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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时下学者的视域中,法律发现无疑被认为是法官从法律渊源中发现法律的技巧或方法。以理性作为法源的自然法学使得法律摆脱了宗教精神的桎梏而陷入了忽视历史及社会经验的境况中;历史法学派显然将法律发现定为在"立法"而非当下的"司法",理性的智识性努力被排除在外;社会法学则进一步开放了"发现"法律的场域,且丰富了法律发现的内涵。为此,以法学流派化为视角透视法律发现观,并反思其之于当下司法的意义实属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