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劳资双方因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日渐增多。不断见诸报端的各类报道,暴露出我们当前在劳动就业市场管理上存在着的种种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求职者合同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强、求职心切或盲目轻信等设下合同陷阱,当经验欠缺的求职者掉进陷阱后大呼上当时,常常已身不由己,合同上白纸黑字签着自己的名字,许多人在无可奈何之下,只好任人宰割。
陷阱一,表面格式化,内容含糊。一些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来,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招聘方就会振振有词地拿出这种所谓规范式的合同来为自己辩护,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所以合同上有自己不能把握的地方时,应该找比较了解的人咨询后再签。
陷阱二,口头合同,毫无保证。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农民工和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许诺,以为对方许诺的东西就是真正能得到的东西,宁可相信“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也不愿怀疑对方的诚意。可是,这种口头合同往往是靠不住的,如果碰上对方不诚信,那些许诺就会变成五颜六色的肥皂泡。
陷阱三,单方合同,任人宰割。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例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却没有。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无疑是让自己任人宰割。避免类似情况的最好办法是自己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熟知劳动者应有的权利。
陷阱四,生死合同,将自已置于死地。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应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而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将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
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找工作越来越困难的今天,合同已成为规范就业市场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合同双方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武器。但是,如果求职者与对方签订的是一份不利于自己的不平等合同,那么反过来,合同也许就会变成对自己具有极大杀伤力的武器。所以当你与用工方签订合同时,请你一定切记要睁大自己的眼睛,看好了再签。(湖北 彭北异)
陷阱一,表面格式化,内容含糊。一些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来,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招聘方就会振振有词地拿出这种所谓规范式的合同来为自己辩护,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所以合同上有自己不能把握的地方时,应该找比较了解的人咨询后再签。
陷阱二,口头合同,毫无保证。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农民工和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许诺,以为对方许诺的东西就是真正能得到的东西,宁可相信“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也不愿怀疑对方的诚意。可是,这种口头合同往往是靠不住的,如果碰上对方不诚信,那些许诺就会变成五颜六色的肥皂泡。
陷阱三,单方合同,任人宰割。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例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却没有。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无疑是让自己任人宰割。避免类似情况的最好办法是自己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熟知劳动者应有的权利。
陷阱四,生死合同,将自已置于死地。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应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而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将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
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找工作越来越困难的今天,合同已成为规范就业市场的重要法律依据,是合同双方维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武器。但是,如果求职者与对方签订的是一份不利于自己的不平等合同,那么反过来,合同也许就会变成对自己具有极大杀伤力的武器。所以当你与用工方签订合同时,请你一定切记要睁大自己的眼睛,看好了再签。(湖北 彭北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