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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大对不作为犯罪的研究和打击力度, “公序良俗”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但在具体认定时应对其作严格的前提限定;故意犯罪行为不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过失犯罪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成为作为义务来源;解决作为义务来源研究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矛盾应从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