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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兼具法理上的可能性和实践上的必要性,相关条款归根结底体现了《行政强制法》基本原则,然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仅就协议的条件、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本文立足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海关执法实践,从发起主体及协议成立、协议前提及实质要件、协议范围及批准权限、协议内容及减免权限、多次协议及相关探讨和协议效力及恢复执行六个方面对相关实施制度的建立作了尝试性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