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应用法学视野下的法学大课堂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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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应用法学学科的设立,是我国教育界以及法学界开始对法学教育教学进行反思的一个标志,同时也标志着从理论反思和构建开始走向实践探索和教学的改革之路,从而助力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文章尝试以应用法学这门新兴学科的视野为出发点,从应用法学这门学科的基本概念、教学理念以及教学模式等3个方面探讨我国的法学教学之改革趋势与路径,以期为我国培养卓越的法律人才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应用法学;大课堂;教学理念
  我国首个应用法学学科于2011年在西南政法大学设立。这门新兴的法学学科的设立,是我国教育界以及法学界开始对法学教育教学进行反思的一个标志,同时也标志着从理论反思和构建开始走向实践探索和教学的改革之路,从而助力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鉴于此,笔者尝试以应用法学这门新兴学科的视野为出发点,从应用法学这门学科的基本概念、教学理念以及教学模式等3个方面探讨我国的法学教学之改革趋势与路径,以期为我国培养卓越的法律人才提供理论参考。
  一、 应用法学概念的阐释
  传统有关法学理论观点认为,应用法学是我国法学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民商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与经济法学等部门法均成为其主要成分,而在这几个部门法的下面,每一个部门法还有许多的部门法理论以及具体的制度组成。[1]对于某一个具体的部门法的教学与研究来说,主要是以有关部门法的理论的介绍与理论相关的问题进行研究,但是关于部门法的具体应用的问题的关注不够。所以,可以看出,应用法学这个概念在某种程度上早已存在,然而应用法学的内容和这个概念并不一致。有句古话说的好:名正则言顺,名不正则言不顺。从这句话可知,对于事物的认识与研究应做到“名实相符”。所以,重提应用法学这个概念并不是老调重弹,也不是拾人牙慧,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回归现实,回归法律应用,而法律应用才是法学教育教学的本质所在。所以,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 应用法学的诞生,可以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添砖加瓦。本文所指的“应用法学”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与法治变革的需要,坚持法律问题为应用中心,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与警察等职业法律人,政府法务人员、政党法务人员与企业法务人员等法律服务人员,普通民众应用法律的现象以及问题为主要的研究对象,[2]进一步总结与探索这些人员应用法律之原则、方法、技巧及规律,从而促进我国法律的正确应用以及实施的法学二级学科。
  二、应用法学的教学理念:实践与理论并重
  应用法学这门学科该采用什么样的教学理念呢?依理说应用法学这门学科的教学理念与平时我们所说的法学教学理念并无两样。但是,基于法学教学的实践视野来看,这两者从某种意义上说有所不同。分析我国的法学教育教学目前的现状可知,注重理论教学在法学教育教学中比较突出,这样不利于对学生法律应用技能的培养与应用,导致高校培养的法律人才 “就业难”并难以适应当今社会工作的需要。[3-4]造成这一“就业难”的局面,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现有的教学理念与社会实际需要的法律人才有所偏差。毋庸置疑,我国当前高校对法学教学立足于以理论为主的教学理念,认为教学的任务主要是给学生传授法律知识以及法学理论,而对于法律应用技能的培养觉得以后在工作中自然会得到培养与锻炼。要切实改变这种法学教育现状,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法学教育与教学的理念,应从应用法学这们新学科的视野为出发点,既注重实践教学又注重理论教学的新理念,将法学教育落脚于其应用性上面。事实上,法学这学科自身应用性和实践性均很强,决定了应用法学这一法学分支要采用实践和理论教学并重的这一教学理念。[5]
  三、应用法学的教学模式:“大课堂”
  众所周知,教学模式就是教学理念的一种结构设计。一种好的教学理念要全面贯彻落实,往往离不开好的教学模式。实践证明,传统“满堂灌”、“填鸭式”的法学教学模式主要是以任课教师在课堂讲授为主,教师和学生之间缺乏互动和交流。尤其是大众教育的环境下,每年法学招生的人数不断增多,学生大班上课现象比较普遍,有的高校出现“上面讲的口干舌燥,下面睡倒一片”的景象。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多方面的,一方面是高等教育体制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法学教育是具有特殊性,比如缺乏法律实践经验的教师,很难想像他的课堂教学会比较生动。枯燥而乏味的法学课堂教学显然不会激发学生对法学的浓厚学习兴趣。所以,改变此种教学现状迫在眉睫,我们应结合实际不断创新现有的法学教学模式,可以构建“大课堂”教学模式,让学生走出教室,到社会这块肥沃的土壤上呼吸“新鲜空气”,给予他们善于发现生活中的法律,从亲身的体验与生活实践去感悟法律之真谛,真正能够做到学有所用、学以致用、完善法制、服务人民的教学目的。[6]
  结合多年的教学实践,笔者认为应用法学视野下的“大课堂”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 “生活即教育”、“教育即社会”应是“大课堂”模式教育的理论基础。这种模式是要教育学生具有动手能力和团结合作的精神以及让学会明白做人的道理。只有法学教育与日常生活有机结合,才能将学校和社会间的隔阂打破,让学生在享受法学教育中了解社会、适应社会,为将来的职业生涯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大课堂”模式不要局限于教室,可以把课堂教学延伸至“第二课堂”、产学研合作教学的基地,甚至延伸至学生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构建成丰富多彩、层次多元的立体化教学模式。
  三是“大课堂”模式要以学生为主体,积极调动与激发学生的学习性及创造性,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和积极体验法学学习的乐趣,在“做中学”、“学中做”的良好氛围中获取法律的实践能力。
  综上,应用法学一方面回应了我们社会各界人士对我国当前的高等法学教育的不满与期待,从系统科学与大学科这一广阔的视野出发,对法律的应用与实践问题给予综合性的研究,突破了原有部门法间的学科“壁垒”,推动我国法学教育、教学与研究的科学发展,助力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法律专门人才支持以及智力支撑。总之,应用法学视野下法学“大课堂”的构建的目标是使法学教育与教学真正“回归学生的生活世界”,让学生去发现日常生活中的“活法”,从日常生活与社会这个大视野出发去认知、研习与改造法律,进而厉行法治、彰显社会正义。
  [参考文献]
  [1]张平.发展应用法学:让实践与理论并重[N].光明日报,2012-3-29(15).
  [2]吉丽君.高等院校教师实务教学能力培养的对策研究[J].科学咨询(科技·管理),2011(4):79.
  [3]陈建民.实践性法学教育讲义——把课堂当作社会[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4]邢绡红.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分析及对策——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为视角[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4):148.
  [作者简介]黄益平,惠东县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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