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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应运而生,驰名商标包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因此各国十分重视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展开。各国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不尽相同,形成了不同的保护理论。为了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立法,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借鉴他国优秀经验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通过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结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机制,以求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关键词 驰名商标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如今,我们可以看到驰名商标已成为商标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关于驰名商标的标准定义却很难看到。然而,通过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关于驰名商标概念的大致定义: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或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总的来说有两种基本的认定方式,“被动方式”是指在发生商标纠纷案件之后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大多数的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的是被动认定的方式。“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实际纠纷时,有关部门出于预防的目的,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我国1996年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采取的是“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模式。2003年,我国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改变了1996年的模式,采取“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模式,即只有在商标所有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这一模式符合了《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中被动保护、个案保护的宗旨,是符合国际潮流的。“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新原则只对个案有效,不产生持续的效力,有助于防止权钱交易驰名商标的行为,同时,能有效的提高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减轻有关部门的负担。
2、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巴黎公约》未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做出规定。《TRIP’S协议》规定确定某一商标是否驰名,应顾及相关公众及其知晓程度。《联合建议》以未穷尽的列举方式列出了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些参考因素。我国参考了《联合建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的《商标法》中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参考:(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其他因素。
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基本理论
在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历史上形成了各种理论,对这些理论进行研究有益于我们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更好地发挥驰名商标的作用。
(一)传统混淆理论。
传统混淆理论是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渊源,混淆是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消费者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混淆分为两种情况:(1)直接混淆或狭义上的混淆,即消费者误以为侵权人是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或提供者;(2)间接混淆或广义上的混淆,即消费者知道商品或服务不是一企业生产或提供,但认为该企业与持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存在某种联系,如授权、投资等。传统混淆理论一般只规制直接混淆。
尽管传统混淆理论在驰名商标保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混淆理论依然存在着不足,它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实际问题。
(二)联想理论。
联想理论起源于欧洲,它的标准比混淆理论灵活,“联想”是指消费者在看到后标记时会联想到前商标,非权利人利用了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较好的声誉,不论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近似,也不论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是否产生混淆。与混淆理论相比,联想理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加全面,更加注重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联想理论关注的是消费者是否产生了联想,而不以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为前提,在混淆理论中,对驰名商标的侵害是直接明显的,而在联想理论中,这种侵害是隐形和潜移默化的。
(三)反淡化理论。
反淡化理论是对联想理论的延伸与发展,商标淡化行为同样会令消费者产生联想,这种行为不仅会使消费者模糊对驰名商标的印象,同时还有可能败坏驰名商标的声誉,反淡化理论中“淡化”的涵义要比联想理论中的“淡化”广很多。商标淡化行为淡化的是驰名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特征和广告价值,并不要求将标记用在具有竞争关系的商品或服务上,当非权利人将相同或类似标记用在非竞争的商品或服务上,对驰名商标的伤害同样是不可忽视的,因为久而久之人们会渐渐淡忘与驰名商标相关的特定企业的特定商品或服务,驰名商标也就失去了它的显著性特征与区别作用,例如“NIKE”自行车、“苹果”服饰等等。
三、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现状及不足
我国在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后,就开始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纳入日程,开始了对驰名商标保护和认定的积极探索。虽然我国已经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由于起步晚,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还存在着不足,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化、有机的整体,还必须依赖《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配合,保护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虽然引入了淡化理论,但是其十三条3中规定了受保护的标准是“容易导致混淆”、“误导公众”,这一标准其实并没有突破混淆理论。根据这条规定,如果非权利人将驰名商标用于非竞争产品的行为不会导致“容易导致混淆”、“误导公众”的结果,便不能适用该条规定。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商标权人的侵害是客观存在的。当驰名商标被反复地用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时,消费者会渐渐模糊该商标与其原来的产品的关系,从而使驰名商标的区别作用大打折扣。这种对商标的淡化行为在我国的商标立法中是没有办法得到规制的。
四、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措施 (一)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机制。
由于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区别功能及其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我国对驰名商标实行特殊的法律保护机制。
1、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一规定意味着该驰名商标所有者有权阻止他人使用,而有关部门对于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批准。同时,该规定还使“驰名”成为了商标受保护的一个重要条件,可以有效防止非权利人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害行为,更有力地保护驰名商标。
2、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豍这一规定使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获得了扩大的保护,使不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者误认的“弱化”和“丑化”也纳入了法律规制的范围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淡化理论,有利于对驰名商标进行扩大保护。
3、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可随时请求撤销。
《商标法》第41条规定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商标所有人可以随时请求撤销,这一规定使驰名商标具有了比一般商标更强的保护力,能够十分有力地打击恶意注册行为,扩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4、对抗域名、企业名称。当域名或者企业名称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驰名商标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这是因为驰名商标被他人用在域名或者企业名称上,会使公众产生一定的混淆,还会淡化驰名商标与原来产品的联系。
(二)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起步较晚,以目前的成绩来看还是不错的,但是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仍然存在不足之处,还需要对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进行完善,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1、 明确采纳反淡化理论。
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始于80年代初期,但是一直没有使用商标淡化的概念。《商标法》在2001年修订时,第13条“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规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尽管相关法律都对商标淡化做出了规定,但可以说,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还仅在起步阶段,并不能全面地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同时,我国现行立法不足以支持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由于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是没有突破混淆理论,因而当相关公众没有发生混淆,存在对驰名商标淡化或玷污的行为时,法律就无力保护驰名商标。而反淡化理论只关注非权利人的行为是否淡化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而不论消费者是否产生了混淆或者商品是否与之具有竞争关系,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比较全面到位。
并且,反淡化理论已经成为国际驰名商标保护的发展趋势。反淡化理论经过美国的开创、实践和不断创新,已经具有了清晰的理论结构和大量的实际应用。《联合建议》明确指出,无论所使用或者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如何,只要该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而且该商标的使用会对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区别作用造成淡化或玷污,即应认为该商标侵犯了驰名商标。豎同时,欧洲国家也开始引入反淡化理论。
综上所述,我国应该采纳反淡化理论,虽然我国现在进行专门的反淡化立法的条件和时机还不成熟,但是应该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保护中反淡化的立法规定,规制商标淡化行为,扩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为配合,切实地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2、把驰名的地域标准扩大到世界范围。
《巴黎合约》和《TRIP’S协议》对于驰名商标认定的地域标准是在本国范围内还是可以超越本国范围均未明确规定,而《联合建议》并不禁止成员国将商标在本国驰名作为认定条件,同时,成员国可以对仅在其他国家驰名而未在本国驰名的商标进行认定并提供法律保护。豏在这个问题上,每个国家采取的态度和做法是不一样的,有的采取世界标准,有的则坚守本国标准,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
在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了驰名商标要受到保护须在我国驰名,这一标准不利于我国的驰名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保护。依照该法规定,只有在我国驰名的商标才可以得到扩大保护,其他国家很可能依据对等原则而拒绝保护我国的驰名商标,这非常不利于我国的驰名商标走向国际。目前,我国的驰名商标在国外遭抢注的事件频频发生,使中国的名牌走不出国门,不利于发展我国的名牌战略。为了使我国的驰名商标在国际范围内得到保护,我们应该将驰名的地域标准扩大到世界范围,同时鼓励企业积极在国外进行商标注册,防止商标在国外被抢注。
五、结论
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高、显著性强等特点,它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也往往有着较好的质量,因而驰名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作用愈发凸显,驰名商标更是越来越受到重视,所以,驰名商标的保护格外重要。而驰名商标的认定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本文对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方式和标准作了说明。
在驰名商标保护中形成了各种保护理论,反淡化理论是如今应用最为广泛的。由于我国没有突破传统混淆理论的界限,立法存在不足,不能很好地保护驰名商标,因此建议我国逐步地吸收采纳淡化理论,同时把驰名的地域标准扩大到世界范围,以适应对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需要。□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许海峰主编.企业商标权保护法律事务.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2]文学.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陈昌柏.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资源在经济增长中的优化配置.科学出版
社,2009年版。
[4]李宝君、石晶玉.关于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思考.哈尔滨商业大学学 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5]陈红丽.驰名商标保护与中国名牌战略.中国流通经济.2005年12期.
[6]王丽萍.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http://www.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MFD&QueryID=1&CurRec=1&dbname=CMFD9908&filename=2006080346.nh ,2011年8月25日访问。
[7]孙晓琳.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http://www.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MFD&QueryID=4&CurRec=1&dbname=CMFD9908&filename=2004135308.nh ,2011年8月25日访问。
[8]李向辉.试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http://www.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MFD&QueryID=5&CurRec=1&dbname=CMFD9908&filename=2006080771.nh ,2011年8月25日访问。
关键词 驰名商标 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如今,我们可以看到驰名商标已成为商标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关于驰名商标的标准定义却很难看到。然而,通过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关于驰名商标概念的大致定义: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或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总的来说有两种基本的认定方式,“被动方式”是指在发生商标纠纷案件之后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大多数的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的是被动认定的方式。“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实际纠纷时,有关部门出于预防的目的,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我国1996年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采取的是“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模式。2003年,我国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改变了1996年的模式,采取“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模式,即只有在商标所有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这一模式符合了《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中被动保护、个案保护的宗旨,是符合国际潮流的。“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新原则只对个案有效,不产生持续的效力,有助于防止权钱交易驰名商标的行为,同时,能有效的提高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减轻有关部门的负担。
2、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巴黎公约》未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做出规定。《TRIP’S协议》规定确定某一商标是否驰名,应顾及相关公众及其知晓程度。《联合建议》以未穷尽的列举方式列出了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些参考因素。我国参考了《联合建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的《商标法》中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参考:(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其他因素。
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基本理论
在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历史上形成了各种理论,对这些理论进行研究有益于我们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更好地发挥驰名商标的作用。
(一)传统混淆理论。
传统混淆理论是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渊源,混淆是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消费者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混淆分为两种情况:(1)直接混淆或狭义上的混淆,即消费者误以为侵权人是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或提供者;(2)间接混淆或广义上的混淆,即消费者知道商品或服务不是一企业生产或提供,但认为该企业与持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存在某种联系,如授权、投资等。传统混淆理论一般只规制直接混淆。
尽管传统混淆理论在驰名商标保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混淆理论依然存在着不足,它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实际问题。
(二)联想理论。
联想理论起源于欧洲,它的标准比混淆理论灵活,“联想”是指消费者在看到后标记时会联想到前商标,非权利人利用了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较好的声誉,不论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近似,也不论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是否产生混淆。与混淆理论相比,联想理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加全面,更加注重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联想理论关注的是消费者是否产生了联想,而不以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为前提,在混淆理论中,对驰名商标的侵害是直接明显的,而在联想理论中,这种侵害是隐形和潜移默化的。
(三)反淡化理论。
反淡化理论是对联想理论的延伸与发展,商标淡化行为同样会令消费者产生联想,这种行为不仅会使消费者模糊对驰名商标的印象,同时还有可能败坏驰名商标的声誉,反淡化理论中“淡化”的涵义要比联想理论中的“淡化”广很多。商标淡化行为淡化的是驰名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特征和广告价值,并不要求将标记用在具有竞争关系的商品或服务上,当非权利人将相同或类似标记用在非竞争的商品或服务上,对驰名商标的伤害同样是不可忽视的,因为久而久之人们会渐渐淡忘与驰名商标相关的特定企业的特定商品或服务,驰名商标也就失去了它的显著性特征与区别作用,例如“NIKE”自行车、“苹果”服饰等等。
三、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现状及不足
我国在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后,就开始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纳入日程,开始了对驰名商标保护和认定的积极探索。虽然我国已经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由于起步晚,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还存在着不足,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化、有机的整体,还必须依赖《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配合,保护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虽然引入了淡化理论,但是其十三条3中规定了受保护的标准是“容易导致混淆”、“误导公众”,这一标准其实并没有突破混淆理论。根据这条规定,如果非权利人将驰名商标用于非竞争产品的行为不会导致“容易导致混淆”、“误导公众”的结果,便不能适用该条规定。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商标权人的侵害是客观存在的。当驰名商标被反复地用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时,消费者会渐渐模糊该商标与其原来的产品的关系,从而使驰名商标的区别作用大打折扣。这种对商标的淡化行为在我国的商标立法中是没有办法得到规制的。
四、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措施 (一)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机制。
由于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区别功能及其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我国对驰名商标实行特殊的法律保护机制。
1、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一规定意味着该驰名商标所有者有权阻止他人使用,而有关部门对于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批准。同时,该规定还使“驰名”成为了商标受保护的一个重要条件,可以有效防止非权利人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害行为,更有力地保护驰名商标。
2、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豍这一规定使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获得了扩大的保护,使不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者误认的“弱化”和“丑化”也纳入了法律规制的范围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淡化理论,有利于对驰名商标进行扩大保护。
3、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可随时请求撤销。
《商标法》第41条规定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商标所有人可以随时请求撤销,这一规定使驰名商标具有了比一般商标更强的保护力,能够十分有力地打击恶意注册行为,扩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4、对抗域名、企业名称。当域名或者企业名称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驰名商标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这是因为驰名商标被他人用在域名或者企业名称上,会使公众产生一定的混淆,还会淡化驰名商标与原来产品的联系。
(二)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起步较晚,以目前的成绩来看还是不错的,但是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仍然存在不足之处,还需要对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进行完善,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1、 明确采纳反淡化理论。
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始于80年代初期,但是一直没有使用商标淡化的概念。《商标法》在2001年修订时,第13条“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规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尽管相关法律都对商标淡化做出了规定,但可以说,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还仅在起步阶段,并不能全面地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同时,我国现行立法不足以支持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由于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是没有突破混淆理论,因而当相关公众没有发生混淆,存在对驰名商标淡化或玷污的行为时,法律就无力保护驰名商标。而反淡化理论只关注非权利人的行为是否淡化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而不论消费者是否产生了混淆或者商品是否与之具有竞争关系,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比较全面到位。
并且,反淡化理论已经成为国际驰名商标保护的发展趋势。反淡化理论经过美国的开创、实践和不断创新,已经具有了清晰的理论结构和大量的实际应用。《联合建议》明确指出,无论所使用或者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如何,只要该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而且该商标的使用会对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区别作用造成淡化或玷污,即应认为该商标侵犯了驰名商标。豎同时,欧洲国家也开始引入反淡化理论。
综上所述,我国应该采纳反淡化理论,虽然我国现在进行专门的反淡化立法的条件和时机还不成熟,但是应该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保护中反淡化的立法规定,规制商标淡化行为,扩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为配合,切实地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2、把驰名的地域标准扩大到世界范围。
《巴黎合约》和《TRIP’S协议》对于驰名商标认定的地域标准是在本国范围内还是可以超越本国范围均未明确规定,而《联合建议》并不禁止成员国将商标在本国驰名作为认定条件,同时,成员国可以对仅在其他国家驰名而未在本国驰名的商标进行认定并提供法律保护。豏在这个问题上,每个国家采取的态度和做法是不一样的,有的采取世界标准,有的则坚守本国标准,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
在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了驰名商标要受到保护须在我国驰名,这一标准不利于我国的驰名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保护。依照该法规定,只有在我国驰名的商标才可以得到扩大保护,其他国家很可能依据对等原则而拒绝保护我国的驰名商标,这非常不利于我国的驰名商标走向国际。目前,我国的驰名商标在国外遭抢注的事件频频发生,使中国的名牌走不出国门,不利于发展我国的名牌战略。为了使我国的驰名商标在国际范围内得到保护,我们应该将驰名的地域标准扩大到世界范围,同时鼓励企业积极在国外进行商标注册,防止商标在国外被抢注。
五、结论
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高、显著性强等特点,它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也往往有着较好的质量,因而驰名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作用愈发凸显,驰名商标更是越来越受到重视,所以,驰名商标的保护格外重要。而驰名商标的认定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本文对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方式和标准作了说明。
在驰名商标保护中形成了各种保护理论,反淡化理论是如今应用最为广泛的。由于我国没有突破传统混淆理论的界限,立法存在不足,不能很好地保护驰名商标,因此建议我国逐步地吸收采纳淡化理论,同时把驰名的地域标准扩大到世界范围,以适应对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需要。□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许海峰主编.企业商标权保护法律事务.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2]文学.商标使用与商标保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陈昌柏.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资源在经济增长中的优化配置.科学出版
社,2009年版。
[4]李宝君、石晶玉.关于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思考.哈尔滨商业大学学 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5]陈红丽.驰名商标保护与中国名牌战略.中国流通经济.2005年12期.
[6]王丽萍.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http://www.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MFD&QueryID=1&CurRec=1&dbname=CMFD9908&filename=2006080346.nh ,2011年8月25日访问。
[7]孙晓琳.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http://www.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MFD&QueryID=4&CurRec=1&dbname=CMFD9908&filename=2004135308.nh ,2011年8月25日访问。
[8]李向辉.试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http://www.cnki.net/kcms/detail/detail.aspx?dbcode=CMFD&QueryID=5&CurRec=1&dbname=CMFD9908&filename=2006080771.nh ,2011年8月25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