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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裁判文书援引法律学说释法说理的具体规则尚未构建,援引对象、援引条件及援引方式均不明确,导致不同法院和法官各自摸索、自成一体的混乱局面,亟需构建规则予以指引。在援引对象上,要正确界定法律学说的范围,防止援引对象的泛化和随意。明确可以援引非通说,但应与援引通说配置不同的论证规则。在援引条件上,援引的必要性和数量需要根据法律解释的不同类型分别确定。在援引方式上,应当采用对话方式,呈现法官与学者对话的外貌,避免大段照搬学术著作原文,保障裁判结论形成的正当性。积极回应当事人提供的学说,形成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