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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筑工程招投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体系。本文结合笔者的工作实践,就新时期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为相关业务人员的工程招投标提供一些有用的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建筑工程 招标 投标 问题 对策 围标 招标法规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国际上目前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上一般是以发包的形式完成。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2000 年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使建筑市场逐步规范与完善,也标志着我国建筑行业招标进入了法制化阶段。笔者结合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践中的体验,对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做初步探讨与分析。
1 建筑工程招标活动现状
1.1 行政干预。招标最常见的干预是行政干预,在招标过程中,通常招标人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特点采用预审招标,这一过程主要是对招标申请人及单位进行初步的审核与择优筛选,主要包括对申请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设备、财务状况、社会信誉及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等方面。经过预审后,审查招标单位会依据项目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等,制定出相应的审查与评分标准,最后由招标办审查。在此过程中,但招标部门往往为了本身和地方的利益,会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做各方面的限定或指定有利于其利益投标人的条件。如在资质等级、业绩、获奖证书、项目经理人等方面进行干预或影响。最终导致主管招、投标的业主单位不能实现自主选择最具实力的施工企业来完成自己的建设项目,也给今后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增加不少困难。
1.2 招投标法制体系的完善。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招投标管理与信用体系,各省市都依据本省(本地区)的情况建立相应的制度,但各省市的招投标监管体制和机制未有效的统一,各地的评标办法也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建立全国完整、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公示和查询系统及及征信机制和不良行为公示系统,势在必行。只要建立了征信体系,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对招标行业进行有效的监管,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局面。在招标法中,应该明确、量化对具体违规行为的处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关于围标串标的法律责任,只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使得在实际监管中缺乏可操作性,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认定围标串标行为,监管部门在查处围标串标行为过程中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的依据和保障,如果投标人拒不承认有主观围标串标行为,监管部门往往很难采取强制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从而使这种行为大量存在于招标活动中,并且有蔓延的趋势,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才能真正促进公平公正的招投标行为。
1.3 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是在总标价固定不变的情况下,投标人有意提高工程其他分项单价,同时降低另部分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国际工程招标投标中不平衡报价方法使用甚广,它是有经验的投标人常用的投标策略。目的在于获得工程进度款,有利于投标企业提高资金回流的效率同时增加其现金流量,降低贷款利息及利息支出,控制风险,甚至可获得有款利息; 通过这种投标方式以实现达到增收创利的目的。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的这种行为,会给投资方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商务标的评审过程中应予澄清。 但由于专家评审时间不足,专业能力不够等多方面的原因,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往往不能被发现。
1.4 围标、串标(陪标)现象的广泛存在。围标是指投标人甚至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结成的一种利益联盟,其目的是为了获取自身的利益。在招投标活动中是最具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的一种行为。所谓围标,指的是在招投标过程中,同一投标人挂靠几个或多个施工企业,以各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或者是招投标人之间特别是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和损害招标者利益而投标的行为。串标是投标人之间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为了达到某些利益和好处,不惜损害国家、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互相串通,人为操纵投标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一种违法行为。对于上述行为,严重的干扰了我国建筑工程招标市场,应该从经济犯罪层面给予惩治,规范行业行为。
1.5审查、把关不严。这主要表现为招标人在选择投标人时过于粗放,重标书而轻对投标人管理水平、资金实力、技术力量、机械装备、商业信用等的全面审查。我们都知道,标书未必真正代表投标人的实际水平,如果缺乏对投标人真实状况的全面把握,很可能会所托非人,在未来的实施阶段影响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
1.6过于偏重标价。在不少人的观念中,招标就是让报价最低者中标,于是就导致一些投标者利用工程业主方的这一心理误区盲目压低报价,投其所好承诺给招标人虚假条件,以争取拿到工程。但是,建筑商参与商业活动的最大目的是获取商业利益,如果报价离谱,他最终只能采取偷工减料等手段降低工程质量、撕毁先前承诺,上当吃亏者还是业主方。
2 完善建筑工程招标管理的途径及对策
2.1 减少行政干预。行政干扰是招标过程中最大的人为干扰因素,因此应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干预。行政主管部门应遵循不违法干预即招标办审查通过的原则。 具体的措施就是应实行资格预审和评分标准实行备案制度。这样有利于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最适合自身的施工企业进行项目的工程建设;同时, 也使所有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都处于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 真正凭自己的实力、业绩、信誉、技术方案和措施去赢得业主的信任和支持, 通过公平竞争去承揽工程项目, 扩大市场份额,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争取自己生存发展的空间和舞臺。
招标人要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意识,确立大局观念、法制观念,力避行政干预、长官意志等盘外因素的干扰,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最合适的中标者。同时,在招标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对投标人的信用等信息实施备案管理,保持对投标人持续、全面的了解,这是招标人保障自身权利、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大力倡导诚信、守法理念的需要。
2.2 健全招投标法规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健全、完善、可行的体制机制,是实现建筑工作招标规范性、法律性的必要手段,是避免和遏制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不良及违法行为的的有效保障。《招标投标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节制了各种不正当的竞争,减少了违规交易行为。但随着市场化经济的不断的深入与发展以及对外合作的不断加强,我国投标的相关制度的建设却呈现出滞后现象。因此,必须加快完善《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建立完整的招投标法规体系,以保障招标活动的顺利施行。同时加大对围标合谋参与各方的惩罚力度,包括经济、行政和刑事处罚,从而降低预期收益,尽可能使参与围标各方被查处后综合损失接近或小于围标合谋收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黑名单清出制度,严厉打击围标、低价抢标、忽视工程质量等违规行为,提高投标人的违法违规成本。行业协会也要完善行业内部的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
2.3 行业人员素质的提高。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招标工作能否能顺利进行的保证。是保障招标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效率化的智力因素。工程投标单位要不断提高人员专业化素质,建立一支稳定的技术骨干队伍,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满足市场变化的需要。总之, 由于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受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法制建设等多种条件的影响和限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为此,建筑市场的管理者应当正视这些问题, 积极地去解决问题, 方能使招投标工作健康稳定地发展,从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取得更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2.4 科学评标。科学的评标体系与方式,是今后招投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评标办法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差异性与共同性,制定合理、科学、有效的评标方法与体系,保障各评委和评标工作人员有效的遵守与执行。评标办法应把工期、质量、投资三项结合起来,不能片面追求最低报价,忽视工程质量,也不能只追求质量和建设速度达不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评标专家必须符合招投标法规定的条件,必须熟知招投标法律、法规,必须选择具有认真、公平、公正、诚实、廉洁素质的技术人员。
2.5建立专家咨询、核审制度。由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细致审核,能够确保投标人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客观性,能够有效规避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多种问题,能够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2.6提升招标业务人才的综合素质。管理水平的高低取决于人才队伍素质的高低,有了法制观念强、业务素质高的招标业务人才队伍,才能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风险管理体系
3.1建筑工程实行招标风险管理,有利于推进和稳固市场定价机制的形成和确立。从国内外的大量实践来看,科学管理建筑工程招标中的风险可以充分稳固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通过市场调节来最大限度地使建筑工程市场价格趋于合理化、科学化。而且,招标也有助于市场价格的均衡、合理管理,有助于避免不正当竞争。
3.2建筑工程实行招标风险管理,有助于真正落实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带动资源的最佳配置。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理念,通过对招标风险的科学管理,可以让劳动消耗水平最低或接近最低值的投标人在决标时脱颖而出,体现优胜劣汰等核心原则,从而使生产力资源实现最佳、最合理的配置。
3.3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风险管理,有助于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使两个效益最大化。建筑施工中的甲方乙方存在供求关系,所以两者之间始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冲突,其原因主要是双方都要立足自己的立场主张自己的利益诉求。工程造价到底定在什么价位才趋于合理,通过招标模式可以使双方达成相对接近的认识;招标风险管理有利于招标人、投标人有更多更好的机会表达诉求,实现双赢,从而保证建筑工程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3.4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风险管理,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得以全面落实。建筑工程招标有着科学的程序、严谨的组织、严格的运作流程,整个过程有章可循,主要参与人员通常都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事实证明,只要依法行事,工程招标工作就可有效避免行贿受贿、营私舞弊、不当竞争等现象的形成和发生,即便出现这些问题也便于查证和纠正,所以对建筑工程实行招标风险管理将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得以全面落实。
结束语
招标风险的形成有很多因素,因此其具有强烈的不确定性。为确保工程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招标者要提高对招标风险的管控能力,必须具备较好的识别能力,懂得对风险信息加以归类收集,从中挖掘招标风险规律,从而使建筑工作项目如期按照计划稳步进行,保证项目结果与计划的同步性。
建筑工程的招标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与政策性,同时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招标工作人员应不断的提高自身能力与素质,严格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与公平性,要在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增强管理水平、加强监督力度、不断探索招投标管理的新举措,为我国建筑工程招标市场良性、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晓彦.如何做好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J].中国经贸,2010(16).
[2]李颂湘.浅谈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围标串标的预防[J].现代企业化,2010(21).
[3]张利华.如何有效预防招投標中的不正当竞争[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0(20).
[4]郑立平,夏兴武. 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山西建筑,2008,34(33):273-274.
关键词:建筑工程 招标 投标 问题 对策 围标 招标法规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国际上目前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上一般是以发包的形式完成。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2000 年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使建筑市场逐步规范与完善,也标志着我国建筑行业招标进入了法制化阶段。笔者结合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践中的体验,对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招标中存在的问题,做初步探讨与分析。
1 建筑工程招标活动现状
1.1 行政干预。招标最常见的干预是行政干预,在招标过程中,通常招标人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特点采用预审招标,这一过程主要是对招标申请人及单位进行初步的审核与择优筛选,主要包括对申请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设备、财务状况、社会信誉及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等方面。经过预审后,审查招标单位会依据项目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等,制定出相应的审查与评分标准,最后由招标办审查。在此过程中,但招标部门往往为了本身和地方的利益,会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做各方面的限定或指定有利于其利益投标人的条件。如在资质等级、业绩、获奖证书、项目经理人等方面进行干预或影响。最终导致主管招、投标的业主单位不能实现自主选择最具实力的施工企业来完成自己的建设项目,也给今后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增加不少困难。
1.2 招投标法制体系的完善。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招投标管理与信用体系,各省市都依据本省(本地区)的情况建立相应的制度,但各省市的招投标监管体制和机制未有效的统一,各地的评标办法也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建立全国完整、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公示和查询系统及及征信机制和不良行为公示系统,势在必行。只要建立了征信体系,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对招标行业进行有效的监管,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局面。在招标法中,应该明确、量化对具体违规行为的处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关于围标串标的法律责任,只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使得在实际监管中缺乏可操作性,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认定围标串标行为,监管部门在查处围标串标行为过程中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的依据和保障,如果投标人拒不承认有主观围标串标行为,监管部门往往很难采取强制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从而使这种行为大量存在于招标活动中,并且有蔓延的趋势,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才能真正促进公平公正的招投标行为。
1.3 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是在总标价固定不变的情况下,投标人有意提高工程其他分项单价,同时降低另部分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国际工程招标投标中不平衡报价方法使用甚广,它是有经验的投标人常用的投标策略。目的在于获得工程进度款,有利于投标企业提高资金回流的效率同时增加其现金流量,降低贷款利息及利息支出,控制风险,甚至可获得有款利息; 通过这种投标方式以实现达到增收创利的目的。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的这种行为,会给投资方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商务标的评审过程中应予澄清。 但由于专家评审时间不足,专业能力不够等多方面的原因,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往往不能被发现。
1.4 围标、串标(陪标)现象的广泛存在。围标是指投标人甚至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结成的一种利益联盟,其目的是为了获取自身的利益。在招投标活动中是最具隐蔽性、欺骗性和危害性的一种行为。所谓围标,指的是在招投标过程中,同一投标人挂靠几个或多个施工企业,以各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或者是招投标人之间特别是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和损害招标者利益而投标的行为。串标是投标人之间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为了达到某些利益和好处,不惜损害国家、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互相串通,人为操纵投标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一种违法行为。对于上述行为,严重的干扰了我国建筑工程招标市场,应该从经济犯罪层面给予惩治,规范行业行为。
1.5审查、把关不严。这主要表现为招标人在选择投标人时过于粗放,重标书而轻对投标人管理水平、资金实力、技术力量、机械装备、商业信用等的全面审查。我们都知道,标书未必真正代表投标人的实际水平,如果缺乏对投标人真实状况的全面把握,很可能会所托非人,在未来的实施阶段影响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
1.6过于偏重标价。在不少人的观念中,招标就是让报价最低者中标,于是就导致一些投标者利用工程业主方的这一心理误区盲目压低报价,投其所好承诺给招标人虚假条件,以争取拿到工程。但是,建筑商参与商业活动的最大目的是获取商业利益,如果报价离谱,他最终只能采取偷工减料等手段降低工程质量、撕毁先前承诺,上当吃亏者还是业主方。
2 完善建筑工程招标管理的途径及对策
2.1 减少行政干预。行政干扰是招标过程中最大的人为干扰因素,因此应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干预。行政主管部门应遵循不违法干预即招标办审查通过的原则。 具体的措施就是应实行资格预审和评分标准实行备案制度。这样有利于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最适合自身的施工企业进行项目的工程建设;同时, 也使所有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都处于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 真正凭自己的实力、业绩、信誉、技术方案和措施去赢得业主的信任和支持, 通过公平竞争去承揽工程项目, 扩大市场份额,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争取自己生存发展的空间和舞臺。
招标人要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意识,确立大局观念、法制观念,力避行政干预、长官意志等盘外因素的干扰,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最合适的中标者。同时,在招标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对投标人的信用等信息实施备案管理,保持对投标人持续、全面的了解,这是招标人保障自身权利、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大力倡导诚信、守法理念的需要。
2.2 健全招投标法规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健全、完善、可行的体制机制,是实现建筑工作招标规范性、法律性的必要手段,是避免和遏制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不良及违法行为的的有效保障。《招标投标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节制了各种不正当的竞争,减少了违规交易行为。但随着市场化经济的不断的深入与发展以及对外合作的不断加强,我国投标的相关制度的建设却呈现出滞后现象。因此,必须加快完善《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建立完整的招投标法规体系,以保障招标活动的顺利施行。同时加大对围标合谋参与各方的惩罚力度,包括经济、行政和刑事处罚,从而降低预期收益,尽可能使参与围标各方被查处后综合损失接近或小于围标合谋收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黑名单清出制度,严厉打击围标、低价抢标、忽视工程质量等违规行为,提高投标人的违法违规成本。行业协会也要完善行业内部的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
2.3 行业人员素质的提高。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招标工作能否能顺利进行的保证。是保障招标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效率化的智力因素。工程投标单位要不断提高人员专业化素质,建立一支稳定的技术骨干队伍,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满足市场变化的需要。总之, 由于目前我国招投标市场受社会环境、经济环境、法制建设等多种条件的影响和限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为此,建筑市场的管理者应当正视这些问题, 积极地去解决问题, 方能使招投标工作健康稳定地发展,从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取得更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2.4 科学评标。科学的评标体系与方式,是今后招投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评标办法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差异性与共同性,制定合理、科学、有效的评标方法与体系,保障各评委和评标工作人员有效的遵守与执行。评标办法应把工期、质量、投资三项结合起来,不能片面追求最低报价,忽视工程质量,也不能只追求质量和建设速度达不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评标专家必须符合招投标法规定的条件,必须熟知招投标法律、法规,必须选择具有认真、公平、公正、诚实、廉洁素质的技术人员。
2.5建立专家咨询、核审制度。由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细致审核,能够确保投标人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客观性,能够有效规避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多种问题,能够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2.6提升招标业务人才的综合素质。管理水平的高低取决于人才队伍素质的高低,有了法制观念强、业务素质高的招标业务人才队伍,才能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风险管理体系
3.1建筑工程实行招标风险管理,有利于推进和稳固市场定价机制的形成和确立。从国内外的大量实践来看,科学管理建筑工程招标中的风险可以充分稳固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通过市场调节来最大限度地使建筑工程市场价格趋于合理化、科学化。而且,招标也有助于市场价格的均衡、合理管理,有助于避免不正当竞争。
3.2建筑工程实行招标风险管理,有助于真正落实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带动资源的最佳配置。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理念,通过对招标风险的科学管理,可以让劳动消耗水平最低或接近最低值的投标人在决标时脱颖而出,体现优胜劣汰等核心原则,从而使生产力资源实现最佳、最合理的配置。
3.3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风险管理,有助于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使两个效益最大化。建筑施工中的甲方乙方存在供求关系,所以两者之间始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利益冲突,其原因主要是双方都要立足自己的立场主张自己的利益诉求。工程造价到底定在什么价位才趋于合理,通过招标模式可以使双方达成相对接近的认识;招标风险管理有利于招标人、投标人有更多更好的机会表达诉求,实现双赢,从而保证建筑工程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3.4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风险管理,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得以全面落实。建筑工程招标有着科学的程序、严谨的组织、严格的运作流程,整个过程有章可循,主要参与人员通常都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事实证明,只要依法行事,工程招标工作就可有效避免行贿受贿、营私舞弊、不当竞争等现象的形成和发生,即便出现这些问题也便于查证和纠正,所以对建筑工程实行招标风险管理将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得以全面落实。
结束语
招标风险的形成有很多因素,因此其具有强烈的不确定性。为确保工程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招标者要提高对招标风险的管控能力,必须具备较好的识别能力,懂得对风险信息加以归类收集,从中挖掘招标风险规律,从而使建筑工作项目如期按照计划稳步进行,保证项目结果与计划的同步性。
建筑工程的招标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与政策性,同时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招标工作人员应不断的提高自身能力与素质,严格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与公平性,要在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增强管理水平、加强监督力度、不断探索招投标管理的新举措,为我国建筑工程招标市场良性、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晓彦.如何做好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J].中国经贸,2010(16).
[2]李颂湘.浅谈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围标串标的预防[J].现代企业化,2010(21).
[3]张利华.如何有效预防招投標中的不正当竞争[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0(20).
[4]郑立平,夏兴武. 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山西建筑,2008,34(33):273-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