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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我国畜禽养殖量大、养殖情况复杂,加之我国动物卫生检疫相关工作起步较晚,存在诸多不足与问题。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基础动物卫生监督和执法工作,有助于提高我国基层动物疫病检疫水平,保证畜禽及其产品质量,维护我国的畜牧业可持续发展,防止人兽共患病的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和人民的食品安全。本文主要通过介绍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基本概念、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我国屠宰场检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应的解决方法,以期能够为屠宰场检疫的建设提供指导与帮助。
关键词: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近年来由于我国动物卫生检疫及监督执法工作的不足,加之部分不法商贩为了谋取高额的利润,
我国各类食品安全事件屡有发生,其中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件更为突出。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动物检疫及卫生监督执法的相关工作,并与国际惯例相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是保障我国畜牧业发展、人民健康安全、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1]。
1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1 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未完全到位
我国畜牧业养殖量大、种类繁杂且养殖水平及规模参差不齐,养殖场大多散在城市郊区及农村地区,与检疫部门距离较远,导致产地检疫效率不高。部分畜禽养殖人员常将畜禽及其产品运送到检疫部门进行检疫,该方法虽然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但却没有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且存在传播疫病的潜在隐患。
另外,我国农村地区长期存在家庭自养畜禽的情况,没有规范化的家禽屠宰检疫点,现有的家禽屠宰检疫点大多分布于活禽市场中,分布较散且检疫标准低、水平差。部分养殖人员对自家散养的家禽进行自养自杀,没有进行屠宰检疫的意识,都导致屠宰检疫难以做到位。
1.2 畜禽及其產品的经营、运输未得到有效的监督执法
我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应对畜禽的饲养、屠宰及其产品的加工、经营、运输等环节进行严格的动物疫病防疫监督管理。但由于畜禽及其产品的经营、运输等环节涉及多个部门的参与,且由于目前对部分工作未能进行明确的责任划分和协调处理,导致部分有关部门相互推诿、各自为政,加大了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难度。加之我国长期存在畜禽家庭散养的现象,而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很难对这部分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在畜禽及其产品流通和市场交易环节的监管存在明显的不足。
1.3 未有效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疫病死亡或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进行规范化的无害化处理是有效预防及控制传染病的大规律流行,减少人畜共患病的发生,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且我国农业部印发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中也明确规范了对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标准方法与流程。但由于病死畜禽分布较散,很难对其无害化处理进行有效的监督,加之大量畜禽饲养人员缺乏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的意识,导致我国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比例不高。同时,由于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更多关注于生猪、牛、羊等大动物的无害化处理,而缺乏对家禽及犬猫等伴侣动物的有效监管,导致我国相关工作存在很大漏洞。
1.4 未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有效监督执法
我国《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执法工作,以规范动物诊疗过程中兽医药品的使用。但由于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轻视相关工作的重要性,导致部分动物诊疗机构存在人员管理不清、不按规定开具处方和使用处方笺、病例册等问题。更有动物诊疗机构对医疗垃圾不按规定进行有效处理,不合理的使用兽用药品,对我国的自然环境及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很大的影响[2]。
2 完善我国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建议
2.1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建设
由于我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有关部门应该充分借鉴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及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与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建设,使各个部门职责清晰[3]。并加大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投入,从而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管理体系。保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人员的配比齐全,经费充足。同时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相应的管理体制进行创新,将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及卫生监督工作进行分离,避免执法监督人员监督自己的情况发生。
2.2 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的动物防疫及卫生监督工作起步较晚,虽然我国目前已有《动物疫病防疫法》《农产品安全质量法》等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其不是专门针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修订的法律条文,其规定中存在可操作性不强、处理规定不明确、对官方兽医的权利及义务的定义不清晰等诸多问题,阻碍了我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有效进行。因此我国立法部门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充分吸取相关专家、学者、从业人员及社会大众的意见,建立和完善专门针对我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法律体系。
2.3 建立高素质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由于我国基层动物检疫及监督执法工作工作量大、条件艰苦且薪资水平不高。导致人员配比不足,体制不健全,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很难吸引到有技术的高水平人才。因此兽医主管部门应对现有的工作人员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学习活动,提高每个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定期举行相关的考核工作,做到竞争上岗,能者上、庸者下,提高相关人员的学习积极性。同时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和招聘工作,加大宣传,采用多形式、多渠道、多途径引进畜牧、法律相关专业的高校毕业生。
2.4 提高大众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动物卫生意识
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不仅需要兽医主管部门的认真执法,还需要社会大众的理解及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的配合。因此有关部门应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进行宣传,引导每一个消费者参与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工作中来。不断加大对《动物防疫法》等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引导相关人员主动做到不销售、不转运、不收购、不贩卖未经相关检疫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
3 总结
综上所述,尽管目前我国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仍存在诸多不足,但对这些不足进行合理有效的整改,有助于整体提高我国基层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水平,进而保障我国畜牧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食品安全及人类健康。
参考文献:
[1] 杨连蒋,张大志,许淞杰.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中国畜禽种业,2019,15(3):16.
[2] 赵丽花.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畜禽业,2020,31(7):41-42.
[3] 王晓敏.试析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困难及应对措施[J].中国畜禽种业,2019,15(11):31-32.
关键词: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
近年来由于我国动物卫生检疫及监督执法工作的不足,加之部分不法商贩为了谋取高额的利润,
我国各类食品安全事件屡有发生,其中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件更为突出。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动物检疫及卫生监督执法的相关工作,并与国际惯例相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是保障我国畜牧业发展、人民健康安全、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1]。
1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1 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未完全到位
我国畜牧业养殖量大、种类繁杂且养殖水平及规模参差不齐,养殖场大多散在城市郊区及农村地区,与检疫部门距离较远,导致产地检疫效率不高。部分畜禽养殖人员常将畜禽及其产品运送到检疫部门进行检疫,该方法虽然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但却没有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且存在传播疫病的潜在隐患。
另外,我国农村地区长期存在家庭自养畜禽的情况,没有规范化的家禽屠宰检疫点,现有的家禽屠宰检疫点大多分布于活禽市场中,分布较散且检疫标准低、水平差。部分养殖人员对自家散养的家禽进行自养自杀,没有进行屠宰检疫的意识,都导致屠宰检疫难以做到位。
1.2 畜禽及其產品的经营、运输未得到有效的监督执法
我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应对畜禽的饲养、屠宰及其产品的加工、经营、运输等环节进行严格的动物疫病防疫监督管理。但由于畜禽及其产品的经营、运输等环节涉及多个部门的参与,且由于目前对部分工作未能进行明确的责任划分和协调处理,导致部分有关部门相互推诿、各自为政,加大了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的难度。加之我国长期存在畜禽家庭散养的现象,而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很难对这部分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有效的监督。因此,在畜禽及其产品流通和市场交易环节的监管存在明显的不足。
1.3 未有效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疫病死亡或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进行规范化的无害化处理是有效预防及控制传染病的大规律流行,减少人畜共患病的发生,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且我国农业部印发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中也明确规范了对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标准方法与流程。但由于病死畜禽分布较散,很难对其无害化处理进行有效的监督,加之大量畜禽饲养人员缺乏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的意识,导致我国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比例不高。同时,由于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更多关注于生猪、牛、羊等大动物的无害化处理,而缺乏对家禽及犬猫等伴侣动物的有效监管,导致我国相关工作存在很大漏洞。
1.4 未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有效监督执法
我国《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执法工作,以规范动物诊疗过程中兽医药品的使用。但由于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轻视相关工作的重要性,导致部分动物诊疗机构存在人员管理不清、不按规定开具处方和使用处方笺、病例册等问题。更有动物诊疗机构对医疗垃圾不按规定进行有效处理,不合理的使用兽用药品,对我国的自然环境及公共卫生安全造成很大的影响[2]。
2 完善我国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建议
2.1 加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建设
由于我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有关部门应该充分借鉴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及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与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体制的建设,使各个部门职责清晰[3]。并加大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投入,从而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管理体系。保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人员的配比齐全,经费充足。同时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相应的管理体制进行创新,将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及卫生监督工作进行分离,避免执法监督人员监督自己的情况发生。
2.2 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
由于我国的动物防疫及卫生监督工作起步较晚,虽然我国目前已有《动物疫病防疫法》《农产品安全质量法》等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其不是专门针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修订的法律条文,其规定中存在可操作性不强、处理规定不明确、对官方兽医的权利及义务的定义不清晰等诸多问题,阻碍了我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有效进行。因此我国立法部门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充分吸取相关专家、学者、从业人员及社会大众的意见,建立和完善专门针对我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法律体系。
2.3 建立高素质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
由于我国基层动物检疫及监督执法工作工作量大、条件艰苦且薪资水平不高。导致人员配比不足,体制不健全,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很难吸引到有技术的高水平人才。因此兽医主管部门应对现有的工作人员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学习活动,提高每个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定期举行相关的考核工作,做到竞争上岗,能者上、庸者下,提高相关人员的学习积极性。同时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和招聘工作,加大宣传,采用多形式、多渠道、多途径引进畜牧、法律相关专业的高校毕业生。
2.4 提高大众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动物卫生意识
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不仅需要兽医主管部门的认真执法,还需要社会大众的理解及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的配合。因此有关部门应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进行宣传,引导每一个消费者参与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工作中来。不断加大对《动物防疫法》等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引导相关人员主动做到不销售、不转运、不收购、不贩卖未经相关检疫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
3 总结
综上所述,尽管目前我国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仍存在诸多不足,但对这些不足进行合理有效的整改,有助于整体提高我国基层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水平,进而保障我国畜牧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食品安全及人类健康。
参考文献:
[1] 杨连蒋,张大志,许淞杰.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中国畜禽种业,2019,15(3):16.
[2] 赵丽花.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畜禽业,2020,31(7):41-42.
[3] 王晓敏.试析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困难及应对措施[J].中国畜禽种业,2019,15(11):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