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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权力暴富”者是借助权力掠夺和侵吞社会财富的“暴发户”,是寄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的“毒瘤”。他们既不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也不是改革和市场机制的促进者,必须对其进行深入治理、严厉打击。从根本上治理“权力暴富”现象,需要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健全法律法规,加大惩治力度。
[关键词]“权力暴富”;形成原因;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D5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9)24—0035—02
随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新时期新阶段,社会不公、贫富分化问题日益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特别是那些凭借权力致富的“权力暴富”现象让人深恶痛绝。不久前,一条所谓的权威部门发布的“高干子女占亿万富豪人员91%”的虚假数据在网上四处传播,引起网络媒体的恶炒,人民网记者为此专门撰写长文予以辟谣。“权力暴富”现象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是我们研究现阶段收入分配关系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权力暴富”现象的成因分析
“权力暴富”这个特殊群体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制转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市场体制不完善、法规制度不健全,使一些人钻了空子而成为暴富者。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逐步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在这一过程中。原有的体制被打破,新的体制尚不完善,一些法规制度不健全,这就给一些腐败分子和不法商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司法权,官商勾结、权钱交易,钻体制机制制度的漏洞以实现暴富。比如,原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王益案。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王益于2007年3月批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为郑州市提供25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但25亿元资金只用了2亿元,其他23亿元去向不明,其中王益胞弟王磊从中收取4000万元“高额财务顾问费”,用于购买太平洋证券的原始股份。200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太平洋证券登陆上交所,首日股票涨幅达到了424%,王磊的4000万元原始股份转眼间便飙升至16亿元。可以说,资本市场存在这么大的漏洞,王益们暴富也才有了机会和平台!
(二)官商勾结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少数领导干部不直接利用权力获取利益,而是采用种种迂回隐蔽的手法,让第三方(通常是亲戚朋友)斡旋牟取不正当利益,变相搞权钱交易。有的通过第三方的经营业务等方式转移公众视线,规避有关法律或规定,将非法利益合法化。有的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或者象征性出资,与利益相关人“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牟利。一些领导干部,本人不直接经营业务,而让其亲戚朋友所在的公司、企业承接项目,自己则利用职权幕后运作,给予实质性利益,亲戚朋友获利后再进行巨额利益分配。这些隐蔽性的手段使查处难度变大。
(三)权力过分集中且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诱发一些人通过官商勾结实现暴富。从查处的一些案件看,当前我们的权力设置还不够科学,监督和制约机制还不够严密。如,个别领导抓住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款拨付两个环节,收受巨额贿赂,同时也造就了一批“暴富老板”。权力过分集中,又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必然使一些领导干部成为不法商人追逐的目标,为他们实现暴富提供了条件和机会。
(四)对商业贿赂和行贿行为打击力度还不够。尽管这些年来我国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商业贿赂问题还相当严重。另外,对行贿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是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有的地方以保护企业为名,对行贿人网开一面;有的领导干部出面为行贿人说情,使不法分子逃避法律制裁;有的为了取得行贿人的口供证据,执纪执法机关往往对行贿人“宽容”,形成了“只打受贿不打行贿”的潜规则。对行贿人处罚过宽、保护措施过多,造成现实生活中行贿人放心大胆行贿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官商勾结行为。一些行贿人打着“做强、做大”的幌子,肆无忌惮,腐蚀一批干部,积攒一笔财富后,又手段翻新,变本加厉,成为“职业行贿人”。
二、治理“权力暴富”的对策
“权力暴富”者是借助权力掠夺和侵吞社会财富的“暴发户”,是寄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的“毒瘤”。他们既不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也不是改革和市场机制的促进者,必须对其进行深入治理、严厉打击。从根本上治理“权力暴富”现象,需要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健全法律法规,加大惩治力度。
(一)依纪依法严厉惩治“权力暴富”行为。把勤劳致富、依法致富与非法暴富特别是“权力暴富”严格地区别开来。对前者要给予大力扶持、积极鼓励,对后者要依纪依法严厉惩处。一是对在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矿产资源开发、金融、司法等领域中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为本人和配偶子女谋取非法利益的领导干部要坚决查处。对其亲属和特定关系人的非法所得要予以追缴。二是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打击力度。当前,中央和地方正在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投入的资金规模大,涵盖的项目多,涉及的领域广,在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可能会给官商勾结、商业贿赂以可乘之机。必须紧紧围绕政府新增投资和工程项目建设中容易滋生商业贿赂行为的环节和部位,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严肃惩处领导干部涉及商业贿赂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各类市场主体以不正当手段参与项目竞争的行贿案件,始终保持惩治商业贿赂的高压态势,防止“权力暴富”的发生,确保中央经济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二)切实加强对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权力暴富”的本质是“公权私用”,即腐败分子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为自己或他人实现暴富。因此,整治“权力暴富”的根本出路是完善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通过深化改革、加快体制转型,调整权力结构,合理分权,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同时,加大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另外,尽快推行党务公开。进一步实现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三)抓紧制定打击行贿行为的政策措施。中央纪委全会报告多次明确提出既要严厉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行贿与受贿是官商勾结的两个方面。对不法商人行贿行为的宽大,可能有利于一个具体案件的查处,却毒化了社会风气,让更多的干部面临被腐蚀的风险。对打击行贿犯罪,要在司法实践和具体措施上取得突破。要树立行贿与受贿同罪的司法理念,改变单纯将行贿者作为证人对待的现象,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行贿者进行制裁。要健全和完善全国联网的行贿“黑名单”制度。严格限制那些曾经行贿的企业或个人的从业行为,对行贿者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
(四)认真落实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2006年中央印发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县处级领导干部要如实报告本人婚姻变化状况等8个方面的有关事项。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这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举措。当务之急是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确保这项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建议在此基础上对领导干部报告的有关事项,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形式,在本部门本单位的范围内予以公开,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加大核查工作力度,把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促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关键词]“权力暴富”;形成原因;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D5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9)24—0035—02
随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新时期新阶段,社会不公、贫富分化问题日益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特别是那些凭借权力致富的“权力暴富”现象让人深恶痛绝。不久前,一条所谓的权威部门发布的“高干子女占亿万富豪人员91%”的虚假数据在网上四处传播,引起网络媒体的恶炒,人民网记者为此专门撰写长文予以辟谣。“权力暴富”现象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是我们研究现阶段收入分配关系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权力暴富”现象的成因分析
“权力暴富”这个特殊群体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制转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市场体制不完善、法规制度不健全,使一些人钻了空子而成为暴富者。改革开放30年来,我们逐步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在这一过程中。原有的体制被打破,新的体制尚不完善,一些法规制度不健全,这就给一些腐败分子和不法商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司法权,官商勾结、权钱交易,钻体制机制制度的漏洞以实现暴富。比如,原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王益案。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王益于2007年3月批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为郑州市提供25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但25亿元资金只用了2亿元,其他23亿元去向不明,其中王益胞弟王磊从中收取4000万元“高额财务顾问费”,用于购买太平洋证券的原始股份。200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太平洋证券登陆上交所,首日股票涨幅达到了424%,王磊的4000万元原始股份转眼间便飙升至16亿元。可以说,资本市场存在这么大的漏洞,王益们暴富也才有了机会和平台!
(二)官商勾结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少数领导干部不直接利用权力获取利益,而是采用种种迂回隐蔽的手法,让第三方(通常是亲戚朋友)斡旋牟取不正当利益,变相搞权钱交易。有的通过第三方的经营业务等方式转移公众视线,规避有关法律或规定,将非法利益合法化。有的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或者象征性出资,与利益相关人“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牟利。一些领导干部,本人不直接经营业务,而让其亲戚朋友所在的公司、企业承接项目,自己则利用职权幕后运作,给予实质性利益,亲戚朋友获利后再进行巨额利益分配。这些隐蔽性的手段使查处难度变大。
(三)权力过分集中且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诱发一些人通过官商勾结实现暴富。从查处的一些案件看,当前我们的权力设置还不够科学,监督和制约机制还不够严密。如,个别领导抓住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款拨付两个环节,收受巨额贿赂,同时也造就了一批“暴富老板”。权力过分集中,又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必然使一些领导干部成为不法商人追逐的目标,为他们实现暴富提供了条件和机会。
(四)对商业贿赂和行贿行为打击力度还不够。尽管这些年来我国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商业贿赂问题还相当严重。另外,对行贿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是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有的地方以保护企业为名,对行贿人网开一面;有的领导干部出面为行贿人说情,使不法分子逃避法律制裁;有的为了取得行贿人的口供证据,执纪执法机关往往对行贿人“宽容”,形成了“只打受贿不打行贿”的潜规则。对行贿人处罚过宽、保护措施过多,造成现实生活中行贿人放心大胆行贿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官商勾结行为。一些行贿人打着“做强、做大”的幌子,肆无忌惮,腐蚀一批干部,积攒一笔财富后,又手段翻新,变本加厉,成为“职业行贿人”。
二、治理“权力暴富”的对策
“权力暴富”者是借助权力掠夺和侵吞社会财富的“暴发户”,是寄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的“毒瘤”。他们既不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也不是改革和市场机制的促进者,必须对其进行深入治理、严厉打击。从根本上治理“权力暴富”现象,需要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健全法律法规,加大惩治力度。
(一)依纪依法严厉惩治“权力暴富”行为。把勤劳致富、依法致富与非法暴富特别是“权力暴富”严格地区别开来。对前者要给予大力扶持、积极鼓励,对后者要依纪依法严厉惩处。一是对在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矿产资源开发、金融、司法等领域中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为本人和配偶子女谋取非法利益的领导干部要坚决查处。对其亲属和特定关系人的非法所得要予以追缴。二是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打击力度。当前,中央和地方正在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投入的资金规模大,涵盖的项目多,涉及的领域广,在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可能会给官商勾结、商业贿赂以可乘之机。必须紧紧围绕政府新增投资和工程项目建设中容易滋生商业贿赂行为的环节和部位,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严肃惩处领导干部涉及商业贿赂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各类市场主体以不正当手段参与项目竞争的行贿案件,始终保持惩治商业贿赂的高压态势,防止“权力暴富”的发生,确保中央经济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二)切实加强对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权力暴富”的本质是“公权私用”,即腐败分子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为自己或他人实现暴富。因此,整治“权力暴富”的根本出路是完善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通过深化改革、加快体制转型,调整权力结构,合理分权,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同时,加大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的监督,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另外,尽快推行党务公开。进一步实现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三)抓紧制定打击行贿行为的政策措施。中央纪委全会报告多次明确提出既要严厉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行贿与受贿是官商勾结的两个方面。对不法商人行贿行为的宽大,可能有利于一个具体案件的查处,却毒化了社会风气,让更多的干部面临被腐蚀的风险。对打击行贿犯罪,要在司法实践和具体措施上取得突破。要树立行贿与受贿同罪的司法理念,改变单纯将行贿者作为证人对待的现象,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行贿者进行制裁。要健全和完善全国联网的行贿“黑名单”制度。严格限制那些曾经行贿的企业或个人的从业行为,对行贿者进行严厉的经济处罚。
(四)认真落实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2006年中央印发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县处级领导干部要如实报告本人婚姻变化状况等8个方面的有关事项。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这是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举措。当务之急是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确保这项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建议在此基础上对领导干部报告的有关事项,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形式,在本部门本单位的范围内予以公开,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加大核查工作力度,把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起来,促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