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抢注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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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互联网络、电子通讯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域名潜在的商业价值与经济利益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发掘,域名被喻为企业的“网络商标”。现实中存在大量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并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通过了解域名及其法律性质,分析域名抢注的动机,域名抢注与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姓名权的冲突等以研究我国域名抢注的现状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域名;域名抢注;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082-02
  作者简介:周丽娜(1983-),女,汉族,浙江慈溪人,法学学位,企业法务,华东政法大学,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随着互联网络、电子通讯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域名潜在的商业价值与经济利益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发掘,域名被喻为企业的“网络商标”。现实中存在大量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尽管中国域名的相关立法立法在逐步完善,但抢注行为并未随之减少,反而愈演愈烈。关注域名抢注,刻不容缓。
  一、域名
  (一)域名的含义
  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域名指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每个主机对应一个固定且唯一的IP地址。通过DNS(Domain Name System)域名服务器系统将域名翻译成对应的IP地址,就可确定因特网上每一计算机主机、服务器的位置。[1]
  (二)域名的法律性质
  现行法律制度未将域名定义为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域名应否被视为知识产权客体的这一观点备受争议。
  笔者认为域名是一种新的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企业通过网络宣传自己,往往选择该企业或其产品的名称、标识进行域名注册。域名作为企业的“网络商标”,是企业的形象、商誉、产品、服务等的综合体现。对于想借助网络力量宣传品牌、扩大知名度、促进经营发展的企业具有重要作用,是其无形资产的一部分。而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可见域名具有一定知识产权属性。从世界范围来看,尽管各国立法尚未把域名作为专有权加以保护,但国际域名协调制度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来制定,这足以说明了域名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地位已被接受。[2]
  二、域名抢注的法律问题
  (一)域名抢注
  域名抢注分为一般抢注与恶意抢注。通常指的抢注即恶意抢注。
  一般抢注本身不违法。域名注册采用“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如注册人并非出于主观恶意并有正当理由或已进行善意使用,该注册行为仍然受法律保护。在某消费品知名公司与某集团域名纠纷案中,法院最终认定被诉的某集团注册并使用含有该知名公司商标的域名未构成对该知名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也未构成对该知名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有不少的域名抢注在于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带有主观恶意性。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互联网域名磋商进程的最终报告:互联网名称与地址的管理及其知识产权问题》[3]将恶意抢注行为定义成“域名注册不当”:“如果域名持有人持有的域名与异议人持有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完全一致或极其相似,且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本身并不享有任何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二)域名抢注的动机
  1.高价转售
  域名注册费用低,办理手续简单、快捷。反观域名出售,一般在几千元,甚至百万元。因缺乏严格的政策管理,对域名交易价格亦无约束,域名抢注已有产业化发展趋势,被众多抢注者视为一种投资。国外曾出现两笔天价交易额:以750万美元成交转让的business.com和以300万美元成交的loans.com。
  2.贬低、诋毁竞争对手
  (1)注册单个或多个竞争对手的名称或商标对应的域名,将之全部指向自身产品主页。客户如果希望通过互联网了解有关该行业从事相关产品的企业资料时,无论其访问该企业还是该企业的竞争对手,结果均访问了同一个网页,了解同一家企业产品。
  (2)注册竞争对手的名称或商标对应的域名,限制对方使用,以降低公众对该品牌的熟悉程度。
  (3)注册竞争对手的名称或商标对应的域名,在网站上发布不实信息,诋毁其商誉。
  3.假借他人的商誉,误导消费者购买自身产品
  注册知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对应的域名,在网站上从事与该企业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为获取商业利益误导消费者与之进行产品或服务的交易行为。
  (三)域名抢注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1.域名抢注与商标权
  域名和商标均具有显著的标识功能,对于域名的法律保护也多以商标制度为基础,域名被称为企业的“网络商标”。生活中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经常发生,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作出规定:“将与他们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这里指的他人注册商标是已经完成注册并取得专有权的商标。商标申请过程需耗时1年左右,甚至更久,期间可能该商标所对应的多种形式的域名皆被抢注。此外,适用该规定需满足三个条件,只能约束几类抢注行为中的一类。现实中更多的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或其拼音注册为域名,实际不使用,而是沽价待售。对于此种情形,可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认定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能绝对地说,把他人商标作为自己的域名使用就一定侵犯他人商标权,但驰名商标例外。企业往往对驰名商标上投入了巨大财力,长期精力,才能使其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我们对驰名商标不仅应在商标法范围内给予保护,在网络域名范围内仍应加大力度进行保护,以维护商标权人的利益。正如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分会主席Thomas.E.Smith曾说过:“如果法院容许或者放任“劳斯莱斯”餐馆、“劳斯莱斯”自助餐厅、“劳斯莱斯”裤子、“劳斯莱斯”糖果存在的话,那么不出10年,“劳斯莱斯”商标的所有人就将不再拥有这个世界驰名的商标。”由于域名具有唯一性,即使使用在不会引起公众误认的商品或服务上,也会因此而干扰驰名商标权人将自己与特别商品相联系的商标在网络上的使用,从而降低其广告价值和对特定商品的知识性。[4]   2.域名抢注与反不正当竞争
  法院处理恶意抢注域名纠纷时常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为依据,对于打击猖獗的抢注行为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不正当竞争的涉及面颇广,它包括工商业活动中一切违背诚信原则及善良风俗的不当竞争行为,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恶意抢注域名的行为具有特殊的效果。与商标法的调整相比,《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域名恶意抢注问题的解决更加有力。[5]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无疑更加全面,但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能证明其主观恶意性,这一点并不容易。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九条对恶意的认定作了具体规定。需留意的是后者放宽了恶意抢注的判断标准,该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意味着以出售、出租为目的的域名注册,不面向上述对象,将不受到限制。
  3.域名抢注与姓名权
  名人的姓名也是炙手可热的域名抢注对象。在某名人的域名侵权案中,某市民因注册含有该名人姓名的中文域名,被该名人的后人提起域名侵权诉讼。该市民曾提出将争议域名高价转售给后者,被拒。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该市民将争议域名用于商业用途并将之标价出售的行为,构成侵权。由此可见,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关键还在于确认注册人是否在未经姓名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姓名进行了商业利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国内域名,原则上个人是不能申请注册的。实践中有不少人为获得注册采取不当手段规避了上述限制。未来立法对此仍需进一步规制。
  三、关于域名抢注的立法建议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该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虽然此处不予受理并不妨碍将争议域名提交法院裁决,但进入诉讼程序,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且不确定是否能够胜诉,而一般域名花费不高便能赎回,因此花钱赎回域名成为多数企业的首选,也成为抢注域名难以遏制的重要原因之一。从立法上,应当加大对域名恶意抢注者的处罚力度,保护合法权益免遭侵害,遏制日益泛滥的域名抢注问题。
  [参考文献]
  [1]马森述,刘东.实用网络法律问题指南[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166.
  [2]郭卫华,金朝武,王静等.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5.英文文本见http://www.wipo.int/amc/en/processes/process1/report/finalreport.html.
  [3]王少洁,王琳.试析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A].陶鑫良,程永顺,张平.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301.
  [4]孙仲夏.浅析互联网络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A].陶鑫良,程永顺,张平.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C].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273.
  [5]马森述,刘东.实用网络法律问题指南[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166.
  [6]吴秀云,王晓冬.域名的法律保护[J].科技资讯,2006(5).
  [7]郭卫华,金朝武,王静等.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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