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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婚内侵权因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而使得损害赔偿实施无法进行。使得这一法律救济途径不能对受害人进行有效救济。这就需要建立婚内授权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消除夫妻间侵权行为不予赔偿的法律误区,保护配偶权及维护家庭稳定。
关键词 婚内侵权 赔偿 婚姻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
一、婚内侵权的界定
侵权损害赔偿是加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害的民事责任。婚内侵权从主体上讲是指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危害配偶的身份权和以之为基础的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婚内侵权所侵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而不是社会公共利益或受公法所保护的利益。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婚姻成立而产生的权利;二是夫妻作为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它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完成,且侵权行为发生在配偶之间,一般鲜为第三人知晓。作为是指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如实施暴力殴打配偶,强制配偶生育或不生育,强行同居或者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特有的财产等;不作为是对婚姻法规定的义务性规范的否定,如恶意抛弃对方,拒不履行救助义务等。婚内侵权行为与其他一般侵权行为主要区别在于:一是行为人与受害者之间存在夫妻关系;二是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未婚或离婚则不是婚内侵权,应适用一般侵权法律规定或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三是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多样化,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受害者的诉求灵活处理。
二、建立婚内侵权赔偿的意义
(一)确立婚内侵权责任制度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
我国婚姻法解释把离婚作为夫妻间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以法律规范形式否定了婚内侵权赔偿。但是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他人财产、人身的”权利,并未把夫妻间获得赔偿的权利排除在外。由此二者就产生了法律上的冲突。而确立婚内侵权责任制度,对于维护法律的统一具有重要作用。
(二)消除侵权人以夫妻关系为由逃避法律责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以除离婚可以主张侵权损害之外,法律对受害者不予保护, 但夫妻双方都是相互独立的民事行为主体,这种独立性既表现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也表现为必须要独立地承担民事义务。在夫妻间的内部关系上,法律并不因双方存在法定的夫妻关系而忽略对于侵权人的法定制裁,侵权人也无权以存在夫妻关系为理由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构建我国婚内侵权赔偿制度
(一)确定赔偿情形。
首先是婚姻关系成立而产生的权利受到侵害,它是夫对妻和妻对夫基于婚姻而互享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随着婚姻关系的建立而产生,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消灭。其主要特征有: (1)权利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且在现代国家相互平等; (2)权利客体是夫妻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即配偶权及由配偶权派生的配偶财产权;(3)是绝对权和相对权的统一。二是夫妻作为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害;如:配偶一方对他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以及精神暴力),侵犯了他方的人格权、生命健康权。
(二)明确赔偿财产。
若夫妻间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即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依法约定财产的归属,侵权人可从其约定的个人财产中支付相应的赔偿数额,转归其配偶个人,使这成为受害人个人财产。如果夫妻对财产关系无特别约定,但如果侵权方拥有婚前财产或其他依法认定个人所有的财产可以支付赔偿金的,可以从侵权人的个人财产中直接支付赔偿金归受害方个人所有。如果侵权人没有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以赔偿的,则以共同财产中以理论上属于侵权人份额的财产赔偿,即侵权人减少份额,受害人增加份额。
(三)妥善处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与婚内侵权赔偿关系。
离婚损害是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不是由于离婚而对无过错方所造成的损害,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同为配偶间的侵权损害赔偿,仅因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不同而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配偶间侵权损害赔偿在法律适用上极不协调。为了协调二者的关系,笔者认为应允许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当夫妻一方侵害另一方的民事权益时,受害人既可以选择离婚时或离婚后请求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选择在保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请求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从而全面有效地保护夫妻双方各自的民事权益,促进婚姻家庭的和睦和稳定。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婚内侵权赔偿是可行的。婚姻法应当确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补充。当然对于婚内已享有损害赔偿的,在离婚时就不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结语
基于夫妻之间特殊的感情伦理性关系,法律很容易将夫妻视为一个整体,更多地关注夫妻与外部世界交往可能产生的纠纷,而忽视了配偶之间相互侵权现象的存在。在家庭暴力等婚内侵权事件大量涌现的当今社会,其间很多受害人出于种种考虑不愿离婚因而得不到法律的救济,使得施暴者肆无忌惮,以至于变本加厉。婚内损害赔偿的确立,可以让那些在婚姻家庭中渴望维护家庭稳定,同时又使自己被侵害的权益得到救济的配偶找到新的出路,促使家庭和睦稳定,社会和谐发展。
(作者:辽宁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
参考文献:
[1]焦少林.论建立夫妻间侵权责任制度.现代法学.2006(5).
[2]张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山东社会科学.2007,(10).
[3]范李瑛.婚内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冲突和协调.烟台大学学报, 2006, (7).
[4]官玉琴.夫妻独立人格权侵害之研究.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07, (8).
关键词 婚内侵权 赔偿 婚姻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
一、婚内侵权的界定
侵权损害赔偿是加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害的民事责任。婚内侵权从主体上讲是指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危害配偶的身份权和以之为基础的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婚内侵权所侵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而不是社会公共利益或受公法所保护的利益。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婚姻成立而产生的权利;二是夫妻作为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它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完成,且侵权行为发生在配偶之间,一般鲜为第三人知晓。作为是指违反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如实施暴力殴打配偶,强制配偶生育或不生育,强行同居或者故意毁损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特有的财产等;不作为是对婚姻法规定的义务性规范的否定,如恶意抛弃对方,拒不履行救助义务等。婚内侵权行为与其他一般侵权行为主要区别在于:一是行为人与受害者之间存在夫妻关系;二是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未婚或离婚则不是婚内侵权,应适用一般侵权法律规定或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三是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多样化,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受害者的诉求灵活处理。
二、建立婚内侵权赔偿的意义
(一)确立婚内侵权责任制度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
我国婚姻法解释把离婚作为夫妻间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以法律规范形式否定了婚内侵权赔偿。但是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他人财产、人身的”权利,并未把夫妻间获得赔偿的权利排除在外。由此二者就产生了法律上的冲突。而确立婚内侵权责任制度,对于维护法律的统一具有重要作用。
(二)消除侵权人以夫妻关系为由逃避法律责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所以除离婚可以主张侵权损害之外,法律对受害者不予保护, 但夫妻双方都是相互独立的民事行为主体,这种独立性既表现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也表现为必须要独立地承担民事义务。在夫妻间的内部关系上,法律并不因双方存在法定的夫妻关系而忽略对于侵权人的法定制裁,侵权人也无权以存在夫妻关系为理由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构建我国婚内侵权赔偿制度
(一)确定赔偿情形。
首先是婚姻关系成立而产生的权利受到侵害,它是夫对妻和妻对夫基于婚姻而互享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随着婚姻关系的建立而产生,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消灭。其主要特征有: (1)权利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且在现代国家相互平等; (2)权利客体是夫妻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即配偶权及由配偶权派生的配偶财产权;(3)是绝对权和相对权的统一。二是夫妻作为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受到侵害;如:配偶一方对他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以及精神暴力),侵犯了他方的人格权、生命健康权。
(二)明确赔偿财产。
若夫妻间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即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依法约定财产的归属,侵权人可从其约定的个人财产中支付相应的赔偿数额,转归其配偶个人,使这成为受害人个人财产。如果夫妻对财产关系无特别约定,但如果侵权方拥有婚前财产或其他依法认定个人所有的财产可以支付赔偿金的,可以从侵权人的个人财产中直接支付赔偿金归受害方个人所有。如果侵权人没有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以赔偿的,则以共同财产中以理论上属于侵权人份额的财产赔偿,即侵权人减少份额,受害人增加份额。
(三)妥善处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与婚内侵权赔偿关系。
离婚损害是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不是由于离婚而对无过错方所造成的损害,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同为配偶间的侵权损害赔偿,仅因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不同而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配偶间侵权损害赔偿在法律适用上极不协调。为了协调二者的关系,笔者认为应允许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当夫妻一方侵害另一方的民事权益时,受害人既可以选择离婚时或离婚后请求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选择在保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请求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从而全面有效地保护夫妻双方各自的民事权益,促进婚姻家庭的和睦和稳定。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婚内侵权赔偿是可行的。婚姻法应当确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补充。当然对于婚内已享有损害赔偿的,在离婚时就不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结语
基于夫妻之间特殊的感情伦理性关系,法律很容易将夫妻视为一个整体,更多地关注夫妻与外部世界交往可能产生的纠纷,而忽视了配偶之间相互侵权现象的存在。在家庭暴力等婚内侵权事件大量涌现的当今社会,其间很多受害人出于种种考虑不愿离婚因而得不到法律的救济,使得施暴者肆无忌惮,以至于变本加厉。婚内损害赔偿的确立,可以让那些在婚姻家庭中渴望维护家庭稳定,同时又使自己被侵害的权益得到救济的配偶找到新的出路,促使家庭和睦稳定,社会和谐发展。
(作者:辽宁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
参考文献:
[1]焦少林.论建立夫妻间侵权责任制度.现代法学.2006(5).
[2]张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山东社会科学.2007,(10).
[3]范李瑛.婚内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冲突和协调.烟台大学学报, 2006, (7).
[4]官玉琴.夫妻独立人格权侵害之研究.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0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