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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地方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粤委办发电[2018]167号文中第五条"认真做好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档案交接工作"中明确指出:"不再保留、纳入重新组建机构、撤销建制的部门和单位的档案,自变更之日起全宗终止,档案整体移交新组建机构代管";"新组建机构自成立之日起要建立档案工作,建设档案全宗对形成的档案进行管理。"随即,广东省委办公厅和省府办公厅在《关于做好省级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8]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