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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作为最古老的刑罚之一,随着国家和法律的诞生而随之诞生,在古代,大辟就是早期“五刑”体系中的死刑。有一些学者认为死刑起源于舜帝远古时期,《左传》引《夏书》收录一条夏代的刑事法律规范为“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刑起于兵”,“乱世用重刑”“杀人偿命”的观点十分受到当时的统治者的青睐,而在当时群雄纷争、社会动荡的年代,死刑的存在当然有其合理之处。但是近现代以来,自1764 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他指出: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统治者认为消灭了这个公民是必需和有益的。贝卡利亚对死刑自身发出了死刑令,死刑废止论是刑法人道主义所得出的必然结论。在其之后的两个多世纪间,学者们对死刑的价值、作用和功能进行了深入研究。“死刑”存废的问题引发激烈的争论,其存在的合理性开始受到质疑。伴随理论研究的深入,学界就死刑的研究逐渐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死刑的存在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随着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死刑一直以来被认为所具备的恢复社会秩序、威慑犯罪、实现正义等作用将会逐渐式微,死刑作为一种刑罚方式最终会退出历史的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