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取证工作不足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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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职务犯罪是智能型、高隐秘型犯罪.职务犯罪侦查较之普通犯罪侦查,具有案件一般不会自行暴露、侦查进路一般是"由人查事"、物证少而言词证据和书证地位突出、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外界干扰大和证据收集、固定难等特点。文章针对职务犯罪侦查取证的特点,就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法,以求推动职务犯罪取证工作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职务犯罪;证据问题;取证工作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取证特点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正因为职务犯罪的特殊性,所以其侦查中的取证工作也有别于一般的刑事案件:
  1.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的地位突出
  如银行交易明细、房产查询信息,受贿案件中受贿方的口供、行贿方的证人证言,渎职犯罪案件中规范职务行为的法律法规、会议纪要等等。
  2.取证工作阻力大,难度高
  职务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共犯,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并且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尤其是腐败案件,都不是光天化日之下作案,一般是两个人或很少几个人进行极为秘密的犯罪活动,因此,取证工作阻力大,难度高。
  二、职务犯罪的影响
  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政府的威信,损害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政治、经济、司法、军事、文化、教育等管理职能,都是通过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来实现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但是,权力失去监督就会产生腐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触犯刑律。因为职务犯罪具有严重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已成为现代国家理论、政治理论的重要内容。为了防止职务犯罪的蔓延,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必须在不断加大惩处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职务犯罪证明要点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职务犯罪的取证工作也围绕这四个方面展开。
  对于犯罪主体的证明,主要是采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等办法,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职务犯罪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比如干部履历表、职务任命书、工资证明、考评材料、所在单位的法人执照等。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如故意或者过失。职务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其证明要点也不尽相同。犯罪客观方面是职务犯罪案件证明的重点内容,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具体过程、造成的危害结果等,都是职务犯罪需重点证明的要点。尤其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和结果必须供证一致,因为这两者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
  三、我国的职务犯罪取证工作的不足及对策
  1.言词证据不到位
  固定口供手段单一查办职务犯罪,固然不能单靠口供,但是言词证据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于定罪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口供的收集工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对记录不全面、记录繁琐没抓住关键点、表述不清晰、内容存在逻辑矛盾、语句有歧义等。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个犯罪事实,侦查部门为了固定证据往往会采集犯罪嫌疑人的多份口供,但是采集的这些口供,很多只是形式上的重复,没有在不同的笔录中尽可能再现犯罪事实的细节,所以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就会使整个案件陷入被动的境地。
  2.不够重视对再生证据的收集
  再生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为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而订立攻守同盟、威胁证人作伪证,隐藏、转移、销毁赃款赃物及其它有关罪证,各方打听、刺探侦查秘密与情报等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从相反角度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事实。再生证据能增强原生证据证明力,有助于揭露犯罪事实,但是在侦查实际中侦查人员对再生证据的收集往往不够重视
  四、有效的侦查取证方法
  1.转变侦查模式,不过分依赖口供
  以往我们侦查人员过分迷信口供,习惯用口供来突破案件、证实犯罪,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对于侦查人员长期依赖口供的习惯提出了挑战。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转换侦查思路,变“供→证”的传统侦查模式为“证→供”的现代侦查模式,更加注重侦查手段的多样性以及外围各种类型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扩大取证来源,比如新刑诉法中新增的证据种类:电子数据,还比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等等。
  2.前移办案重心,强化初查手段,应对律师提前介入
  在案件查办中,不要急于立案或者接触犯罪嫌疑人,应周密计划,进行全面的初查,掌握大量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尽可能将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物化为犯罪证据,力争在犯罪嫌疑人知晓办案意图之前就把关键性证据固定,待其他外围证据基本到位后再接触犯罪嫌疑人,然后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证实先前取得的证据,并及时收集口供产生的衍生证据。在接触犯罪嫌疑人后就意味着整个案件的侦查工作全部展开,这时侦查工作一定要及时、迅速,防止其他各类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五、结语
  职务犯罪行为触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加之实施犯罪的时间与发现犯罪的时间一般跨度较大,犯罪的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较少,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反腐败力度的加大,职务犯罪的形式也在不断变化,其隐蔽性也越来越强,这些因素无疑都增加了职务犯罪取证的难度。我们必须以新《刑事诉讼法》的实行为契机,针对当下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新动向,在规范侦查行为、提升侦查能力、完善侦查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职务犯罪取证工作的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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