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企业的发展与《公司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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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近年来,小型微型企业(简称小微企业)的发展得到的政府、社会和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各级政府修订和制定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201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中央政府充分肯定:“小微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关键词 微型企业 公司法 扶持
  作者简介:周俊,重庆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264-02
  一、“微型企业”提出与界定
  早在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该法核心目的在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原有的中小企业划行标准中,仅划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两种类型,“微型企业”这一企业类型处于长期缺位状态。这一忽视微型企业的划型标准,已日益显露出跟不上经济发展和不适应行业变化等问题。尤其在全球性金融海啸中,由于界定模糊,中小微企业难以得到应有的政策扶持,进而迫使其在生产与发展的过程中,不得不面临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诸多障碍。特别是微型企业的生存状况显得更为艰难。有鉴于此,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该规定依照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相应规定,将微型企业作为独立的企业类型从小型企业中单列出来。这一举措体现了我国法律法规的推出与经济政策的促进方向,逐渐从“中小企业”转向“小微企业”,而微型企业作为一个介乎于个体工商户与小型企业之间的企业类型,日益受到政府、社会以及学术界的重视。
  二、微型企业的发展与《公司法》修订
  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小微企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鼓励自主创业,促进充分就业。”第一次将微型企业与小型企业并提,作为“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的部分,赋予其带动就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民生重任。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化改革开放进程,充分激活微型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全国各省市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与经济政策,微型企业的发展在全国层面上呈现出明显的上升势头。2011年,时任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适应我国劳动力结构特点,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微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努力满足不同层次的就业需求,”将小微企业与创新型科技企业并举,视其为加强社会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的生力军。综合全国各地发展微型企业的实践经验,2012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针对小微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突出问题,提出在“财税、融资、创新、开拓市场和经营管理”等方面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2012年,中共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提高大中型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既要“顶天立地”的大中型企业发挥支柱作用,也要“铺天盖地”的小微企业增添市场活力。
  此次《公司法》修订和《方案》颁布得到商法学界的普遍认可。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简化公司设立是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经之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评论道,改革方案的核心就是方便公司设立,简化设立程序,降低准入门槛。
  《公司法》的修订和《方案》的颁布,致力于以创业拉动就业再就业,刺激内需,壮大改革与发展的原生力量,有利于调动社会投资的积极性,促进产业创新、助力个人创业,真正做到“让人民的智慧充分涌流”。旧法的修订和配套方案的颁布,尤其是对扶持小微企业成长、助力创新型企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替代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第二,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放宽。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登记事项、文件简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公司法》修订和《方案》实行的2个多月以来,全国各省市的小微企业注册呈现“井喷”态势。以还海口市工商局的2014年4月的数据为例,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当地注册企业数量呈现明显的增幅。当月,李克强总理前往考察时肯定了当地改革的成绩,认为这一现象正是改革能够解放生产力,最大限度调动老百姓积极性的印证。因此提出,只有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相信老百姓有无穷的创造力”,充分发挥市场“想象不到的作用”,才能激发群众的创业、创新热情,充分释放市场活力。
  尽管发展势头良好,然而小微企业发展也面临诸多现实困境以及法律和政策障碍。2014年3月31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其网站公布了《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情况报告(摘要)》(简称《报告》) 从《报告》披露的事实和数据看,小微企业的发展实则有喜有忧。喜的方面,小微企业成为社会就业的主要承担者,解决了我国1.5亿人的就业与再就业问题,其中小微企业文化贡献了70%的增幅。由此可见,小微企业是我国城镇新增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就业的主渠道。   忧的方面,小微企业总量的近三分之二都集中在工业、批发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传统行业。相较而言,科技型小微企业占比不到总量的百分之五。尽管其中相当大部分企业迫切希望转型升级,但是却在主客观方面遭遇重重阻碍。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资本、技术、人才、管理等核心要素缺乏积累。近年来,小微企业发展速度呈现回落的趋势,不可忽视全球金融海啸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数据显示,营业额增长率保持在30%以上的小微企业仅占总量的12%。与之相对,近一半的小微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包括市场需求不足、产品生产过剩、产品销售困难等一系列问题),而近六成小微企业受到市场竞争的严重威胁。
  整体来看,小微企业发展后劲不足。究其原因,小微企业发展一方面存在法律、政策和金融市场等诸多外部障碍,另一方面也因为小微企业多为批发零售、制造业、餐饮等传统行业,而且创业人员的能力和经验有限,从业人员素质低,用工缺乏劳动保障,因此,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小微企业的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实际上,从微型企业的社会经济功能看,微型企业与小型企业最大的区别在于,微型企业重点突出其促进就业与改善民生的社会功能。相较而言,小型企业更能做到增强市场活力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简言之,更能做到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并举。值得注意的是,小型微型企业的社会功能与经济功能并非能够相互替代。微型企业,准入门槛更低,灵活性更大,十分有助于“贫民”创业。不可否认在低成本带动就业方面,微型企业尤其突出的社会功能意义。但是,切不可因此而忽视微型企业固定资产投入小、申请人缺乏经验、经营行业偏向传统等缺陷与不足,从而未盲目的将法律法规已经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当作问题的唯一症结。因此,在法律法规与政策层面,更为细致地区分微型企业与小型企业,对于制定和施行更具针对性的扶持与促进措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下一节,本文将以国内率先鼓励微型企业发展的重庆市经验为例,讨论微型企业的扶持之道。
  三、结论
  综上所述,虽然不可否认呈现“井喷”式增长的微型企业为市场注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但是政府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更看重的是其解决就业、改善民生的社会功能,这是由微型企业不同于小型企业的自身特地所决定的。从重庆市政府扶持微型企业的成功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出具体明确的微型企业划行标准,配合具有相当针对性的资本金补助、贷款融通扶持以及财税政策,同时与《公司法》修订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相叠加,取得良好成效,切实走上了一条“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发展、改善民生”的新进路。尤其是重庆市政府合理科学运用孵化器模式培育微型企业,逐步形成了一个有利于微型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完整生态体系,政府投入资本金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为其提供低成本营业场所,同时分享由微型企业发展所促进普遍繁荣而带来土地增值收益,从而做到了投入与产出的良性循环。
  从经济发展与法律保障的视角进一步总结,可以从微型企业的法律保障和激励的个案中得出以下初步结论:
  首先,微型企业承担的主要经济发展作用不在于财富的直接创造,而在于就业与再就业的保障,从而稳定社会总体财富。经济增长的基础与目的的核心要素即为充分就业。充分就业作为支撑经济增长的关键内生性要素,对经济增长具有主动性影响。
  其次,微型企业的经济发展作用与中小企业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法律和政策制定的激励信号,也应该当有所区分。本文的初步结论也是对Curtis Milhaupt和Katharina Pistor关于法律具有政策导向作用研究的一个印证——法律是一种可以体现政府的倾向性和将来政策发展的信号。当然,如何在宏观层面设计微型企业的法律激励机制,需要更进一步的实证研究和模型建构。本文无论是在实证材料还是模型建构上,都只是一个初步的开始,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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