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三论

来源 :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enping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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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司的发展,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日益益突出.其拥有相当广泛的权力,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当董事违反这些义务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时,应与公司一道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应当借鉴两大法系国家的的先进立法经验,对董事对第三人责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文主要对该制度确立的理论依据、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等几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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