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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子买房,视同赠与
问:2007年,我与妻子用婚后攒的钱为女儿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女儿的名字。现在,我打算与妻子离婚。请问,这套房子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袁喜山(青海西宁)
律师意见: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案中,你与妻子以孩子的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你女儿的名字,产权人只能是你女儿。你与妻子婚后给孩子购买房屋的行为应视为赠与,夫妻双方非为孩子的利益,不得处分该房产。所以,你们离婚时,该房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帮助作案,如何定罪
问:我儿子小强与两名同伙相约入室盗窃,小强负责室外望风。作案中,两名同伙惊醒室主,遂实施抢劫,并打伤室主。案发后,小强和两名同伙都被逮捕。请问,小强是否要为同伙的抢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高海(江西南昌)
律师意见:首先,小强只具有盗窃的犯罪故意,并没有抢劫的犯罪故意。小强负责望风,没有直接参与抢劫,他知道的是自己和两名同伙在实施盗窃犯罪,故其具有盗窃犯罪的故意。至于同伙临时改变盗窃主意,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而不是逃离盗窃现场,则超出了小强与同伙原来商定的犯罪范围,小强并不知情,故不具有参与抢劫犯罪的故意。
其次,小强实际上并未参与实施共同抢劫犯罪。尽管小强参与了同伙的行动,为同伙的抢劫犯罪提供了帮助,但同伙所实施的不是预谋的犯罪而是其他犯罪,根据我国《刑法》中行为主客观一致的认定原理,不应将主观上不具有为抢劫提供望风帮助意图的小强的望风行为认定为为抢劫提供的帮助,因而不能被认定为共同实施了抢劫。
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小强在知悉同伙超出事先商定的盗窃犯罪意图而实施其他犯罪后仍然坚持为同伙望风,则应认定小强对同伙实施的新的犯罪进行了事实上的认可,即小强是抢劫犯罪的同犯。
同一标的,物权排他
问:我买了一套别墅,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别墅原主人不久后找到我,要求移走别墅花园里的一棵银杏树,声称双方所签订的别墅买卖合同中对这棵银杏树未作约定,所以所有权仍归他。请问,他有权移走这棵银杏树吗?
刘湘云(广东顺德)
律师意见: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同时存在,因为已经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其他不相容物权在同一物上成立的效力。物权的这一效力称为排他效力。你与别墅原主人就别墅的转让达成了协议,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并交付了别墅,根据我国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要求,别墅所有权已由别墅原主人转移给了你。银杏树种植于别墅花园内,显然属于别墅的从物。由于别墅转让合同中并未约定银杏树的归属,根据从物随主物一并转移的规则,银杏树的所有权应归你所有,别墅原主人出卖了别墅后无权要求移走银杏树。
紧急避险,能否免责
问:罗某驾驶农用车经过一村庄时,发现一个小孩突然横穿公路,罗某大惊,先踩刹车,后左转避让。刚避过小孩,罗某随即发现车辆将要与公路左边行驶的一辆三轮车碰撞,又往右猛转。虽避开了三轮车,但终与右前方骑自行车的张某碰撞,致张某不治身亡。交警支队认定,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请问,紧急避险是否能免责?
于雁(黑龙江哈尔滨)
律师意见:罗某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所谓紧急避险,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限度,指的是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本案中,险情由小孩突然横穿公路引起,且小孩正面临着生命危险。罗某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不得已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但是罗某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超过了必要限度。罗某先后两次避险行为,对象均为一人,最初为小孩,小孩脱离危险后是三轮车驾驶员,最后是张某,实际上是为保护一人而损害了另一人。所以,罗某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超过了必要限度,因而属于避险过当,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编辑:陈彤】
问:2007年,我与妻子用婚后攒的钱为女儿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女儿的名字。现在,我打算与妻子离婚。请问,这套房子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袁喜山(青海西宁)
律师意见: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案中,你与妻子以孩子的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你女儿的名字,产权人只能是你女儿。你与妻子婚后给孩子购买房屋的行为应视为赠与,夫妻双方非为孩子的利益,不得处分该房产。所以,你们离婚时,该房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帮助作案,如何定罪
问:我儿子小强与两名同伙相约入室盗窃,小强负责室外望风。作案中,两名同伙惊醒室主,遂实施抢劫,并打伤室主。案发后,小强和两名同伙都被逮捕。请问,小强是否要为同伙的抢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高海(江西南昌)
律师意见:首先,小强只具有盗窃的犯罪故意,并没有抢劫的犯罪故意。小强负责望风,没有直接参与抢劫,他知道的是自己和两名同伙在实施盗窃犯罪,故其具有盗窃犯罪的故意。至于同伙临时改变盗窃主意,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而不是逃离盗窃现场,则超出了小强与同伙原来商定的犯罪范围,小强并不知情,故不具有参与抢劫犯罪的故意。
其次,小强实际上并未参与实施共同抢劫犯罪。尽管小强参与了同伙的行动,为同伙的抢劫犯罪提供了帮助,但同伙所实施的不是预谋的犯罪而是其他犯罪,根据我国《刑法》中行为主客观一致的认定原理,不应将主观上不具有为抢劫提供望风帮助意图的小强的望风行为认定为为抢劫提供的帮助,因而不能被认定为共同实施了抢劫。
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小强在知悉同伙超出事先商定的盗窃犯罪意图而实施其他犯罪后仍然坚持为同伙望风,则应认定小强对同伙实施的新的犯罪进行了事实上的认可,即小强是抢劫犯罪的同犯。
同一标的,物权排他
问:我买了一套别墅,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别墅原主人不久后找到我,要求移走别墅花园里的一棵银杏树,声称双方所签订的别墅买卖合同中对这棵银杏树未作约定,所以所有权仍归他。请问,他有权移走这棵银杏树吗?
刘湘云(广东顺德)
律师意见: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同时存在,因为已经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其他不相容物权在同一物上成立的效力。物权的这一效力称为排他效力。你与别墅原主人就别墅的转让达成了协议,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并交付了别墅,根据我国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要求,别墅所有权已由别墅原主人转移给了你。银杏树种植于别墅花园内,显然属于别墅的从物。由于别墅转让合同中并未约定银杏树的归属,根据从物随主物一并转移的规则,银杏树的所有权应归你所有,别墅原主人出卖了别墅后无权要求移走银杏树。
紧急避险,能否免责
问:罗某驾驶农用车经过一村庄时,发现一个小孩突然横穿公路,罗某大惊,先踩刹车,后左转避让。刚避过小孩,罗某随即发现车辆将要与公路左边行驶的一辆三轮车碰撞,又往右猛转。虽避开了三轮车,但终与右前方骑自行车的张某碰撞,致张某不治身亡。交警支队认定,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请问,紧急避险是否能免责?
于雁(黑龙江哈尔滨)
律师意见:罗某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所谓紧急避险,指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但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限度,指的是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本案中,险情由小孩突然横穿公路引起,且小孩正面临着生命危险。罗某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不得已采取紧急避让措施,但是罗某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超过了必要限度。罗某先后两次避险行为,对象均为一人,最初为小孩,小孩脱离危险后是三轮车驾驶员,最后是张某,实际上是为保护一人而损害了另一人。所以,罗某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超过了必要限度,因而属于避险过当,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编辑: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