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较旧法的突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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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我国自建国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诞生,这部法律采用了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例。之后,在2002年对其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规定自2003年1月施行。为了适应市场业务发展和监管需要,保监会在2004年10月启动了《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第二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即新保险法),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新《保险法》的修改,更好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了保险监管力度,解决了过去在保险实务中突出的“霸王条款”、监管手段不充分等问题,同时也实现了《保险法》与其他相关法规的对接,并明确了人身保险的地位等。
  一、明确人身保险已成为保险业最重要的构成
  长久以来,财产保险在我国的发展都领先于人身保险,直到1992年代理人制度的引进,人身保险才渐渐有了长足的发展。根据保监会统计资料,2011年,总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为46178231.58万元,而人身保险为97214280.64万元,超过财产保险一倍多。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很多针对于保险行业的相关政策,积极鼓励人身保险的发展。在新法中,将人身保险合同内容提至财产保险合同之前,表明了人身保险已成为我国保险业最重要的构成部分。
  二、实现了保险法和相关法律的对接,统一了口径
  新《保险法》的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对旧《保险法》中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且新添了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以实现《保险法》和《合同法》、《民法》中继承权的相关论述等其他法律法规接轨的目的,使保险业务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更加公平,有助于减少实务中由于《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认知不一致引起的纠纷。
  三、加强投保方合法权益的保障
  这次修订结合多年来的保险判例和对国外保险法的借鉴对旧《保险法》做出了调整,加强了对投保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
  新《保险法》对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表述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即保户如果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在两年内发现有效;超过两年,便不能再以不實告知为由拒赔。我国长期以来保险行业因诚信问题饱受诟病,不可抗辩条款的引入无疑让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的局面得以改变,督促其建立严格、准确的核保制度,也可以重塑保险行业的形象,增强保险消费者对保险的信任感,改善消费者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二)免责条款、格式条款失效的规定
  保险合同专业性、技术性强,许多条款普通公众难以理解,再加上有些保险销售人员急于达成业务,对免责条款避而不谈,事后难免产生纠纷。新法中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比旧法中的第十八条,新法对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提示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对公司保险合同的印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说明”义务远大于“说明”义务力度。另外,新《保险法》还新增了第十九条,明确了格式条款失效的情形,表述更加完善规范。
  (三)对理赔程序和时限的规定
  新《保险法》对旧法的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进行了修订,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另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
  四、加强监管力度,规范市场秩序
  (一)增加了“禁止行为”,规范保险从业人员
  新《保险法》中规定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出现的行为由旧法中的五条增加到了十条,进一步规范了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为,提高了保险从业的质量。
  (二)突出了监管措施
  新《保险法》把过去停留在保险监管机构层面的行政规章,提升到法律高度,在市场经营主体、保险保障基金、偿付能力、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
  参考文献
  [1]马丹,刘跃坤.律师解读新《保险法》[J].上海保险,2009(05).
  [2]林宝清,冯文丽.论保险立法谨慎核保原则[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6(04).
  [3]李建亭.保险法应引入“法定受益人”制度——谈《保险法》第64条的修改[J].中国保险,2008(10).
  
  作者简介:谭微(1992-),女,土家族,重庆人,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研究方向:保险(风险管理方向)。
  
  (责任编辑: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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