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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小城乡卫生服务差距的必要性
(一)我国城乡卫生服务差距的现状与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在收入、财产、消费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差距不断拉大,已经影响到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广大农村,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就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合作医疗制度解体以后,新的合作医疗还没有建立起来,农民的疾病预防与治疗处于自保的形式,医疗机构的高收费远远超出了农民纯收入,又把很多应该就医的人挡在了医院门外,因此“小病抗,大病靠”也就成了农民无奈的选择。虽然近些年,城镇居民在看病贵问题上也比较突出,但总体上比农村要好。医疗资源的分布及负担的不均衡,造成农村人口健康素质低,引致城乡差距扩大。在农村贫困人口中,由于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比率高达60%。这实际上就形成了因病返贫和因贫致病的恶性循环。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收入分配课题组2007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城乡居民公共卫生资源分布差异非常大。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近70%,而公共卫生资源不足全国总量30%。农村每千人口平均只拥有1名卫生技术人员,拥有不到1张病床,而城市分别约为3.5张和5名以上;农村人口医疗保险覆盖率只有9.58%,城市则为42.09%。截至目前,农村还有近1亿人口得不到及时的医疗服务,近20%的县未达到2000年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的基本标准,近8%的农村婴幼儿没有享受免疫接种。据2002年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数据,中国卫生分配公平性在全世界排名中居第188位。
总体而言,我国城乡卫生服务差距有四个特征。一是在总体上农村卫生服务落后于城市卫生服务。二是边远山区农村的卫生服务落后于城市卫生服务的程度最大。三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的卫生服务与小城市卫生服务的差距已经很小。四是在某些方面农村卫生服务已经领先于城市卫生服务。
(二)缩小城乡卫生服务差距的理论依据
医疗卫生属于准公共物品,其直接受益人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但其间接受益人却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具有健康的身体是一个人的一种权利和愿望,也是一种很重要的人力资本。医疗卫生状况不仅对个人的行为与劳动生产率有很大影响,而且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较大的外部效应。如注射疫苗及传染病的防治既对病人有利,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降低疾病的蔓延,使别人间接受益。正是出于这种原因,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公平的医疗卫生应是政府追求的目标,也是公共财政义不容辞的责任。具体来说,个人不能因为收入等经济负担方面的原因而被排斥在医疗卫生保障之外。
总之,卫生服务具有“商品(服务)同质性”差的特点,存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不相容”现象,而且某些卫生服务具有准公共产品或公共产品的性质。政府必须介入卫生服务领域,提供卫生服务或者监管涉及卫生服务的活动。财政与卫生服务具有密切的联系。政府配置财政资源的适当与否,直接影响卫生方面的公共服务的公平和效率,间接影响卫生方面的私人服务的效率。卫生服务的过程和结果,也直接影响财政资源配置的范围、规模和结构。在实现卫生服务公平性方面,财政具有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行,对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发生起到有效的缓解作用。虽然现行制度还存在缺陷,比如说,报销比例低,设有门槛费,忽视小病预防等。农民看病贵问题依然存在,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中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因此,研究缩小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差距的制度因素,并探求解决之道,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城乡卫生服务差距过大的制度原因
公共财政要求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卫生服务基本均等化,但在目前,我国农村卫生服务发展严重落后,城乡差距巨大的问题十分突出,是卫生服务不公的最典型表现之一。我国农村卫生服务发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制度性因素是最主要原因之一。
(一)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制约了卫生支出规模和结构
我国中西部地区由于历史、地理等原因,经济处于欠发达水平,基本上还不足以自我实现地区发展所需要的公共支出,效果显示缓慢和间接的地区卫生支出就更加源少本弱。另外,在财政支出主要方向方面,在东部地区已经着力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中部地区还要加强经济建设,西部地区甚至还只能维持行政管理组织的运行,从而造成卫生支出源泉较少、基础薄弱、规模难以扩张,并进而难以优化结构。加快发展农村卫生服务,实现我国卫生服务公平性,财政应该大有作为。
(二)财政管理体制制约了卫生支出的规范性
1.财力、财权逐步集中和上移导致基层公用事业经费开支不足。分税制改革之后,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只是对一些小税种拥有自主征收权,因此,地方政府实际上没有财政收入自主权。而且,省级、市级政府也按照分税制对其下级财政制定本省市的收入分享政策,进一步集中下级政府的财力,并且基本上是以行政集权方式调整财政体制。这限制了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级政府支持社会事业发展的能力。
2.事权和支出责任划不匹配,基层办事有心无力。分税制对各级政府事权的规定原则性强,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支出划分并不具体和明确。在财力有限、事权交叉和没有明确规定以及行政集权体制下,各级政府都有搪塞推诿一些支出责任的动机。这样造成的后果,或者是各级政府都不承担支出责任,导致公共品无人提供,最终支出责任只能由能力极其有限的基层政府承担。
3.转移支付制度具有内在缺陷。税收返还转移支付规模与原有财政规模、税收基数成正相关关系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原有的分配格局和各个地区的既得利益,形成“富的更富、穷的更穷” 的马太效应。专项补助是中央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项目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补助形式,并且很大一部分是要求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这进一步加大了地方财政的支出压力。体制补助和过渡期转移支付都是对地方财政的财力性补助,以财力均等化为目标。但是这两种转移支付的数量太小,实际上对均等化的目标贡献不大,地方财政获益不多。
(三)卫生领域的财政改革主要限于增量调整
我国的财政改革一般都坚持“存量不变、增量调整”原则。一些项目只要进入财政一般预算范围,几乎就能得到财政的长久支持。尽管卫生部门的计划免疫、地方病、慢性病监测等工作得到了很大的财政支持,但都是通过项目的方式进行,这就意味着一旦项目结束财政支持也就结束了,不能变成既得利益,扩大自己的存量。此外,很多财政政策一经制定就几年不变,如果卫生部门不能赶在财政政策调整以前提出要求,就可能要落下很多年,而这必然影响卫生部门存量的提升。
加快发展农村卫生服务的对策建议
缩小城乡卫生服务差距,指导思想总体方向应是“五个同时、五个更大”。在同时提高城市卫生服务水平和农村卫生服务水平的前提下,更大幅度地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在同时解决农村卫生服务需求和农村卫生服务供给问题的前提下,更大力度地解决农村卫生服务的供给问题;在同时注重制度和财政投入的前提下,更大程度地依靠财政投入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的供给能力;在同时采取直接和间接方式的前提下,更大程度地采取直接财政投入的方式;在同时考虑全部农村地区的前提下,更大程度地考虑内陆中小城市周边以及边远山区的农村。也就是说,在当前的现实情况和制度框架下,要通过增加财政投入,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的供给能力,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卫生服务的供给能力。
(一)规范政府公共卫生责任承担机制
一是确定政府对医疗卫生领域的作用范围,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卫生事权。对具有显著外部性的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领域,政府必须承担起供方的全部职责,向社会所有成员免费提供这一公共品。基本医疗领域由于消费者在信息和权利上处于绝对劣势,政府要也应发挥主导作用,采用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低水平、广覆盖、适度消费、公平服务”的卫生发展模式,选择效益成本比较高的卫生干预重点和项目,组成卫生基本服务包,为所有人提供最基本的卫生服务。在基本医疗方面,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对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机构进行全额预算保障,考虑由中央政府承担医务人员工资、基本药品和诊疗手段的采购费用,而诸如医疗设施的基本建设等费用,则主要由地方政府来承担。
二是强化政府间一般性(财力性)转移支付。必须逐级弥补地区间财政能力差异。中央政府应明确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财政补助标准。改进补助办法,根据按保障目标测算的人均费用标准和各地人口数,核定各地基本医疗服务费用,通过设置专门预算科目列入中央财政的年度预算,用于补助落后地区。同时,建立以产出和成果为目标导向的财政卫生投入体制,明确按工作绩效进行补助的政策,提高资金效率。
(二)完善农村卫生事业的经费投入机制
一是不断加大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建议国家进一步加大公共卫生投入力度,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卫生投入公共卫生的政策,保证投入幅度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幅度,并将公共卫生工作成绩列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加以管理,明确各级政府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投入的责任,改善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是因地制宜确定农村卫生事业支持重点。必须从统筹城乡发展和统筹区域发展的角度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卫生事业支持重点。对于地方财政窘迫,农民收入水平低,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除了增加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助外,依据当地居民的患病情况,开展县级医疗机构的重点临床学科建设项目并有针对性地补助,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控制医疗费用的上涨水平。
三是创新农村卫生支出方式。在已经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可以对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适当提高补助数额。在尚未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可以拿出一定的资金,对贫困农民发放医疗优惠卡,保证在定点医院就诊时减免一定比例的医药费。
(三)加强对中央财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管理
1.明确资金分配原则。中央财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分配的总原则确定为明确目标、分清职责,统筹规划、科学立项,整合资源。在补助级次上,重点支持县及县以下农村卫生工作,对省、地(市)级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省、地(市)级给予适当支持;在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方面,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在重点疾病预防控制方面,面向全国,重点向中西部倾斜。资金分配要统筹规划,既考虑各级政府的财力状况,又兼顾事业发展的长远需要,明确分年度实施目标及资金安排计划,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
2.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按照需求调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有关配置标准、疫情报告等因素进行分配;项目所需设备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加强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等。对专项资金配置的大宗物品采取中央招标、地方采购的运作方式,由卫生部、财政部统一组织集中招标,地方在中标范围内认购,自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付款、验收。零星物品等由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按规定采购。
3.严格实行项目管理。根据各地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现状、财力状况、疾病流行情况和实际需要等情况,统筹考虑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国外贷款等渠道已安排的各项资金,在充分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研究提出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分配的方案。并组织卫生领域、相关科研单位、经济学、社会学有关专家及项目实施地方或单位等方面人员,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充分的审核和论证。
(四)探索多种调控方式,完善其他配套措施
城乡卫生服务差距是我国各种差距以及各种城乡差距的一部分。财政在缩小城乡卫生服务差距方面,必须探索使用税收等政策手段,并与其他措施相互配合。运用项目管理的思想组织和管理公共卫生服务提供系统,明确医疗机构和卫生机构在公共卫生服务上的不同职能和具体工作目标,通过细化流程,落实责任,完善运行机制,进行项目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估。加强卫生立法,争取尽快起草《卫生法》,增强公共卫生管理的法制化。加强对公共卫生科研、技术推广、教育培训的支持力度,增强公共卫生依靠人力资源自我发展的能力。加强宣传,转化公共卫生公平性等同于公共卫生服务平均主义的思想。学习借鉴国内外创新的公共卫生理论和实践经验,着眼于长远,解决好阶段性问题。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一)我国城乡卫生服务差距的现状与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在收入、财产、消费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差距不断拉大,已经影响到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广大农村,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就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合作医疗制度解体以后,新的合作医疗还没有建立起来,农民的疾病预防与治疗处于自保的形式,医疗机构的高收费远远超出了农民纯收入,又把很多应该就医的人挡在了医院门外,因此“小病抗,大病靠”也就成了农民无奈的选择。虽然近些年,城镇居民在看病贵问题上也比较突出,但总体上比农村要好。医疗资源的分布及负担的不均衡,造成农村人口健康素质低,引致城乡差距扩大。在农村贫困人口中,由于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比率高达60%。这实际上就形成了因病返贫和因贫致病的恶性循环。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收入分配课题组2007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城乡居民公共卫生资源分布差异非常大。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近70%,而公共卫生资源不足全国总量30%。农村每千人口平均只拥有1名卫生技术人员,拥有不到1张病床,而城市分别约为3.5张和5名以上;农村人口医疗保险覆盖率只有9.58%,城市则为42.09%。截至目前,农村还有近1亿人口得不到及时的医疗服务,近20%的县未达到2000年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的基本标准,近8%的农村婴幼儿没有享受免疫接种。据2002年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数据,中国卫生分配公平性在全世界排名中居第188位。
总体而言,我国城乡卫生服务差距有四个特征。一是在总体上农村卫生服务落后于城市卫生服务。二是边远山区农村的卫生服务落后于城市卫生服务的程度最大。三是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的卫生服务与小城市卫生服务的差距已经很小。四是在某些方面农村卫生服务已经领先于城市卫生服务。
(二)缩小城乡卫生服务差距的理论依据
医疗卫生属于准公共物品,其直接受益人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但其间接受益人却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具有健康的身体是一个人的一种权利和愿望,也是一种很重要的人力资本。医疗卫生状况不仅对个人的行为与劳动生产率有很大影响,而且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较大的外部效应。如注射疫苗及传染病的防治既对病人有利,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降低疾病的蔓延,使别人间接受益。正是出于这种原因,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公平的医疗卫生应是政府追求的目标,也是公共财政义不容辞的责任。具体来说,个人不能因为收入等经济负担方面的原因而被排斥在医疗卫生保障之外。
总之,卫生服务具有“商品(服务)同质性”差的特点,存在“信息不对称”和“激励不相容”现象,而且某些卫生服务具有准公共产品或公共产品的性质。政府必须介入卫生服务领域,提供卫生服务或者监管涉及卫生服务的活动。财政与卫生服务具有密切的联系。政府配置财政资源的适当与否,直接影响卫生方面的公共服务的公平和效率,间接影响卫生方面的私人服务的效率。卫生服务的过程和结果,也直接影响财政资源配置的范围、规模和结构。在实现卫生服务公平性方面,财政具有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行,对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发生起到有效的缓解作用。虽然现行制度还存在缺陷,比如说,报销比例低,设有门槛费,忽视小病预防等。农民看病贵问题依然存在,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中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因此,研究缩小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差距的制度因素,并探求解决之道,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城乡卫生服务差距过大的制度原因
公共财政要求全体社会成员享受卫生服务基本均等化,但在目前,我国农村卫生服务发展严重落后,城乡差距巨大的问题十分突出,是卫生服务不公的最典型表现之一。我国农村卫生服务发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制度性因素是最主要原因之一。
(一)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制约了卫生支出规模和结构
我国中西部地区由于历史、地理等原因,经济处于欠发达水平,基本上还不足以自我实现地区发展所需要的公共支出,效果显示缓慢和间接的地区卫生支出就更加源少本弱。另外,在财政支出主要方向方面,在东部地区已经着力提供公共服务的同时,中部地区还要加强经济建设,西部地区甚至还只能维持行政管理组织的运行,从而造成卫生支出源泉较少、基础薄弱、规模难以扩张,并进而难以优化结构。加快发展农村卫生服务,实现我国卫生服务公平性,财政应该大有作为。
(二)财政管理体制制约了卫生支出的规范性
1.财力、财权逐步集中和上移导致基层公用事业经费开支不足。分税制改革之后,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只是对一些小税种拥有自主征收权,因此,地方政府实际上没有财政收入自主权。而且,省级、市级政府也按照分税制对其下级财政制定本省市的收入分享政策,进一步集中下级政府的财力,并且基本上是以行政集权方式调整财政体制。这限制了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级政府支持社会事业发展的能力。
2.事权和支出责任划不匹配,基层办事有心无力。分税制对各级政府事权的规定原则性强,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支出划分并不具体和明确。在财力有限、事权交叉和没有明确规定以及行政集权体制下,各级政府都有搪塞推诿一些支出责任的动机。这样造成的后果,或者是各级政府都不承担支出责任,导致公共品无人提供,最终支出责任只能由能力极其有限的基层政府承担。
3.转移支付制度具有内在缺陷。税收返还转移支付规模与原有财政规模、税收基数成正相关关系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原有的分配格局和各个地区的既得利益,形成“富的更富、穷的更穷” 的马太效应。专项补助是中央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项目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补助形式,并且很大一部分是要求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这进一步加大了地方财政的支出压力。体制补助和过渡期转移支付都是对地方财政的财力性补助,以财力均等化为目标。但是这两种转移支付的数量太小,实际上对均等化的目标贡献不大,地方财政获益不多。
(三)卫生领域的财政改革主要限于增量调整
我国的财政改革一般都坚持“存量不变、增量调整”原则。一些项目只要进入财政一般预算范围,几乎就能得到财政的长久支持。尽管卫生部门的计划免疫、地方病、慢性病监测等工作得到了很大的财政支持,但都是通过项目的方式进行,这就意味着一旦项目结束财政支持也就结束了,不能变成既得利益,扩大自己的存量。此外,很多财政政策一经制定就几年不变,如果卫生部门不能赶在财政政策调整以前提出要求,就可能要落下很多年,而这必然影响卫生部门存量的提升。
加快发展农村卫生服务的对策建议
缩小城乡卫生服务差距,指导思想总体方向应是“五个同时、五个更大”。在同时提高城市卫生服务水平和农村卫生服务水平的前提下,更大幅度地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在同时解决农村卫生服务需求和农村卫生服务供给问题的前提下,更大力度地解决农村卫生服务的供给问题;在同时注重制度和财政投入的前提下,更大程度地依靠财政投入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的供给能力;在同时采取直接和间接方式的前提下,更大程度地采取直接财政投入的方式;在同时考虑全部农村地区的前提下,更大程度地考虑内陆中小城市周边以及边远山区的农村。也就是说,在当前的现实情况和制度框架下,要通过增加财政投入,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的供给能力,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卫生服务的供给能力。
(一)规范政府公共卫生责任承担机制
一是确定政府对医疗卫生领域的作用范围,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卫生事权。对具有显著外部性的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领域,政府必须承担起供方的全部职责,向社会所有成员免费提供这一公共品。基本医疗领域由于消费者在信息和权利上处于绝对劣势,政府要也应发挥主导作用,采用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低水平、广覆盖、适度消费、公平服务”的卫生发展模式,选择效益成本比较高的卫生干预重点和项目,组成卫生基本服务包,为所有人提供最基本的卫生服务。在基本医疗方面,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对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机构进行全额预算保障,考虑由中央政府承担医务人员工资、基本药品和诊疗手段的采购费用,而诸如医疗设施的基本建设等费用,则主要由地方政府来承担。
二是强化政府间一般性(财力性)转移支付。必须逐级弥补地区间财政能力差异。中央政府应明确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财政补助标准。改进补助办法,根据按保障目标测算的人均费用标准和各地人口数,核定各地基本医疗服务费用,通过设置专门预算科目列入中央财政的年度预算,用于补助落后地区。同时,建立以产出和成果为目标导向的财政卫生投入体制,明确按工作绩效进行补助的政策,提高资金效率。
(二)完善农村卫生事业的经费投入机制
一是不断加大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建议国家进一步加大公共卫生投入力度,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卫生投入公共卫生的政策,保证投入幅度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幅度,并将公共卫生工作成绩列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加以管理,明确各级政府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投入的责任,改善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是因地制宜确定农村卫生事业支持重点。必须从统筹城乡发展和统筹区域发展的角度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卫生事业支持重点。对于地方财政窘迫,农民收入水平低,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除了增加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补助外,依据当地居民的患病情况,开展县级医疗机构的重点临床学科建设项目并有针对性地补助,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控制医疗费用的上涨水平。
三是创新农村卫生支出方式。在已经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可以对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适当提高补助数额。在尚未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可以拿出一定的资金,对贫困农民发放医疗优惠卡,保证在定点医院就诊时减免一定比例的医药费。
(三)加强对中央财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管理
1.明确资金分配原则。中央财政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分配的总原则确定为明确目标、分清职责,统筹规划、科学立项,整合资源。在补助级次上,重点支持县及县以下农村卫生工作,对省、地(市)级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省、地(市)级给予适当支持;在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方面,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在重点疾病预防控制方面,面向全国,重点向中西部倾斜。资金分配要统筹规划,既考虑各级政府的财力状况,又兼顾事业发展的长远需要,明确分年度实施目标及资金安排计划,提高资金整体使用效率。
2.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按照需求调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有关配置标准、疫情报告等因素进行分配;项目所需设备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加强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等。对专项资金配置的大宗物品采取中央招标、地方采购的运作方式,由卫生部、财政部统一组织集中招标,地方在中标范围内认购,自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付款、验收。零星物品等由省级卫生、财政部门按规定采购。
3.严格实行项目管理。根据各地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现状、财力状况、疾病流行情况和实际需要等情况,统筹考虑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国外贷款等渠道已安排的各项资金,在充分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研究提出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分配的方案。并组织卫生领域、相关科研单位、经济学、社会学有关专家及项目实施地方或单位等方面人员,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充分的审核和论证。
(四)探索多种调控方式,完善其他配套措施
城乡卫生服务差距是我国各种差距以及各种城乡差距的一部分。财政在缩小城乡卫生服务差距方面,必须探索使用税收等政策手段,并与其他措施相互配合。运用项目管理的思想组织和管理公共卫生服务提供系统,明确医疗机构和卫生机构在公共卫生服务上的不同职能和具体工作目标,通过细化流程,落实责任,完善运行机制,进行项目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估。加强卫生立法,争取尽快起草《卫生法》,增强公共卫生管理的法制化。加强对公共卫生科研、技术推广、教育培训的支持力度,增强公共卫生依靠人力资源自我发展的能力。加强宣传,转化公共卫生公平性等同于公共卫生服务平均主义的思想。学习借鉴国内外创新的公共卫生理论和实践经验,着眼于长远,解决好阶段性问题。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