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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发改投资[2003]1673号文件,偃师市被批准实施天然草原恢复和保护建设项目,项目起止时间为2003年到2005年,项目总投资为625万元,其中中央资金为500万元,省配套25万元,这是河南省有始以来一次性投资县级最大的畜牧业国债资金项目,该项目落户偃师,掀开了偃师市天然草原恢复和保护建设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