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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记者从商务部外资司获悉,为了进一步简化审 批程序,稳步推进分销业的对外开放,自今年3月1日起,商务部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批权,绝大部分下放到地方商务部门。
审批权下放旨在效率
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审核权的委托的确是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做法。实际上,对比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将有相当一部分审批权会转移到地方部门。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黄国雄也表示,“现在外资进入商业领域的范围持续扩大,步伐也加快了,如果审批权限仍然集中在商务部,工作效率自然会受影响,所以商务部将一部分工作委托给地方部门来做。”
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文件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据了解,在实际操作中,效率高的情况下两个星期就批了,低的时候也有足足三个月的,平均下来大概周期是60天左右。因此,有专家预计,如果在地方商务部门审批,审批时间有望缩短到一个月左右。
据相关信息透露,这种简化还要继续,今年简化到省会城市,明年就有可能让地市级城市得到相应的授权。
如果真的是这样,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向下发展,向中小城市发展,就会面临很好的机遇。
是委托还是放权
万事没有绝对性,“说是审批权下放,实际上只能算是委托,因为并没有完全放开。”有声音如此评论《通知》的概念问题。“为了响应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商务部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部分审批事项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理。” 还有人这样阐述《通知》出台的初衷。
不管哪种说法,从《通知》中我们可以获知:地方部门要有条件地从事审批工作;地方部门的审批情况要传送到商务部;地方部门还必须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商务部将对地方部门的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违规情况,商务部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商务部有权收回其审批权限等等。由此可见,效率的提升并不意味着审批标准的改变,该抓紧的还得抓紧。
至此,业内流传着这样一个说法,自2005年12月起,商务部对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核较以前有更加严格的迹象,是为了给地方商务部门做出表率,警告他们不得擅自放宽标准。
是放宽还是缩小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两项审批权限的内容为:(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对比《通知》中省级商务部门和国家级开发区得到的三类审批权限,我们发现,虽然省级商务部门的面积审批权限由3000平方米提高到5000平方米,但是,这两者之间,实际上差别不大;真正有差别的,是300平方米以内的审批权限:在这之前,省级商务部门在本省内的审批权限仅限于30家,但是此次放权,则没有了数量限制。由此可见,商务部此次审批权下放的实质是放开了小面积。
这就意味着:从横的方向看,在省会城市和其他大城市之外,外商经营的3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可以遍地开花;从纵的方向看,外商零售企业可以长驱直入,直奔县城,甚至可以在一些发达的乡镇生根立足。
(责任编辑 邓莉莉)
审批权下放旨在效率
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审核权的委托的确是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做法。实际上,对比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将有相当一部分审批权会转移到地方部门。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黄国雄也表示,“现在外资进入商业领域的范围持续扩大,步伐也加快了,如果审批权限仍然集中在商务部,工作效率自然会受影响,所以商务部将一部分工作委托给地方部门来做。”
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文件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据了解,在实际操作中,效率高的情况下两个星期就批了,低的时候也有足足三个月的,平均下来大概周期是60天左右。因此,有专家预计,如果在地方商务部门审批,审批时间有望缩短到一个月左右。
据相关信息透露,这种简化还要继续,今年简化到省会城市,明年就有可能让地市级城市得到相应的授权。
如果真的是这样,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向下发展,向中小城市发展,就会面临很好的机遇。
是委托还是放权
万事没有绝对性,“说是审批权下放,实际上只能算是委托,因为并没有完全放开。”有声音如此评论《通知》的概念问题。“为了响应国务院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商务部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部分审批事项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理。” 还有人这样阐述《通知》出台的初衷。
不管哪种说法,从《通知》中我们可以获知:地方部门要有条件地从事审批工作;地方部门的审批情况要传送到商务部;地方部门还必须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商务部将对地方部门的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违规情况,商务部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商务部有权收回其审批权限等等。由此可见,效率的提升并不意味着审批标准的改变,该抓紧的还得抓紧。
至此,业内流传着这样一个说法,自2005年12月起,商务部对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审核较以前有更加严格的迹象,是为了给地方商务部门做出表率,警告他们不得擅自放宽标准。
是放宽还是缩小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两项审批权限的内容为:(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对比《通知》中省级商务部门和国家级开发区得到的三类审批权限,我们发现,虽然省级商务部门的面积审批权限由3000平方米提高到5000平方米,但是,这两者之间,实际上差别不大;真正有差别的,是300平方米以内的审批权限:在这之前,省级商务部门在本省内的审批权限仅限于30家,但是此次放权,则没有了数量限制。由此可见,商务部此次审批权下放的实质是放开了小面积。
这就意味着:从横的方向看,在省会城市和其他大城市之外,外商经营的3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可以遍地开花;从纵的方向看,外商零售企业可以长驱直入,直奔县城,甚至可以在一些发达的乡镇生根立足。
(责任编辑 邓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