉案件证据材料的要求将更为严格,律师介入取证、全部阅卷将会促使公诉引导侦查的制度推行更彻底,以至侦查阶段起诉化。
二、关于应对措施
(一)正确认识律师的提前介入
要正确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与律师配合,使其依法参与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活动中的正当要求,该支持的要给予支持,提供方便。同时也可以根据案件的侦查需要,要求律师配合侦查人员做好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转化工作和追赃、退赃工作。如2012年我们办理的王某涉嫌行贿案。王某由于开发小产权房私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办案人员发现王某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有行贿行为。经过初查,在查证事实立案后,犯罪嫌疑人王某一直对其行为不予认可,不积极配合反贪部门的工作,害怕多一罪行加重对其处罚。在无法做通王某思想工作的情况下,办案人员积极与王某的律师进行沟通,并给律师提供了必要的案件资料。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王某认可了她行贿的事实,做到了与检察机关的大力配合。
(二)做好案件初查工作,立案要谨慎
一般案件立案侦查后,就要接触犯罪嫌疑人,律师即可介入。所以办案人员要充分利用初查,把侦破案件的重心放到初查环节。
(三)充分利用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
面对新的执法环境,侦查人员要充分利用录音录像的功能,来发挥视听资料固定证据的效力。大胆探索获取口供的措施和途径,并重视研究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在突破案件、获取口供及遏制翻供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审讯破案水平,强化讯问破案功能,巩固讯问成果。
(四)敢于向犯罪嫌疑人交底,及時做好思想减压工作只要犯罪嫌疑人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无论其有无思想包袱,侦查人员都应在律师提前介入之前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考虑周到,尤其是要逐步向犯罪嫌疑人讲清他们所涉嫌的罪名及通常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做好思想减压工作,让犯罪嫌疑人知道侦查人员是在依法办案,而不是为了完成工作在欺骗他们。这样,在律师提前介入后,犯罪嫌疑人就不致于因律师的“透底”而思想压力过大,出现翻供、变供、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其实,王某的案例就足以证明这一效果。
参考文献:
[1]律师法[M].
[2]新<刑事诉讼法>[M].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M].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3)167号)[M].
【关键词】律师法;反贪工作;影响;措施
新律师法正式实施近五年了,既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又对进一步提升侦查队伍整体素质和自侦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结合近几年的反贪工作实际,就如何适应律师法的要求,改进反贪侦查工作,围绕新律师法中提出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三权”,笔者谈一下个人认识。
一、关于“三权”对反贪侦查工作造成的影响
(一)会见权造成的影响:
1.给侦查人员带来意识误区
办案人员长期的“有罪推定”的思维惯性,使得办案人员的着力点,指向了尽快“固定好”嫌疑人“有罪”的各种证据,而担心律师会见等行为,会“干扰和妨碍”侦查。一方面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而律师法则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的确容易引发侦查机关在认识上的误区。截至2013年5月,郾城区院反贪部门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76件94人。在侦查阶段律师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为11件,律师通过检察机关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也仅为9件。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易取得
法律规定查办一起案件要以证据为主,只要证据确实充分零口供也可以定案。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特别是贪贿受贿案件口供仍是查办案件的一个主要证据。由于律师在第一次讯问时的介入,即使初查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在办案人员的讯问中或沉默或周旋,口供取得难度加大。如2011年8月该院办理的孟某受贿案。在检察机关对其涉嫌受贿犯罪初查后,完全证实王某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孟某也承认其受贿事实,但在律师接触后,孟某开始给检察机关讨价还价,甚至出现翻供情况,给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带来了很多不利。
3.侦查行为趋于公开化
随着自侦部门初查工作结束,进入立案程序,所有的侦查行为都处于律师的监督之下,趋于公开透明。这就要求办案干警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熟知办案程序,不能出现任何差错,有时办案程序的对错决定案件实体的存亡。
4.查办串案、窝案成案率降低
近年来,该院成功查办了几起有影响有震动的窝案,线索都是在办案过程或讯问过程中发现的,律师的介入使得其他线索的保密性大大降低,突破一案后再继续深挖犯罪,查办串案窝案的成案率会大幅下降,严重影响了反贪工作的进展。
(二)调查取证权造成的影响
1.律师介入后的取证工作难度增大
一般在讯问嫌疑人以后有新情况产生,有许多证据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律师在讯问时介入后,办案人员进一步的取证就变成透明的、公开的、共同的,可是立场、角度却是对立的。办案人员的取证工作是为了定案,而律师的工作是专门为嫌疑人服务的,角度不同所取得的证据就会出现一个证人两种证言共同存在的现象,甚至会出现证人不作证,作证不实的情况,严重影响办案的进程和侦查的结果。
2.证人证言反复,动摇立案侦查的证据
经过缜密的初查工作取得了定案的证据,办案人员依据取得的证据立案侦查,而证人证言是定案证据中不可缺少的链条,律师介入后,以他的角度和立场对证人重新进行询问,在律师的点拨下,一些证人因某种压力或原因,出现证言反复或虚假证言情况,最终影响案件认定处理,甚至使案件的侦查工作功亏一篑,使真正犯罪的人逃脱法网。
(三)阅卷权造成的影响
从案件诉讼和处理讲,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犯罪事实最终是要围绕证据来认定和落实的,没有足够证据或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案件的认定及处理都将受影响。就反贪侦查来说,律师阅卷权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公诉部门对移送起诉案件证据材料的要求将更为严格,律师介入取证、全部阅卷将会促使公诉引导侦查的制度推行更彻底,以至侦查阶段起诉化。
二、关于应对措施
(一)正确认识律师的提前介入
要正确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与律师配合,使其依法参与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活动中的正当要求,该支持的要给予支持,提供方便。同时也可以根据案件的侦查需要,要求律师配合侦查人员做好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转化工作和追赃、退赃工作。如2012年我们办理的王某涉嫌行贿案。王某由于开发小产权房私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办案人员发现王某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有行贿行为。经过初查,在查证事实立案后,犯罪嫌疑人王某一直对其行为不予认可,不积极配合反贪部门的工作,害怕多一罪行加重对其处罚。在无法做通王某思想工作的情况下,办案人员积极与王某的律师进行沟通,并给律师提供了必要的案件资料。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王某认可了她行贿的事实,做到了与检察机关的大力配合。
(二)做好案件初查工作,立案要谨慎
一般案件立案侦查后,就要接触犯罪嫌疑人,律师即可介入。所以办案人员要充分利用初查,把侦破案件的重心放到初查环节。
(三)充分利用录音录像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
面对新的执法环境,侦查人员要充分利用录音录像的功能,来发挥视听资料固定证据的效力。大胆探索获取口供的措施和途径,并重视研究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在突破案件、获取口供及遏制翻供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提高审讯破案水平,强化讯问破案功能,巩固讯问成果。
(四)敢于向犯罪嫌疑人交底,及時做好思想减压工作只要犯罪嫌疑人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无论其有无思想包袱,侦查人员都应在律师提前介入之前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考虑周到,尤其是要逐步向犯罪嫌疑人讲清他们所涉嫌的罪名及通常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做好思想减压工作,让犯罪嫌疑人知道侦查人员是在依法办案,而不是为了完成工作在欺骗他们。这样,在律师提前介入后,犯罪嫌疑人就不致于因律师的“透底”而思想压力过大,出现翻供、变供、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其实,王某的案例就足以证明这一效果。
参考文献:
[1]律师法[M].
[2]新<刑事诉讼法>[M].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M].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3)167号)[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