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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理论上至今仍然被认为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专门问题,尽管我国合同法确立了责任竞合的有关规则,然而该规则并非万能,它无法解决仅仅因为违约但不侵权导致的精神损害后果的赔偿问题。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迫切期待打破违约责任中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理论神话,在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与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为大势所趋。
一、我国目前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
1、立法上
《 民法通则》第120条,该法条没有直接规定"赔偿损失"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其后又陆续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2001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年)、《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这些规定只是限于侵权领域,合同法上一直没有明确规定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如《 合同法》第107条、第112条、第113条。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至少在旅游合同纠纷场合明显否定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2、理论上
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异议及思辩持否定意见的学者认为:提供精神损害赔偿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根本区别;精神损害不符合合同法上的等价交换原则;精神损害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的;可以通过侵权寻求救济,而没有必要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难以金钱确定,对此不宜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会造成人格的商品化,以及当事人对权利的滥用人格商品化;举证困难 ;给订约当事人增加过重的风险,这样会严重妨碍交易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说的反思:
否认说的实质:(1)侵权与违约的区别说实质上将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二元划分标准,逻辑上存在问题;(2)提出人格商品化的忧虑实质上将人权保障的目的与手段相脱离; (3)主张自由裁量权会遭到滥用实质上将法官的功能定位为法律的自动售货机,在法的稳定性与法的正义性的权衡中走向了抽象化的极端; (4)认为会导致诉讼爆炸实质上忽视了私法主体的理性选择和制度对诉讼资源的合理配置作用; (5)主张背离合同性质实质上是无视合同目的,僵化理解等价有偿规则,也忽视了合同的伦理意义的表现; (6)交易阻碍说违背了风险分配理论,忽视了保障交易安全与效率的制度功能的对立统一; (7)不可预见说实质上缺乏对违约情形的具体分析; (8)主张精神损害难以举证、赔偿数额难以确认。实质上夸大了技术层面的难度;(9)责任竞合说作为反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实质上不仅自身前提不能成立,还将带来严重问题
二、违约损害赔偿相关概念界定与特征分析
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精神损害的救济手段,是指权利主体因一般人格权及其他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及各种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就是因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而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固有的特征为:第一、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第二、必须是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的。第三、可以对精神损害进行约定。第四、精神损害只是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
三、关于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反思
我们的反思不属于破旧立新,反思违约责任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定律, 并不是要否定现有的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而是思考合同法领域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正当合理性和必要可行性。
1、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正当合理性:
(1)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是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观念的不断深入,人们对自我精神利益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精神利益的保护意愿丝毫不亚于对财产利益的保护意愿。
(2)肯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体现了民法中的公平、正义原则。
违约所致的精神损害与侵权所致的精神损害,在受害人的角度来看,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既然侵权情形下的精神损害可以赔偿,相同或相似情况下的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为何不能请求赔偿呢?
(3)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给予必要的法律救济是维护诚信的必然要求。
违约是对诚信原则的破坏和亵渎,要求违约方对破坏诚信的行为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既体现着法律对守约人权益的关怀和尊重,又体现着对违约方行为的否定和责难。
2、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必要可行性性:
(1)违约中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
现实中旨在实现精神利益的合同主要是一些提供特定劳务的服务性合同和保障人身权益类合同,这些合同越来越普遍。
(2)符合完全赔偿原则的要求。
根据完全赔偿原则,如果违约所造成的损害属于精神损害或者包含精神损害,当然应属于赔偿的范围。
(3)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促进交易、维护交易安全。
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使双方当事人规范此类合同的缔结和履行行为,促使当事人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从而促进交易发展,维护交易安全。
(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可以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简化举证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 )
一、我国目前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
1、立法上
《 民法通则》第120条,该法条没有直接规定"赔偿损失"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其后又陆续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0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2001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 年)、《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这些规定只是限于侵权领域,合同法上一直没有明确规定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如《 合同法》第107条、第112条、第113条。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至少在旅游合同纠纷场合明显否定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2、理论上
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异议及思辩持否定意见的学者认为:提供精神损害赔偿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根本区别;精神损害不符合合同法上的等价交换原则;精神损害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的;可以通过侵权寻求救济,而没有必要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难以金钱确定,对此不宜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会造成人格的商品化,以及当事人对权利的滥用人格商品化;举证困难 ;给订约当事人增加过重的风险,这样会严重妨碍交易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说的反思:
否认说的实质:(1)侵权与违约的区别说实质上将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二元划分标准,逻辑上存在问题;(2)提出人格商品化的忧虑实质上将人权保障的目的与手段相脱离; (3)主张自由裁量权会遭到滥用实质上将法官的功能定位为法律的自动售货机,在法的稳定性与法的正义性的权衡中走向了抽象化的极端; (4)认为会导致诉讼爆炸实质上忽视了私法主体的理性选择和制度对诉讼资源的合理配置作用; (5)主张背离合同性质实质上是无视合同目的,僵化理解等价有偿规则,也忽视了合同的伦理意义的表现; (6)交易阻碍说违背了风险分配理论,忽视了保障交易安全与效率的制度功能的对立统一; (7)不可预见说实质上缺乏对违约情形的具体分析; (8)主张精神损害难以举证、赔偿数额难以确认。实质上夸大了技术层面的难度;(9)责任竞合说作为反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实质上不仅自身前提不能成立,还将带来严重问题
二、违约损害赔偿相关概念界定与特征分析
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精神损害的救济手段,是指权利主体因一般人格权及其他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及各种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就是因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而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固有的特征为:第一、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第二、必须是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的。第三、可以对精神损害进行约定。第四、精神损害只是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
三、关于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反思
我们的反思不属于破旧立新,反思违约责任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定律, 并不是要否定现有的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而是思考合同法领域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正当合理性和必要可行性。
1、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正当合理性:
(1)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是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观念的不断深入,人们对自我精神利益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精神利益的保护意愿丝毫不亚于对财产利益的保护意愿。
(2)肯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体现了民法中的公平、正义原则。
违约所致的精神损害与侵权所致的精神损害,在受害人的角度来看,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既然侵权情形下的精神损害可以赔偿,相同或相似情况下的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为何不能请求赔偿呢?
(3)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给予必要的法律救济是维护诚信的必然要求。
违约是对诚信原则的破坏和亵渎,要求违约方对破坏诚信的行为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既体现着法律对守约人权益的关怀和尊重,又体现着对违约方行为的否定和责难。
2、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必要可行性性:
(1)违约中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
现实中旨在实现精神利益的合同主要是一些提供特定劳务的服务性合同和保障人身权益类合同,这些合同越来越普遍。
(2)符合完全赔偿原则的要求。
根据完全赔偿原则,如果违约所造成的损害属于精神损害或者包含精神损害,当然应属于赔偿的范围。
(3)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促进交易、维护交易安全。
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使双方当事人规范此类合同的缔结和履行行为,促使当事人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从而促进交易发展,维护交易安全。
(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可以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简化举证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 )