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圈地与都铎圈地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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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都铎圈地(十五六世纪)无论是从圈围的面积、涉及的范围,还是造成的影响,都远不及议会圈地(十八九世纪),但都铎圈地却历来被冠以“羊吃人”,具有暴力掠夺的性质,而议会圈地则显得比较平和,波澜不惊。为什么会形成这种差异呢?本文认为,造成这种不同的主要原因是圈地后土地的处置方式不同。前期圈地是在羊毛价格的拉动下把可耕地转化为牧场,必然造成对劳动力的需求减少;而后期是为提高耕作效率而进行的合法圈地,按照农民对土地享有的权利重新分配土地,没有造成农村人口的减少。
  [关键词]圈地,面积,范围,处置方式
  [中图分类号]K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08)09-0062-08
  
  圈地运动历来是国内外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之一。但是一提到圈地,出现在人们脑海中的就是发生于十五六世纪都铎时代的圈地,这可能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这一时期的圈地进行了集中的研究有关。回顾学术史,对都铎圈地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但大多把这一时代的圈地和暴力掠夺联系在一起,而对议会圈地的研究则显示出这一时代的圈地循序渐进,波澜不惊。都铎时代的圈地和议会圈地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不同呢?本文拟对这两个时期圈地的面积,涉及的范围以及造成的影响进行比较,以揭示后世对其形成不同历史印象的原因。
  
  一、都铎圈地
  
  英格兰从中古早期就盛行敞田制(open-field system),圈地与敞田相对应,圈地的行为也始终伴随着敞田制的兴衰。但直到十五六世纪之交的都铎时代,圈地才开始在羊毛价格的强力拉动下形成规模。而正是都铎时代的圈地招致数代人为之孜孜不倦的考察和论述,成为学术界争议不断的话题。
  
  1、圈围的面积
  英格兰(包括蒙茅斯郡在内)1951年的总面积是50881平方英里或32563897英亩。如果计算农业用地的话,麦克洛斯基认为在1827年英格兰有240万英亩土地。因为在英格兰几乎没有不能使用的土地,即使是粗草场。所以,我们可以把英格兰的总面积作为研究对象。尽管总面积随着时间的流逝可能会有所变化,但如果我们以3250万英亩来计算,应该出入不大。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学者盖伊(E.F.Gay)根据1517、1549、1607年都铎王朝政府组织的几次圈地调查委员会的调查资料进行统计,得出结论,从1455到1607年的150年间,就所调查的24个郡的情况而言,共圈地516673英亩,占24个郡总面积的2.76%。如果英格兰总面积按3250万英亩计算,那么这24个郡圈围的面积只占英格兰总面积的1.6%。沃迪(J.R.Wordie)通过假设盖伊的统计忽略了一些郡的圈地,而且16世纪英格兰的圈地率基本平稳,得出结论:1455到1607年之间,英格兰有大约643649英亩的土地被圈围了,占英格兰总面积的2%。可见,十五六世纪不到2%的圈地面积并不足以改变英国敞田制下的农田状态。
  
  2、涉及的范围
  清楚了前期圈地的面积,下面看一下圈地的范围。当时的圈地主要集中在英格兰中部的米德兰地区。盖伊所调查的24个郡中,中部14个郡圈地最激烈,这14个郡圈地的面积占24个郡圈地总面积的75%左右。其中,莱斯特郡、北安普顿郡、拉特兰郡和沃里克郡分别有8.94%的面积被圈围,贝德福德郡、伯克郡、白金汉郡、牛津郡和米德尔塞克斯分别有8.45%的面积被圈围。剑桥郡和亨廷顿郡分别有5.25%的面积被圈围。其余的郡都没有超过2%。
  
  
  4、圈地对农民造成的影响
  都铎圈地对农民的侵夺历来是被世人所诟病的原因。但是通过近年来对当时圈地的研究发现,当时的作品夸大了圈地的规模,过分渲染了圈地造成的损害。盖伊博士认为,当时的文学作品的特征是“歇斯底里并浮夸成风”的抱怨;但是我们应该明白的是,这些作者过于关注事情的社会而不是经济方面。因为在当时,经济问题仍然和公共道德问题密不可分。国内学者侯建新认为,圈地运动中的暴力规模远不像人们以往渲染的那样大,圈地运动是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主要是靠经济的、市场的手段完成的。当时人对圈地的主要不满是减少了农村人口以及把可耕地转化为牧场,但是综合各方面因素之后不难发现,圈地实际上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一方面,圈地,尤其是把敞开的可耕地转化为牧场,确实减少了对劳动力的需求,使一部分农民不得不外出谋求生路,甚至贫困潦倒,沦为流民,给在当时尚没有健全福利收容制度的英国造成了很大的社会问题。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同一块土地如果作为可耕地的话要比作为牧场多容纳四至五倍的劳动力。盖伊博士通过估算认为,从1455年至1637年有34000人被解雇。如果按照这个数字计算的话,可以看出当时驱逐人口的程度并没有那么严重。因为当时英格兰的总人口是30万,被解雇的比率并不大。而且这一过程持续了将近两个世纪,并没有集中发生在同一时期。同时,圈地过程却加速了农民阶级的分化。农民中的少数上层富有者通过租地、买地、圈地,经济实力迅速上升,成为租地农场主。只有农民的下层,部分转化为农村无产阶级。
  另一方面,可耕地改为牧场的比率并没有数字上显示的那样可观。“羊吃人时代”的圈围主要发生在中部米德兰地区。这个地区的土质是重黏土层,根本不适合谷物生长,而更适合作为 牧场。由于粮食种植需要更多的肥料,将耕地转化为牧场几年,也是一种恢复地力的方式。所以,耕地改为临时牧场的情形日渐增多,成为当时的耕作潮流。
  综上所述,虽然这个时期圈地的面积不大,涉及的范围不广,驱逐人口的情况没有文学作品中描述的那样严重,但因为其圈占土地的方式对英国传统农业社会的古老传统产生了一定的冲击,所以历来被当成暴力积累的典范。
  
  二、议会圈地
  
  议会圈地的起源很早,从1604年多塞特郡里德珀尔(Radipole)地区通过第一个圈地法案,到1914年议会通过最后一个圈地法案历经了三百多年的时间。但议会圈地的大规模兴起却始于18世纪中叶。当时,随着英格兰人口的激增,市场的扩展,带来了食品价格的飙升以及土地租金的上升。进行大规模圈地以提高耕作效率成为上至英国政府,下至普通农民的共识。议会圈地由此进入了高潮时期。第一次高潮大约持续了20年。议会圈地的第二次高潮发生在拿破仑战争期间(1793—1815年)。这次高潮兴起的原因是战争期间粮食歉收引起的粮食价格又一次上涨。议会圈地与都铎圈地最大的不同就是诉诸法律程序,并得到了议会立法的支持。议会圈地的程序颇为复杂,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四个程序:土地所有者提出圈地议案,代表到议会进行请愿,议会通过圈地法案,以及派圈地委员执行圈地法案。下面从圈围面积、涉及的范围、土地的处置方式以及对农民造成的影响来详细论述议会圈地运动。
  
  
  1、圈围的面积
  特纳(Michael Turner)根据泰特(W.E.Tate)搜集到的数据计算出,在几个世纪的时间里,英格兰和蒙茅斯郡6794429英亩土地是被议会法案圈围的,占英格兰总面积的20.9%。但是时间分布却是不平均的,圈围面积的高峰集中于两次圈地法案的高峰。下表是特纳计算出的议会圈地详细数据。
  总之,1793年之前,议会通过了1611个圈地法案,圈围了约26万英亩土地,占英格兰土地总面积的7.9%。在法国革命和拿破仑战争期间,议会通过了1969个圈地法案,共圈围了约29万英亩土地,占英格兰土地总面积的8.9%。1816年到1829年之间共圈围约4万英亩土地,占英格兰土地总面积的1.2%。
  
  2、涉及的范围
  议会圈地的面积上文已经述及。关于议会圈地的范围,如图1所示。可以看到,议会圈地的密度呈发散型,中部最集中,超过50%的面积被圈围,越到边缘密度越小,连10%也达不到。牛津郡、剑桥郡和北安普敦郡分别有54.3%、53.4%和53%的面积被圈围,而肯特郡、康沃尔郡和德文郡分别只有0.8%、1.2%和2.5%的面积被圈围。但不可否认的是,几乎英格兰所有的地区都或多或少地受到议会圈地的影响。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对议会圈地的总体范围有一个大概的了解。中世纪英格兰的中部地区(Midland)盛行敞田制。敞田制包括两个重要组成部分,一是敞田(open fields)和草地(meadows),二是公地(commons)和荒地(waste)。敞田即可耕地,在敞田上个体农民通常持有长条田地(strip),典型的是5到10米宽,大约200米长,但是不同的地方变化也很大。草地通常是靠近小溪或河流的低地。公地一般是指暂时从敞田中划分出来的用于公共放牧的土地。荒地是不耕种的公共土地,通常是草地,也可能是林地或半林地,或是荒野或沼泽牧场地。荒地上出产多种资源,不仅有牧草,还可以提供与农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各种材料,包括可以做燃料用的荆豆、欧石楠和欧洲蕨等植物。这两个组成部分最主要的区别是前者从很早已经属于个人所有,只是在收获之后才供集体作为公共牧场使用。而后者的所有权理论上归领主,广大农民只有使用权,也就是拥有庄园习惯法所规定的公共权利。因此,议会圈地相应的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圈围敞田、草地以及圈围公地、荒地。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圈地,对农民产生的影响也不一样。所以要对这两种圈地的面积和范围做出区分。
  因为被议会圈围的土地中,敞田占的比例大,几乎达到公地和荒地面积的两倍。所以,圈围敞田的情况和议会圈围总面积的情况基本一致。图2是议会圈围敞田的密度,从中可以看到被圈围的地区更加集中于米德兰地区。
  与圈围敞田的情况不同,圈围公地和荒地集中于英格兰北部的几个郡以及兰开夏郡和萨墨塞特郡。按圈围的比例从大到小排列,分别是坎伯兰郡,26.5%;威斯特摩兰郡,20.8%;诺森伯兰郡,15.9%;达勒姆郡,14.9%;西约克郡,13%;萨墨塞特郡12.7%;北约克郡,12.6%。除此之外,都是圈围比例没有达到10%的郡。图3是议会圈围公地和荒地的密度,从中可以看到上述特征。直到20世纪50年代,在英格兰仍然存在15万英亩的公地中,2/3集中于北部的7个郡,13%分布在西部的沼泽地上。
  总之,议会圈围土地的总面积是6794429英亩,占英格兰土地总面积的20.9%。其中,敞田4487079英亩,占英格兰土地总面积的13.8%,公地和荒地2307350英亩,占英格兰土地总面积的7.1%。可见,议会圈地的面积和范围远远大于都铎圈地,但这些被圈占的土地如何来处置呢?
  
  3、土地的处置方式
  圈围土地的处置方式和圈地的方式是紧密相连的。议会圈地方式不同于前期圈地的最大特点就是公开化和法制化。公开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圈地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决定要公开张贴。按法律规定,初步形成的议案以及讨论议案的会议通知,议会审议通过的法案,圈地委员的任命,圈地委员开会的通知,直到最后经过圈地委员讨论和测量而通过的圈地判定书等都要公布。公布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张贴在当地教堂的门上,另外一种是在当地的报纸上登出启事。例如,北安普顿郡韦斯特·哈登村的圈地者就非常乐于发布公告,方式是定期贴到教堂的门上或是借助当地的报纸——《北安普顿使者》(Northampton Mercury)。在金斯顿·德夫里尔的圈地中,圈地委员首次开会的通知被贴在教区教堂的门上,同时在当地的主要报纸,《索尔兹伯里和温切斯特杂志》(Salisbury and Winch-ester Journal)上登出了公告。二是圈地事项的公众参与。首先表现在圈地议案要征求教区内所有土地所有者的意见。同意者所拥有的土地一般要达到教区内土地总值的3/4甚至4/5,议案才能被送交议会审议。尽管在一个教区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可能对议案的形成起到主导作用,但为了圈地的顺利进行他们还是尽量争取更多人的支持。其次,圈地教区的居民,无论是大土地所有者,小土地所有者还是无地的农民,都能向议会请愿,反对圈地。在北安普顿郡2/3成功的圈地议案中,每个议案都曾经有人提出反对意见,后者既包括茅舍农,也包括土地所有者。此外,圈地 委员也常公开受到反对集团的抗议,而且对圈地委员会决议不满的人也经常上诉到季审法庭或是大法官法庭。最后,公众读取圈地判定书,其中新的土地分配结果被事无巨细地记录下来。正如明格所说,尽管研究过这个题目的人不会认为法案的制定完全不受个人的压力,或重新分配的结果对所有利益都完全公平,但这个过程确实提供了一些有限的保障,而且确实表现出相当程度的公开。
  议会圈地是一个法制化的过程,正如冈纳所说,圈地对小农虽谈不上仁慈,但大体上还是公正的。议会圈地的法制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圈地委员按照法定程序工作;其次,议会圈地对法定的公共权利作了补偿。
  圈地委员工作的每一个步骤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且,其职权不能超出法案的授权范围。有时候,因为一个法案的授权范围太有限,为了工作的顺利进行他们不得不申请第二个法案。例如,圈地法案规定使用篱笆作为地块之间的分界,但如果篱笆被闹事者破坏的话,圈地委员想使用壕沟作为分界,这时他就不得不请求议会批准第二个圈地法案。又如,通常的惯例是,圈地委员卖掉部分荒地来支付圈地的费用,但是如果土地所有者觉得保留所有的荒地更适宜的话,圈地委员就要申请第二个法案,授权他保留荒地。其次,圈地委员在圈地过程中大体上比较公正。冈纳的经典研究这样评论圈地委员:“通常,圈地委员表现出公正行事的愿望……如果把圈地的执行和圈地判定书综合来看,似乎没有理由认为偏袒于任何一方。”他们之所以被选为圈地委员主要是因为具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而不是大所有者的偏爱。当时大量的圈地记录也表明圈地委员是多么“小心而仔细”地履行他的职责。而且,随着圈地的进行,圈地委员开始出现职业化的趋势。前面提到了挑选合适的圈地委员非常困难,所以,一旦圈地委员因为工作令人满意就会多次被雇佣,有一些成为职业圈地委员。一些人从测量员开始干起,积累足够的经验之后成为圈地委员。例如,爱德华·黑尔在133次圈地中担任圈地委员,还在另外一些圈地中当过测量员。在他担任圈地委员期间圈地超过273000英亩。约翰·达格莫尔参与了135次圈地,涉及土地面积将近259000英亩。圈地法案对圈地委员的限制以及圈地委员自身按照法律行事的愿望保证了议会圈地大体上是一个法制化的过程。
  补偿公共权利,即那些圈地之前拥有公共权利的人在圈地的时候可以得到一小块土地。1801年的《一般圈地法案》的几项条款反映了这一点。如,第六条这样规定:“所有的人和所有的法人或行业团体对任何即将圈围的土地享有或要求任何公共权利或其他权利,都必须向……递交……说明书。该说明书上须有实际占有者的姓名,特别是这些土地各自估算之数量,这种权利具有何种性质和多大范围,依据何种权利和为了什么地产和利益,他们各自要求这种土地。同样要求他们区分自由持有农、公簿持有农和有期租地农。如果没有遵循上述规定或出现差错,乃至忽略相关之任何要求而没有提出来,则如此之人均被排除在即将圈围土地中享有的任何份额、任何利益之外。”第十四条规定:“兹再颁令:各自的份额一旦分配后,就被认为是他们各自的土地、场地、公共权利和其他权利得到满足和补偿,不得再提出其他要求。上述划分和分配后及在给予补偿后,任何通过圈地法令拟取消之权利,亦即相关的个人和法人或团体要求的或属于他们的任何权利,以及土地、场地要求即须停止、终止并永远取消。”不仅土地所有者的公共权利能得到补偿,茅舍农的法定权利在法律上也是得到保证的。证据即可证明,所谓公权茅舍的所有人,在圈围公用地时,是得到一分土地作为报酬的,正如敞田中的零星土地所有人在圈围敞地的情形一样。冈纳还注意到圈地委员在圈占后给小农做出补偿的依据主要不是严格的法律条文,而是习俗,凡占有土地达20年以上即享有所有权,可以在圈占后分得相应的小块地。这种作法对很难为自己拥有土地找到法律依据的部分公薄持有农、契约持有农及茅舍农有利。公共权利的补偿使我们对以往圈地的认识有所改变,圈地不再完全是领主驱逐农民的单向关系,而是圈地、公共权利的补偿和农民分化之间的多向关系。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议会圈地对土地的处置方式是一次土地重新分配的过程,不仅分配条田,而且分配公地和荒地。分配的依据是法定的权利,权利不同,所得利益就不同。
  以金斯顿·德夫里尔的圈地为例,重新分配土地的过程如下:1782年6月30日,一则通告粘贴到教区教堂的门上,宣布圈地委员第一次会议的时间。7月17至18日会议召开,内容是圈定教区的界限,并任命一名测量员把现存的土地所有状况画成图,以便于标出新的地块和道路。9月9至11日,9月26日又分别召开了两次会议,圈地委员估算土地的价值,之后于9月28日和11月4日两天标出了道路。10月24到11月7日召开的四次会议听取人们对重新分配地块的要求,并且把测量土地的结果向土地所有者宣布。同时听取反对意见。12月17日和18日,立桩标出新的地块。1783年2月3日到5日召开的会议尤其重要,内容是圈地委员听取对重新分配地块结果的反对意见。之后有一段时间调整地块的分配,以达到土地所有者的满意。直到1785年6月27至29日,记有重新分配地块情况的圈地判定书草案向公众宣读,并获得通过。8月23日,以法定格式正式誊写圈地判定书。从圈地客体的角度看,得到分配地块的一般是土地和房屋的合法所有者。即使是仅有一、两英亩地的小所有者或圈地之前的公权持有者圈地之后也能得到大小相当的土地。具体到如何对圈围的土地进行重新配置,可以斯坦韦尔(stanwell)教区为例。在斯坦韦尔教区,根据1789年的议会圈地法令,要对2126英亩的可耕性敞田、草地、公田、荒田和沼泽进行围圈。其圈地判定书对土地的重新配置作了如下规定:
  卖掉14块土地,合计123英亩,弥补圈地费用2512英镑;
  31英亩土地分给庄园领主——威廉·吉本斯爵士(Sir William Gibbons)、托马斯·萨莫斯·科克斯(Thomas Somers Cocks)、托马斯·格雷厄姆(Thomas Graham),以替代他们作为庄园领主的权利;
  490英亩土地分给威廉·吉本斯爵士,作为其本人和其他领主的信托,以替代公权等;
  69英亩土地还给年轻的J.吉本斯爵士(SirJ.Gibbons),作为他原来的抵押贷款;
  6英亩土地分给J.吉本斯爵士的信托人;
  100英亩土地分给亨利·布洛克(HenryBullock)先生;
  72英亩土地分给托马斯·汉基(ThomasHankey)先生;
  45英亩土地分给克拉克(Jervoise Clark)先生:
  面积为20—40英亩的份地分给11个人;
  面积为10—20英亩的份地分给12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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