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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1年新婚姻法增加了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填补了法律空缺,更有利于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见、赔偿请求权的行驶等方面我国婚姻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做了相应规定。许多学者对有关的问题也进行了思考和讨论,认为我国对此的立法还是“过粗”,对有些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没有细化的具体规定,导致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我国还应该通过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