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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2006年中,广东省某地农村审计中心收到某村民提供的关于该村经济审计(收入方面)的新证据,此证据使审计站工作人员深感为难:刚刚结束了对该村的审计,且审计报告在两天前已经递交。对新证据与原审计证据所载事项的出入,经验告诉他,新证据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对该证据的使用,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原审计已经结束,且审计过程符合省关于农村审计规程的要求,当不予考虑;其二,认为审计过程虽已结束,但由于新的证据对原审计结论有很大影响,当充分考虑。显然上述问题对社会审计来说不存在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