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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案例回放本刊2006年第1期《会诊台》刊载案例反映,公司销售员李某,主要负责联系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工作时间很不固定。只要与客户联系好之后,无论是白天,还是夜晚,无论是工作日还是周末,李某都必须与客户见面,洽谈具体业务。按照公司规定,李某在正常工作时间可以不到公司上班。公司主要按销售业绩计发其工资。后李某被公司解雇,遂要求公司支付其在夜晚及周末与客户洽谈的加班工资。公司则认为其属于不定时工作制,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